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条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高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社会需求,配合现代化城市建设和信息通信网向数字化、综合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搞好建筑与建筑群的电话、数据、图文、图像等多媒体综合网络建设,制定本规范。 |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建筑群的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 |
第1.0.3条 综合布线系统的设施及管线的建设,应纳入建筑与建筑群相应的规划之中。 |
第1.0.4条 综合布线系统应与大楼办公自动化(OA)、通信自动化(CA)、楼宇自动化(BA)等系统统筹规划,按照各种信息的传输要求,做到合理使用,并应符合相关的标准。 |
第1.0.5条 工程设计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功能、环境条件和近、远期用户要求,进行综合布线系统设施和管线的设计。 工程设计必须保证综合布线系统的质量和安全,考虑施工和维护方便,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
第1.0.6条 工程设计中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定型产品。未经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
第1.0.7条 综合布线系统的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第2.1.1条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gneric cabling system for building and campus 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的传输网络。它既使话音和数据通信设备、交换设备和其他信息管理系统彼此相连,又使这些设备与外部通信网络相连接。它包括建筑物到外部网络或电话局线路上的连线点与工作区的话音或数据终端之间的所有电缆及相关联的布线部件。 |
第2.1.2条 配线子系统(水平子系统)horizontal subsystem 配线子系统由信息插座、配线电缆或光缆、配线设备和跳线等组成。国外称之为水平子系统。 |
第2.1.3条 干线子系统(垂直子系统)backbone subsystem 干线子系统由配线设备、干线电缆或光缆、跳线等组成。国外称之为垂直子系统。 |
第2.1.4条 工作区work area 工作区为需要设置终端设备的独立区域。 |
第2.1.5条 管理administration 管理是针对设备间、交接间、工作区的配线设备、缆线、信息插座等设施,按一定模式进行标识和记录。 |
第2.1.6条 设备间equipment room 设备间是安装各种设备的房间,对综合布线而言,主要是安装配线设备。 |
第2.1.7条 建筑群子系统campus subsystem 建筑群子系统由配线设备、建筑物之间的干线电缆或光缆、跳线等组成。 |
第2.1.8条 交接间 安装楼层配线设备的房间。 |
第2.1.9条 安装通道 布放综合布线缆线的各种管网、电缆桥架、线槽等布线空间的统称。 |
第2.1.10条 安装空间 安装各种设备所需的房间或场地的统称。 |
第2.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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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条 综合布线系统(GCS)应是开放式星型拓扑结构,应能支持电话、数据、图文、图像等多媒体业务的需要。 | |||||||||||||||||||||||||||||||||||||||||||||||||||||||||||||||
第3.0.2条 综合布线系统宜按下列六个部分进行设计: 1 工作区; 2 配线子系统; 3 干线子系统; 4 设备间; 5 管理; 6 建筑群子系统。 | |||||||||||||||||||||||||||||||||||||||||||||||||||||||||||||||
第3.0.3条 建筑与建筑群的工程设计,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当配置的综合布线系统。当网络使用要求尚未明确时,宜按下列规定配置: 1 最低配置:适用于综合布线系统中配置标准较低的场合,用铜芯对绞电缆组网。 1)每个工作区有1个信息插座; 2)每个信息插座的配线电缆为1条4对对绞电缆; 3)干线电缆的配置,对计算机网络宜按24个信息插座配2对对绞线,或每一个集线器(HUB)或集线器群(HUB群)配4对对绞线;对电话至少每个信息插座配1对对绞线。 2 基本配置:适用于综合布线系统中中等配置标准的场合,用铜芯对绞电缆组网。 1)每个工作区有2个或2个以上信息插座; 2)每个信息插座的配线电缆为1条4对对绞电缆; 3)干线电缆的配置,对计算机网络宜按24个信息插座配2对对绞线,或每一个HUB或HUB群配4对对绞线;对电话至少每个信息插座配1对对绞线。 3 综合配置:适用于综合布线系统中配置标准较高的场合,用光缆和铜芯对绞电缆混合组网。 1)以基本配置的信息插座量作为基础配置; 2)垂直干线的配置:每48个信息插座宜配2芯光纤于计算机网络;电话或部分计算机网络,选用对绞按信息插座所需线对的25%配置垂直干线电缆,户要求进行配置,并考虑适当的备用量; 3)当楼层信息插座较少时,在规定长度的范围内,可几层合用HUB,并合并计算光纤芯数,每一楼层计算所得的光纤芯数还应按光缆的标称容量和实际需要进行选取; 4)如有用户需要光纤到桌面(FTTD),光缆可经或不经FD直接从BD引至桌面,上述光纤芯数不包括FTTD的应用在内; 5)楼层之间原则上不敷垂直干线电缆,但在每层的FD可适当预留一些接插件,需要时可临时布放合适的缆线。 4 配线设备交接硬件的选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电话的配线设备,宜选用IDC卡接式模块; 2)用于计算机网络的配线设备,宜选用RJ45或IDC插接模块。 | |||||||||||||||||||||||||||||||||||||||||||||||||||||||||||||||
