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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精品档案解析】民国时期山西知识青年婚姻的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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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7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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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工业的出现,促进了山西文化教育领域的近代化变迁。到1910年,山西的新式学堂共有29种,489所。民国时期,阎锡山通过普及国民教育和创办职业教育来启迪民智,改良社会风气。1933年之教育统计显示,该年受到中高等教育的青年共计15319人。1937年前山西省已立案之初高级中学校和山西省政府所属中学校共有106所;到1948年,山西省已经有教育部认可的大专学校14所。以1933年山西总人口11589944人(其中男性6552679人)计,该年山西接受各种教育的青年人数约占全省人口的7% ,其中男性知识青年约14437人。这样一组数字,对经济文化原不很发达的山西,实在不可小觑。这些在各类学校里受过中高等教育的青年,接触了西方的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政治学说,又被现代都市的文明之风浸染,形成了不同于传统文人的社会群体——新的知识分子阶层。这一阶层对于山西思想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的近代化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进作用,他们中的许多人也成为婚姻变革的先锋。
择偶方式
1.家长包办与本人自主
婚姻关乎个体一生之幸福,本该是男女青年根据个人之喜好自行择配。但是在传统时代,婚姻不仅“为男女当事者的关系,同时对于其他的个人亦有利害关系,所以婚姻的决定,往往须取得后者的同意,甚至全用后者主持,男女两者反没有参加意见的余地”。而且,“旧家庭中一般的顽固父兄视子弟的婚姻大事为乡党的应酬,于是不知有多少青年男女一生的幸福随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牺牲了”。
民国以降,青年有了社交的观念和自由,法律也肯定了男女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这使父母媒妁之婚的不合理性充分彰显了出来。因此,在较发达地区的开明家庭中,青年人婚姻的裁定权逐渐下移。笔者在山西省图书馆找到了非常珍贵的1934年山西某师范学校学生的个人自传和1936年太原部分中学校的校刊,在其中提到婚姻自主权的17位学生中,除两位表述不详外,婚姻完全自主的只有1人(武绍雍,师范二年级生,来自霍县贫民家庭),与家人合订婚姻的也是1人(张明德,师范三年级生,其父为省立第一师范的教务长)。二者相加,占到总人数的13.3%;而由家庭代定的有初中三年级生李唐、宗瑞昌,师范一年级生卫怀珠,师范二年级生梁学信、张岳、王炳麟、冀绍禹、杨建荣、张引江和胡赋行,以及师范三年级生刘路明、韩景富和年级不详的梁效宽等13人,占总数的86.7%
婚恋由家族本位转移到个人本位后,“恋爱的结果也有发现对方与自己不合适的时候;也有未有双亲参考结合而非常美满的”。20世纪30年代中期的山西青年在婚姻自主权上依然势微。这固然与山西的中小知识分子大多出身农家、社交有限、思想解放不够有关,但究其原因,恐怕也和新的方式也未必一定能得到完美的爱情和理想的婚姻有关吧。
因此可以断定,在民国时期山西虽有部分知识青年的婚姻实现了自主或半自主,但是令人鼓舞的事例却少得可怜。其实,“学生对父母代订婚姻的不满,并不完全出于婚姻缔结的形式,而主要是反对旧思想下所缔结的婚恋对象”。在山西太原某师范学校的学生之自传中有人写道:“家中强迫我和一个我素不相识的女子结婚了。她——我名义上的妻——那太矮小的身材,简单的脑筋,粗笨的动作,处处使我见而生厌”;“由父母之命婚娶邻村女,面貌丑得很,简直连看都不愿看……田地里的工作我怎能消受?尤以叫我不能活的,是我的黑头妻,家庭里住一天是少我一天的寿命”。比例很大的青年知识分子的婚姻,依然不能由自己掌控。“由中国近代的婚姻风俗与教育状况所决定,绝大多数学生很难将其梦想付诸实践,他们或者在洞晓自主婚姻之前已被缔结姻缘,或者因为父母思想守旧而不能左右自己的婚姻,或者由于男女教育失衡而难以寻觅到合适的伴侣。总之,不管其婚姻生活未曾开始还是刚刚进入,已有相当比例的学生对自己的婚姻感到不满与厌倦。这些被西风吹拂过的稍具小资产阶级情调的男女,满怀一腔真情,面对茫茫人海,却唯有感慨:'欲寄彩笺兼尺素,山长水阔知何处?’”
