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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城23号路西段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关于公开征求《正安县城23号路西段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意见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5-09    浏览 138次
正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正安县城23号路西段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正安县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推进城镇化进程,加速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正安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23号路西段改造范围内房屋实行征收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办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正安县城23号路西段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请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12年6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以书面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正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正安县城建设工程指挥部(邮编号码:563400)。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QQ号:626749538.
正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
正安县城23号路西段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与
补 偿 方 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推进城镇化进程,加速县城23号路西段(原红砖厂至文家寨)片区建设及危房改造,改善人居环境,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正安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23号路西段(原红砖厂至文家寨)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23号路西段(原红砖厂至文家寨)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见正安县城23号路西段(原红砖厂至文家寨)改造范围房屋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与补偿时间:以县人民政府公告时间为准。
三、组织实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正安县城建设工程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签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
四、征收补偿方式:对合法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一)住宅房产权调换:
1、还房区位:还房在征收红线范围内新建还房,用第四栋、第五栋步梯房,第十一栋电梯房作住宅还房(见还房区位、户型、面积图)。
2、还房套数的确定,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还房一套,121—240平方米的还房2套,241—360平方米的还房3套,依此类推。
3、还房选择办法:按被征收面积每平方米积一分,总积分除以还房套的积分高低排序,由被征收人在征收人提供的房源中自行选择。
4、住宅房差价结算:还房面积与被征收房面积相等部分,砖混结构不补差,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20元,其它结构每平方米补40元。
还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面积20㎡以内(含20㎡)的部分,按每平方米2000 元的价格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购买;还房面积超过被征收面积20㎡以上的部分,按每平方米2300元的价格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购买。
还房面积不足被征收面积部分也可由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600元的价格,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补偿金额还房时结算。
(二)门面房产权调换
1、还房区位:门面还房在征收范围内新建的第十栋、第十一栋下1号至24号作次街门面还房,25号至32号作巷道门面还房(见门面房还房区位、面积图)。
2、门面还房办法:按被征收的间数、面积及被征收门面位置、顺序依次对应还房。
3、门面房差价结算:还门面面积与被征收门面面积相等部分,砖混结构补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00元,砖木结构补框架结构每平方米200元,其它结构补框架结构每平方米300元。
还门面进深超过10米的部分的价格按10米进深价格的50%计算。
还门面面积超过被征收门面面积5㎡以内(含5㎡)的部分,主街门面房按每平方米4500元的价格、次街门面房按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购买;还门面面积超过5㎡以上的部分,主街门面按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次街门面按每平方米4500元的价格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购买。
(三)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住宅房砖混结构每平方16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1400元、其它结构每平方米1200元价格给予货币补偿;门面房按砖混每平方米2500元、砖木每平方米2000元、其它每平方米1800元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补偿金在签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完善房屋交验手续后支付。
(四) 室内装修、附属设施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附属设施补偿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补偿金额还房时一并结算。
五、过渡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步梯房为24个月,电梯房为36个月,过渡期内以实际过渡月份计算。过渡时间从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完善被征收房屋交验手续之月起至下发新房入住通知之月止。
2、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住宅房每月每平方米4元。
3、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完清房屋交验手续后支付一半,其余部分在还房交付时结清。
4、延期过渡:如不能按期还房,从逾期之月起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标准为: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5%,逾期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50%,逾期一年不满两年的增加75%,逾期两年以上的增加100%。
六、其它补偿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门面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门面面积与过渡时限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次街门面每月每平方米8元,巷道门面和其它生产用房每月每平方米6元。补偿金在完清房屋交验手续后支付一半,其余在还房时结清。
(二)搬迁费补偿:住宅房按被征收面积计算,每平方米6元,门面房每平方米15元,其它非住宅房每平方米8元。
搬迁费的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完清房屋交验手续后支付50%,其余部分还房时结清。
(三)电话(宽带)、电视、单列水表等设施的迁移按《正安县凤仪、安场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补偿标准执行。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金在还房交付时结清。
上述设施拆除时,被征收人自行到相关部门结清费用并报停,还房时自行恢复。
七、奖励
被征收人在接到签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签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腾空搬迁、完善房屋交验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元进行奖励;在16—30日内签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腾空搬迁、完善房屋交验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5元进行奖励;30日后签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八、其它事项
(一)土地、房产手续不全的被征收房屋,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参照《正安县凤仪、安场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处理。
(二)被征收房屋交付现状:门窗及护栏、水电表、其它已计算补偿金的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被征收人不能毁坏或自行拆除,否则将按评估价对应扣减补偿金。
(三)还房须服从统一的物业管理,按规定缴纳维修基金及物业管理费。
(四)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安县凤仪、安场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执行。
正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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