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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城南门三期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正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正安县城南门三期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制办    作者:    时间:2012-03-06    浏览 105次
正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正安县城南门三期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意见的通知
为了推进城镇化进程,加速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正安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南门三期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实行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我办会同县房屋征收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正安县南门三期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本方案曾于2011年6月25日起在正安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及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根据正安县城南门三期规划建设方案、安置还房方案及房产评估机构给出的房产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对《正安县南门三期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现将修改后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请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12年3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以书面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正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邮编号码:563400)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QQ号:626749538.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正安县城南门三期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正安县城镇化进程,加速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正安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南门三期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实行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安县凤仪、安场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制定正安县城南门三期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见正安县城南门三期建设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与补偿时间:2012年4月 6 日至2012年 5 月31 日。
三、组织实施:县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正安县城投公司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签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
四、征收补偿方式:对被征收的合法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一)住宅房产权调换
1、还房区位:还房在征收红线范围内用新建的第二栋电梯房四至十四层作还房。见还房区位,户型图。
2、还房套数的确定: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还房一套,121—240平方米的还房2套。
3、还房选择办法:按签定协议的先后顺序由被征收人在提供的房源中自行选择。
4、住宅房差价结算:还房面积与被征收房面积相等部分,砖混结构不补差,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20元,其它结构每平方米补40元。
还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面积20㎡以内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评估机构对还房的评估价每平方米优惠10%向征收人购买,还房面积超过20㎡以上的部分按评估机构对还房的评估价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购买。
还房面积不足被征收面积部分也可由征收人按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补偿金额还房时结算。
(二)门面房产权调换
1、还房区位:门面还房在征收范围内新建的临杨柳巷的1023、1043、1042、1041、1040、1039、1038、1037、1036、1024、1044、1064、1063、1045、1046 号同等次门面中还房。见还房门面区位面积图。
2、门面还房办法:按被征收的间数及被征收门面位置顺序依次还房。
3、门面房差价结算:还门面面积与被征收门面面积相等部分,砖混结构补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00元,砖木结构补框架结构每平方米200元。
还门面面积超过被征收门面面积5㎡以内(含5㎡)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评估机构对还门面房的评估价每平方米优惠10%向征收人购买,还门面面积超过5㎡以上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评估机构对还门面房的评估价向征收人购买。
当还门面面积不足被征门面面积时,可以在征收人提供的其它门面中还房(结算时互补价差),也可以按评估机构对被征收门面房的评估价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补偿金额还房时结算。
(三)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住宅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门面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机构对被征收门面房的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3、补偿金在签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完善房屋交验手续后支付。
(四) 室内装修、附属设施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附属设施补偿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补偿金额还房时一并结算。
五、过渡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年,在过渡期内以实际过渡月份计算。过渡时间从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完善被征收房屋交验手续之月起至下发新房入住通知之月止。
2、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住宅房每月每平方米4元。
3、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完清房屋交验手续后支付十八个月,其余部分在还房交付时结清。
4、延期过渡:如不能按期还房,从逾期之月起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标准为: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5%,逾期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50%,逾期一年不满两年的增加75%,逾期两年以上的增加100%。
六、其它补偿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门面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门面面积与过渡时限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次街一等)。补偿金在完清房屋交验手续后支付18个月,其余在还房时结清。
(二)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面积计算,住宅房每平方米6元,门面房每平方米15元。
搬迁费的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完清房屋交验手续后支付50%,其余部分还房时结清。
(三)电话(宽带)、电视、单列水表等设施的迁移按《正安县凤仪、安场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补偿标准执行。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金在还房交付时结清。
上述设施拆除时,被征收人自行到相关部门结清费用并报停,还房时自行恢复。
七、奖励
被征收人在接到签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签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腾空搬迁、完善房屋交验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元进行奖励;在16—30日内签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腾空搬迁、完善房屋交验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5元进行奖励;30日后签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八、其它事项
(一)土地、房产手续不全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前,向县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处理、完善相关手续。
(二)被征收房屋交付现状:门窗、护栏、水电表以及其它已计算补偿金的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被征收人不能毁坏或自行拆除,否则将按评估价对应扣减补偿金。
(三)还房应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按规定缴纳维修基金及物业管理费。
(四) 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安县凤仪、安场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附:1、正安县城南门三期建设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2、安置还房区位、户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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