第3.0.4条 综合布线系统应能满足所支持的电话、数据、图文、图像等多媒体业务的分级要求,并应选用相应等级的缆线和连接硬件设备。 | |||||||||||||||||||||||||||||||||||||||||||||||||||||||||||||||
第3.0.5条 综合布线系统的分级和传输距离限值应符合表3.0.5所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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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条 综合布线系统的组网和各段缆线的长度限值应符合图3.0.6所示的规定: 图3.0.6:综合布线系统组网和缆线长度限值 注:A、B、C、D、E、F、G表示相关区段缆线或跳线的长度。其中A+B+E≤10m;C和D≤20M;F和G≤30m。 | |||||||||||||||||||||||||||||||||||||||||||||||||||||||||||||||
第3.0.7条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选用的电缆、光缆、各种连接电缆、跳线,以及配线设备等所有硬件设施,均应符合《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YD/T926.1~3和《数字通信用对绞/星绞对称电缆》YD/T838.1~4标准的各项规定。 | |||||||||||||||||||||||||||||||||||||||||||||||||||||||||||||||
第3.0.8条 综合布线系统宜设置中文显示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人工登录与综合布线系统相当的硬件设施的工作状态信息包括:设备和缆线的用途,使用部门,组成局域网的拓扑结构,传输信息速率,终端设备配置状况,占用硬件编号,色标,链路的功能和各项主要特征参数,链路的完好状况,故障记录等内容。还应登录设备位置和缆线走向等内容。 | |||||||||||||||||||||||||||||||||||||||||||||||||||||||||||||||
第3.0.9条 在系统设计时,所选的配线电缆、连接硬件、跳线、连接线等类别必须相一致。如采用屏蔽系统时,则全系统必须都按屏蔽设计。 | |||||||||||||||||||||||||||||||||||||||||||||||||||||||||||||||
第3.0.10条 系统设计应根据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并宜符合下规定: 1 对于使用功能比较明确的专业性建筑物,信息插座的布置可按实际需要确定。其中办公用房部分按普通办公楼的要求布置,机房部分按近、远期分别处理,近期机房按实际需要布置;远期机房的水平电缆可暂不布线,将需要的容量预留在FD内,待确定使用对象后进行二次装修时再行布线。 2 对于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普通办公楼,信息插座的配置宜按本规范第3.0.3条和第5.0.1条的规定办理。 3 对于房地产部门开发的写字楼、综合楼等商用建筑物,由于其出售或租赁对象的不确定和流动等因素,宜采用开放办公室综合布线结构,并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多用户信息插座时,多用户插座宜安装在墙面或柱子等固定结构上,每一多用户插座包括适当的备用量在内,最多包含12个信息插座;各段缆线长度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
2)采用集合点时,集合点宜安装在离FD不小于15m的墙面或柱子等固定结构上。集合点是水平电缆的转接点,不设跳线,也不接有源设备;同一个水平电缆路由不允许超过一个集合点(CP)或同时存在转接点(TP);从集合点引出的水平电缆必须终接于工作区的信息插座或多用户信息插座上。 3)在上述两种方案都难以实施,且房屋有计划推迟由用户入住前进行二次装修时,综合布线系统工程也可与之同步实施。 4 对于具有电磁干扰环境的场合,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要求。 | |||||||||||||||||||||||||||||||||||||||||||||||||||||||||||||||
第3.0.11条 综合布线系统与外部通信网连接时,应符合相应的接入网标准。 |
第4.0.1条 综合布线系统链路传输的最大衰减限值,包括配线电缆和两端的连接硬件、跳线在内,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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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条 综合布线系统任意两线以之间的近端串音衰减限值,包括配线电缆和两端的连接硬件、跳线、设备和工作区连接电缆在内(但不包括设备连接器),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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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条 综合布线系统中任一电缆接口处的回波损耗限值,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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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条 综合布线系统链路衰减与近端串音衰减的比率(ACR),应符合表4.0.4的规定(对于A、B、C级链路,其ACR值可由本规范表4.0.2和表4.0.1给出的值相减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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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条 综合布线系统线对的直流环路电阻限值,当系统分级和传输距离在本规范3.0.5条规定的情况下,应符合表4.0.