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本制度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产设备、公司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条: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实施(责任人下同)。
第二章 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厂、车间、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安全责任人,本公司的防火安全责任人由管理者代表钟威达总经理担任;各部门、各分厂防火安全责任人按有关要求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担任。车间、班组织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分别由各车间主任、班组长担任。
第五条: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级均要建立义务消防安全队(组),以防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
第七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防火安全责任人和各部门、分厂、车间、班组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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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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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各单位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区域的兼职防火义务消防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区域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安全员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应能招之既来,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章
第十三条: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生产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机关颂布的有关防火安全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休措施。
第十五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演练。
第十六条:单位和要害区域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区域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它科室每星期做一次检查;各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各部门、分厂办公生产车间的消防设施(如消防水箱、消防水龙头、水管、水带、水枪)和消防器材要保证完好有效,此处,还应给各施工各要害区域及本单位其他工作生活地点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上述的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对从事或外包工雇请的电工、烧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
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本单位安全检查员和保安人员提出意见,经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审批;
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提出意见,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核报总公司领导审批;
三级动火作业:责任人提了意见,经总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要动火前做到“八不”:
2.周围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容器、管道,未经清洗干净仍有残存油质的,不动火;
5.凡盛装可燃气体受热膨帐有爆炸危险的容器、管道未经排除爆炸危险,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爆、易燃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动火;
8.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动火中做到“四要”
8.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8.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要立既停止动火;
8.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要立既报警及时扑救;
8.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动火后做到“一清”既动火人员和现场工作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除现场火种后才能高开现场。下班前严格执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全体干部、员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场所,不得使用明火和电炉等电器。
第二十条:施工动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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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厂区,严禁在禁烟区吸烟、玩火。
第二十二条: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更要严格按章妥善管理。
第二十十条: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保安部或公安消防机关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单位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不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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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安全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法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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