2.媒妁之言与自行择偶
在山西这样一个保守而闭塞的内陆省份,当时的知识青年择偶一般也是要有媒妁的。只不过在形式上比传统时代进步了些——当事人可以先随同媒人去亲自探看,再立婚约。1939年太原地方法院和山西省高院审议了一桩因为不履行婚约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没有得到解决,最后在1941年经最高法院华北分院终审。其实,此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刘庞氏(阳曲县人,住太原市东米市街三和堂)于193912月凭媒胡满红偕其子刘承泽(师范学校学生,16岁)相看李文明(阳曲县人,住太原市大南关西街七号)之女并交换庚帖下小定。本拟于1940年正、二月间放大定。谁知该年正月间,刘承泽因嫌李文明之女只念过小学并且现已辍学,想从他上学的师范学校找学历相当的女子订婚,于是写一封信给李文明表示退婚。而李文明却认为当时刘庞氏母子对其女儿相看得非常仔细,对身体及知识各方面考察也并无说辞,而且双方还互相拜认尊亲;至于学历低也不是问题,因为女儿仍可继续读书,因此坚决不同意退婚并提起诉讼。太原地方法院和山西高院均以该婚约不符合民法第972条“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和民法第973条 “男未满17岁、女未满15岁者不得订定婚约”的规定为依据,判决驳回原告之请求。李文明不服,再次上诉到最高法院华北分院,华北分院最后认定上诉人之请求无理由,再次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我们从刘承泽的供词可推测,他一定是以媒妁之约的方式订婚后,面对朝夕相处的女同学,有了自由恋爱的想法。他的案子,也让我们看到了媒妁之约下,青年男女之间感情的不稳定。
近代特别是民国以降,随着女子地位的提高和男女平权思想的进一步扩大,以及各种新式学堂的创建和社交公开,男女之间接触的机会比传统时代多了许多,这就使自由恋爱成为可能。20世纪30年代,山西已经有不经媒妁自行择偶之例。国立师范的一位学生在描述他的恋爱情况时这样写道:“……这时候我们村里有几个大学生对于刚从欧美输入的思想极力提倡、极力鼓吹。村里的老学究们也多少受他们点熏染,所以我们俩方面的家长也不似先前的管束了。我们俩接近的机会也愈多了,感情也愈融洽了……” 就是那些经介绍而成的婚姻,往往介绍人系和男女两方关系都较密切的人。介绍人的牵线搭桥往往是友谊故,而不以谋利为目的,并且这样的介绍人也非职业“红娘”。
还好,人们很快迎来了20世纪40年代的“人间四月天”。这时想必社会风气比刘承泽案发生时更加开放,知识青年们也更愿意通过个人努力来找到意中人。于是,山西的报纸上出现了征婚征友专页。在这一“男子征女友”的专页上,征女友的男子有公务员5人,青年军官1人,铁路职员1人,中学生1人,身份不详者1人。他们大部分都受过教育,有的甚至受过高等教育,大都有体面的工作,有足以养家的能力。因此,他们不甘心做媒妁之婚的牺牲品,渴望觅得理想伴侣,其自信的情状跃然纸上。
当时,不仅男子征婚的广告出现在报刊上,更有女子大胆地回应和采用此种择偶方式。与上述征婚启事登在同一版面的,就有一则名叫茵的16岁女子应征的启事和一则名麝香的16岁太原女师失学学生征男友的启事。