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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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条 综合布线系统线对的传播时延限值,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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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条 综合布线系统光缆波长窗口的各项参数,应符合表4.0.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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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条 综合布线系统的光缆布线链路,在本规范4.0.7条规定各项参数的条件下的衰减限值,应符合表4.0.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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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条 综合布线系统多模光纤链路的最小光学模式带宽,应符合表4.0.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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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0条 综合布线系统光缆布线链路任一接口的光回波损耗限值,应符合表4.0.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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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1条 综合布线系统的缆线与设备之间的相互连接应注意阻抗匹配和平衡与不平衡的转换适配。特性阻抗应符合100Ω标准,在频率大于1MHz时偏差值应为±15Ω。 |
第5.0.1条 一个独立的需要设置终端设备的区域宜划分为一个工作区。工作区应由配线(水平)布线系统的信息插座延伸到工作站终端设备处的连接电缆及适配器组成。一个工作区的服务面积可按5~10m2估算,或按不同的应用场合调整面积的大小。 每个工作区信息插座的数量应按本规范3.0.3条规定配置。 |
第5.0.2条 工作区适配器的选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的连接插座应与连接电缆的插头匹配,不同的插座与插头应加装适配器; 当开通ISDN业务时,应采用网络终端或终端适配器; 3 在连接使用不同信号的数模转换或数据速率转换等相应的装置时,宜采用适配器; 4 对于不同网络规程的兼容性,可采用协议转换适配器; 5 各种不同的终端设备或适配器均安装在信息插座之外,工作区的适当位置。 |
第6.0.1条 配线子系统应由工作区的信息插座、信息插座至楼层配线设备(FD)的配线电缆或光缆、楼层配线设备和跳线等组成。 |
第6.0.2条 配线子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工程提出的近期和远期的终端设备要求; 2 每层需要安装的信息插座的数量及其位置; 3 终端将来可能产生移动、修改和重新安排的预测情况; 4 一次性建设或分期建设的方案。 |
第6.0.3条 配线子系统应采用4对对绞电缆,在需要时也可采用光缆。配线子系统根据整个综合布线系统的要求,应在交接间或设备间的配线设备上进行连接。配线子系统的配线电缆或光缆长度不应超过90m。在能保证链路性能时,水平光缆距离可适当加长。 |
第6.0.4条 配线电缆可选用普通的综合布线铜芯对绞电缆,在心要时应选用阻燃、低烟、低毒等电缆。 |
第6.0.5条 信息插座应采用8位模块式通用插座或光缆插座。 |
第6.0.6条 配电设备交叉连接的跳线应选用综合布线专用的插接软跳线,在电话应用时也可选用双芯跳线。 |
第6.0.7条 1条4对对绞电缆应全部固定终接在1个信息插座上。 |
第7.0.1条 干线子系统应由设备间的建筑物配线设备(BD)和跳线以及设备间至各楼层交接间的干线电缆组成。 |
第7.0.2条 干线子系统所需要的电缆总对数和光纤芯数,其容量可按本规范3.0.3条的要求确定。对数据应用应采用光缆或5类对绞电缆,对绞电缆的长度不应超过90m,对电话应用可采用3类对绞电缆。 |
第7.0.3条 干线子系统应选择干线电缆较短,安全和经济的路由,且宜选择带门的封闭型综合布线专用的通道敷设干线电缆,也可与弱电竖井合用。 |
第7.0.4条 干线电缆宜采用点对点端接,也可采用分支递减端接。 |
第7.0.5条 如果设备间与计算机机房和交换机房处于不同的地点,而且需要将话音电缆连至交换机房,数据电缆连至计算机房,则宜在设计中选取不同的干线电缆或干线电缆的不同部分来分别满足话音和数据的需要。当需要时,也可采用光缆系统予以满足。 |
第7.0.6条 缆线不应布放在电梯、供水、供气、供暖、强电等竖井中。 |
第7.0.7条 设备间配线设备的跳线应符合本规范6.0.6条的规定。 |
第8.0.1条 设备间是在每一幢大楼的适当地点设置电信设备和计算机网络设备,以及建筑物配线设备,进行网络管理的场所。对于综合布线工程设计,设备间主要安装建筑物配线设备(BD)。电话、计算机等各种主机设备及引入设备可合装在一起。 |
第8.0.2条 设备间内的所有总配线设备应用色标区别各类用途的配线区。 |
