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设置消防水池:
①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入户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②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20L/s或建筑高度>50m;
③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
①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②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
Va=(Qp-Qb)t
Va: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
Qp: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
Qb: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可连续补充的流量
t:火灾延续时间
火灾时消防水池连续补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采用两路消防给水;
2 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连续补水流量应按消防水池最不利进水管供水量计算,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f——火灾时消防水池的补水流量(m3/h);
A——消防水池进水管断面面积(m2);
v——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3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
每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两座消防水池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②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③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④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⑤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当建筑物设有消防控制中心时,应在值班室或控制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⑥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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