前述种种表明,1943年时山西的社会风气较之《国师月刊》第五卷出版时的1934年,更为开放;男女平权的观念也比十年前更为深入人心。不仅女学生敢在报纸上公开择婿,个别条件好的女性求偶者,更是应者云集。一个自称“冷梅小姐”的满洲女子,个人陈述是“爱好音乐,操流利日语,大学学历,满洲日本女子学校毕业”。在报纸以“何人有艳福,得此满洲姑娘”为题刊登了她的征婚广告后,有7位男子应征。这7人中有大学生两名、中学毕业生两名,有两位更特别表明自己爱好音乐,明显有讨好与接近“爱好音乐”的冷梅小姐之意,可见当时女学生地位之高。这也可以从一则《女学生歌》中得到印证:“女学士,女学士,绿窗佳丽皆才子。美容颜色谁足夸,冰雪聪明差可凝。”女性地位的提高使她们得以像男子一样服务于社会,通过经济的独立,获取人格的独立。这也使男子更容易找到和他们学识相当、心心相印的伴侣,无形中会进一步鼓励男子挣脱父母媒妁的枷锁。
因此,征婚这种在当时石破天惊的婚姻媒介,让守旧者义愤填膺:“最近青年学生受了一点欧风化道……以恋爱为神圣,女朋友为幸事……更有甚者,最近报纸上面又流行着所谓征婚广告。只若其征婚用意……总不外乎以'貌美’'资富’为条件,尤其是女方征婚。”此作者还忧心忡忡地谈道:“这几年来并未见到有因征婚到法院诉讼的案件,恐怕因此种事情上当的男女双方免不了大有人在。婚姻自主这类法律规定我当然不反对,但是对于这类征婚及用恋爱手段成就婚姻事实,在中国教育程度尚在幼稚时期下的青年男女,我真不敢相信她与他之间,在号称审查品性而施行恋爱的时节,会神圣纯洁,尤其是关于征婚这方法。所以,我希望当局迅予取缔。不然……她们的举动何啻是骈取与苟合。”此种论调貌似入情入理,实则耸人听闻。
时光流逝,不管时人对征婚这种媒介如何褒贬,作为新生事物,它在当时确实存在过并且有一定的规模,不是个案。甚至直到今日,这种方法依然是男女择偶的方式之一。
择偶标准
民国时期受社会近代化的影响,一些进步知识青年的择偶标准较之传统时代有了不小的变化。“这种改变的结果就是重视个人如何,能否幸福美满”。

  

1943年4月1日《山西新民报》(山西省档案馆 藏)

1943年,《山西新民报》在41日的第四版,刊登了身份分别是公务员、行政机关职员、铁路职员、政界职员和青年将校的8位山西男性知识青年的征婚启事,从中可以发现他们心中理想妻子的标准首先是年龄相当(8位征婚者中有3位将此放在第一位),其次,和其他省市不同,山西省的男子征婚时特别强调对方没有不良嗜好(不吸食毒品),然后是譬如性情、品貌、学问和健康等要求,这和其他地方差不多。只有两人提到家世、门第方面的要求(一为身家清白,一为家境中等),但是其意并不为攀高结贵。
尽管当时大部分的山西知识青年是以年龄相当、没有不良嗜好和学问智识相当为择偶之标准的,但是,也有部分青年女子把物质条件作为择偶的首要标准。时人有曰:“我们在马路上、公园、戏园、电影院……到处常见到许多美貌时髦的青年女子与她的爱人在一处密语谈笑,为一般人垂涎羡慕的。但是,一注意到她的爱人,那我们……所鄙视的就是她们不能将爱情认识而为金钱所支使,供人们玩弄、娱乐……所可怜的,就是她们因受经济的压迫,屈身供人的玩弄,求人家的欢喜以满足自己物质上的快乐……”也有人针对金钱、势力和美貌提出自己的看法:“爱本是出诸自然,不是勉强的。假使受了金钱、势力和美貌等等限制,其中的困苦正不知伊于胡底。即使不然,无非自欺欺人。结果下来,恋爱不过为公子小姐们的随手把戏……一旦不留心,话说错了,马上就伯劳飞燕各东西。试想由初恋而热恋以至失恋,这些过程好比走过驼背桥。到了失恋的时候,好像走下桥,徘徊而不忍前,那种失神、丧气、颓废、疯痴的态度,寖价(原文如此,作者注)而成废人,若果如此,那么恋爱还有什么意义?”