第8.0.3条 设备间位置及大小应根据设备的数量、规模、最佳网络中心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
第8.0.4条 建筑物的综合布线系统与外部通信网连接时,应遵循相应的接口标准,并预留安装相应接入设备的位置。 |
第9.0.1条 管理应对设备间、交接间和工作区的配线设备、缆线、信息插座等设施,按一定的模式进行标识和记录,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模较大的综合布线系统宜采用计算机进行管理,简单的综合布线系统宜按图纸资料进行管理,并应做到记录准确、及时更新、便于查阅; 2 综合布线的每条电缆、光缆、配线设备、端接点、安装通道和安装空间均应给定唯一的标志。标志中可包括名称、颜色、编号、字符串或其他组合; 3 配线设备、缆线、信息插座等硬件均应设置不易脱落和磨损的标识,并应有详细的书面记录和图纸资料; 4 电缆和光缆的两端均应标明相同的编号; 5 设备间、交接间的配线设备宜采用统一的色标区别各类用途的配线区。 |
第9.0.2条 配线机架应留出适当的空间,供未来扩充之用。 |
第10.0.1条 建筑群子系统应由连接各建筑物之间的综合布线缆线、建筑群配线设备(CD)和跳线等组成。 |
第10.0.2条 建筑物之间的缆线宜采用地下管道或电缆沟的敷设方式,并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
第10.0.3条 建筑群干线电缆、光缆、公用网和专用网电缆、光缆(包括天线馈线)进入建筑物时,都应设置引入设备,并在适当位置终端转换为室内电缆、光缆。引入设备还包括必要的保护装置。引入设备宜单独设置房间,如条件合适也可与BD或CD合设。引入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当规范的规定。 |
第10.0.4条 建筑群和建筑物的干线电缆、主干光缆布线的交接不应多于两次。从楼层配线架(FD)到建筑群配线架(CD)之间只应通过一个建筑物配线架(BD)。 |
第11.0.1条 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的电磁干扰场强大于3V/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 |||||||||||||||||||||||||||||||||||||||||||||||||||||||||||||||||||||||||||||||||
第11.0.2条 综合布线电缆与附近可能产生高电平电磁干扰的电动机、电力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之间应保持必要的间距。 综合布线电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应符合表11.0.2/1的规定。
墙上敷设的综合布线电缆、光缆及管线与其他管线的间距应符合表11.0.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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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3条 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环境条件选用相应的缆线和配线设备,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的干扰低于上述规定时,宜采用非屏蔽缆线和非屏蔽配线设备进行布线。 2 当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的干扰高于上述规定时,或用户对电磁兼容性有较高要求时,宜采用屏蔽缆线和屏蔽配线设备进行布线,也可采用光缆系统。 3 当综合布线路由上存在干扰源,且不能满足最小净距要求时,宜采用金属管线进行屏蔽。 | |||||||||||||||||||||||||||||||||||||||||||||||||||||||||||||||||||||||||||||||||
第11.0.4条 综合布线系统采用屏蔽措施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地线的接地电阻值,单独设置接地体时,不应大于4Ω;采用联合接地体时,不应大于1Ω。 2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所有屏蔽层应保持连续性。 3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屏蔽层的配线设备(FD或BD)端必须良好接地,用户(终端设备)端视具体情况宜接地,两端的接地应连接至同一接地体。若接地系统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地体时,其接地电位差不应大于1Vr.m.s。 | |||||||||||||||||||||||||||||||||||||||||||||||||||||||||||||||||||||||||||||||||
第11.0.5条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每一楼层的配线柜都应采用适当截面的铜导线单独布线至接地体,也可采用竖井内集中用铜排或粗铜线引到接地体,导线或铜导体的截面应符合标准。接地导线应接成树状结构的接地网,避免构成直流环路。 | |||||||||||||||||||||||||||||||||||||||||||||||||||||||||||||||||||||||||||||||||
第11.0.6条 综合布线的电缆采用金属槽道或钢管敷设时,槽道或钢管应保持连续的电气连接,并在两端应有良好的接地。 | |||||||||||||||||||||||||||||||||||||||||||||||||||||||||||||||||||||||||||||||||
第11.0.7条 干线电缆的位置应尽可能位于建筑物的中心位置。 | |||||||||||||||||||||||||||||||||||||||||||||||||||||||||||||||||||||||||||||||||
第11.0.8条 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电缆的金属护套或光缆的金属件均应有良好的接地。 | |||||||||||||||||||||||||||||||||||||||||||||||||||||||||||||||||||||||||||||||||
第11.0.9条 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应采用过压、过流保护措施,并符合相当规定。 | |||||||||||||||||||||||||||||||||||||||||||||||||||||||||||||||||||||||||||||||||
第11.0.10条 综合布线系统有源设备的正极或外壳,与配线设备的机架应绝缘,并用单独导线引至接地汇流排,与配线设备、电缆屏蔽层等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 | |||||||||||||||||||||||||||||||||||||||||||||||||||||||||||||||||||||||||||||||||
第11.0.11条 根据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和对材料的耐火要求,综合布线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在易燃的区域和大楼竖井内布放电缆或光缆,应采用阻燃的电缆和光缆;在大型公共场所宜采用阻燃、低烟、低毒的电缆或光缆;相邻的设备间或交接间应采用阻燃型配线设备。 |
第12.1.1条 本章适用于新建、扩建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安装工艺要求,对改建工程可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12.2.1条 设备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间宜处于干线子系统的中间位置; 2 设备间宜尽可能靠近建筑物电缆引入区和网络接口; 3 设备间的位置宜便于接地 4 设备间室温应保持在10~30℃之间,相以湿度应保持20%~80%,并应有良好的通风; 5 设备间内应有足够的设备安装空间,其面积最低不应小于10m2 | ||||||||||||||||||||
第12.2.2条 设备间应防止有害气体(如SO2、H2S、NH3、NO2等)侵入,并应有良好的防尘措施,尘埃含量限值宜符合表12.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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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3条 在地震区的区域内,设备安装应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并符合《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5059-98的相应规定。 | ||||||||||||||||||||
第12.2.4条 设备安装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架或机柜前面的净空不应小于800mm,后面的净空不应小于600mm; 2 壁挂式配线设备底部离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00mm; 3 在设备间安装其他设备时,设备周围的净空要求,按该设备的相关规范执行。 | ||||||||||||||||||||
第12.2.5条 设备间应提供不少于两个220V、10A带保护接地的单相电源插座。 | ||||||||||||||||||||
第12.2.6条 设备间的安装工艺要求除上述规定外,应满足《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5003-94中有关配线设备的规定,如果安装电信设备或其他应用设备时,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定。 |
第12.3.1条 交接间的数目,应从所服务的楼层范围来考虑。如果配线电缆长度都在90m范围以内时,宜设置一个交接间,当超出这一范围时,可设两个或多个交接间,并相应地在交接间内或紧邻处设置干线通道。 |
第12.3.2条 交接间的面积不应小于5m2,如覆盖的信息插座超过200个时,应适当增加面积。 |
第12.3.3条 交接间的设备安装和电源要求,应符合本规范12.2.4和12.2.5的相关规定。 |
第12.3.4条 交接间应有良好的通风。安装有源设备时,室温宜保持在10~30℃,相以湿度宜保持在20%~80%。 |
第12.4.1条 配线子系统电缆宜穿管或沿金属电缆桥架敷设,当电缆在地板下布放时,应根据环境条件选用地板下线槽布线、网络地板布线、高架(活动)地板布线、地板下管道布线等安装方式。 |
第12.4.2条 干线子系统垂直通道有电缆孔、管道、电源竖井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宜采用电缆竖井方式。水平通道可选择预埋暗管或电缆桥架方式。 |
第12.4.3条 管内穿放大对数电缆时,直线管路的管径利用率应为50%~60%,弯管路的管径利用率应为40%~50%。管内穿放4对对绞电缆时,截面利用率应为25%~30%。线槽的截面利用率不应超过50%。 |
第12.5.1条 工作区信息插座的安装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地面上的信息插座应采用防水和抗压的接线盒; 2 安装在墙面或柱子上的信息插座底部离地面的高度宜为300mm; 3 安装在墙面或柱子上的多用户信息插座模块,或集合点配线模块,底部离地面的高度宜为300mm。 |
第12.5.2条 工作区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1个工作区至少应配置1个220V交流电源插座; 2 工作区的电源插座应选用带保护接地的单相电源插座,保护接地与零线应严格分开。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用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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