因为在择偶中图慕虚荣有诸多害处,所以有人拟定的择偶标准为:1.必如花似玉,健康无传染病和其他病;2.年龄相当;3.身家清白;4.不效现时之时髦装束;5.勤俭、思前虑后;6.亦不拘于旧时陋习;7.不虚荣、不浮华、不受恶劣环境支配;8.能为理智所指挥,不受义气感情;9.曾受相当之家庭教育,能教育子女养成健全人格;10.不必有遗产,只要能就高尚职业、能经济独立,无用父兄及丈夫之供给。上面的择偶标准没有提到感情方面的要求,订立得理智清醒而实用,好像是一颗执着于爱情的心灵受伤害后变成平常心所为。不知道作者是真认为配偶性情如何对于婚姻生活无所谓,所以绝口不提,还是认为爱就是伤害,心中只想着可以为结婚而结婚。也可能,面对婚姻,原本就该理智清醒吧。而燕京大学的男生和女生却把性情如何放在择偶条件的首位。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文化程度越高对心灵的关注程度也越高。就是那句话:“因为懂得,所以慈悲。”
但是,并非所有的知识女性都被认为在择偶时重视性情,也有人认为:“她们不是迷信留学生大学生,便是迷信什么的军官、党官,再不然也是迷信什么的法官、政官,终以达到一个大人先生们、少爷公子们的太太及姨太太为最上目的。至于真的讲情爱的人,也是绝无仅有的了。” 这也是个见仁见智的观点吧。
民国时期是一个新旧制度、新旧观念空前冲撞又空前融合的特殊时期。西学东渐与法律改革冲击了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制度,使民国年间山西知识青年的婚姻缔结发生了变动,与传统时代有了显著的不同:一部分人有了些许的婚姻自主权,有了和家庭一起选择自己配偶的机会,少数开明家庭的男女知识分子圆满实现了自主择偶的梦想;在不能完全自主婚姻的青年中,也有一部分人的家长允许他/她们表达自己的意见,做到了上下合定;更有人抛开媒妁,通过交友择偶,甚至通过广告征婚。知识青年们的择偶标准,也从由来已久的门当户对 转向关注对方的个人素质。
但是,民国时期山西社会的进步是有限的。因而,当时山西知识青年婚姻的变革与发达省区相比,也还只是初步的。并且不论大部分青年知识分子是如何向往着与知识女性琴瑟相和的恩爱婚姻,实际上他们大部分人都不得不与父母媒妁之下的旧式女子(女子基本是文盲)维持着貌合神离的生活。这种在心灵上两败俱伤的创痛,使感情不睦成为他们婚姻的最大症结。同时,我们十分伤感地看到,就算是自由恋爱缔结的婚姻,结局有时也还是与初衷背道而驰。因此,婚姻不只是个人的事,光有爱情也是远远不够的,不能排斥缔结时应有的理性。山西青年在择偶标准中还特别提到关于嗜好的问题,盖民国年间山西青年中吸毒者甚众?这个问题以后再考证。
总之,在山西这样闭塞的内陆省份,当时的中小知识分子的婚姻变革无论有多大局限性,其积极意义都应予以充分肯定。因为这种变革毕竟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构成并彰显了婚姻本身的近代化变迁,对整个山西社会的近代化变迁无疑具有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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