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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名村志丛书编纂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名村志丛书编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丛书编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志使用记述体,以现代语体文表述。要求文风朴实、严谨、简洁、流畅、优美,可读性强,内容表述准确、清楚。所用词语、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图表绘制、标题排列、文字书写必须清晰、规范。
第二章  标题、目录
第三条  各志按类目、分目、条目三个层次排列。类目、分目、条目标题前不加序号。条目以下一般不设标题,如确实需要,则依次冠以楷体小标题。
第四条  各志目录编到条目一级。
第三章  文字、标点
第五条  各志用字以201365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和198610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古籍引文及古人名号如简化后易造成误解的,可仍用繁体字,个别冷僻字加注音。异体词用法参照2002331日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词整理表(试行)》。
第六条  外文字母一律按印刷体书写,易混淆时须注明语种(如法文、英文等)。
第七条  标点符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1230日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使用。
表示数值的范围,用浪纹连接号,如20%~30;表示时间的起止,用一字线,如1991—1992;两个相关的名词(汉字)构成一个意义单位,中间用占一个字位的横线连接号,如:北京广州直达快车;表示产品型号,中间用占半个字位的连接号-,如:神盾100-120X光机
第四章  专有名词、术语
第八条  较长的专用名词(如文件、会议、公报、组织机构名称)等多次出现,在第一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并括注简称,再次出现时可用简称。
第九条  简称必须按志体规范。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简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不简称三中全会”或“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不简称“党中央”;“中共十五大”不简称“党的十五大”或“十五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简称“入世”。
某些词语加引号应与国家出版物一致。如:“文化大革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有利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左”倾错误。
涉及台湾地区的所谓政府机构,均须变通处理。
第十条  记述各个历史时期的朝代、行政机构、党派团体、官职、地名等,一律采用当时称谓。古地名在各类目第一次出现时应括注今名。
第十一条  外国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书籍等译名,均以新华社译名或专业工具书通用译名为准。鲜为人知的专名,需括注外文原名。
第十二条  人物一律直书其姓名,不加先生”“同志等敬词,也不加褒贬词。必须说明身份时可冠以职务职称,如市长某某某、镇长某某某。
第十三条  用第三人称表述,不用我村之类的词语。
第十四条  引用文件一般不注文号,如文件名称不宜公开,可写根据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专业术语的使用务求规范、准确,一般以各专业辞典正条为准。
第五章  时间
第十六条  表述时间必须有确指,不使用今年”“去年”“近年”之类的代词,也不用最近”“目前等概念词。
第十七条  中华民国成立以前的纪年,先写历史纪年,括注公元纪年。如: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中华民国以后的纪年,均使用公元纪年。
第十八条  人物生卒年之间使用一字线“”,如:“毛泽东(1893—1976)”。
第十九条  年份不能简称,如:“1991年”不能写作“91年”,“1992—1994年”不能写作“1992—94年”。不使用“1980年代”的写法。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不简称“建国前”“建国后”,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称“解放”必须让读者明了所指的地域,如:“××村解放后”“××村解放前”。
第六章  数字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一)表示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分、秒,如:20世纪80年代,199571日,83020秒。
(二)表示年龄,如:60岁。
(三)表示统计数字、倍数、百分比、分数,如:150千克、3倍、12%、1/3
(四)表示温度、功率等物理量,如:30℃25瓦。
(五)表示地理经纬度,先记述纬度,后记述经度,如:北纬111°7′39″,东经113°7′39″
(七)引文标注中的版次、卷次、页码,如:1981年第1版第1卷第70页。
(八)部队代号、证件号码、产品型号和其他序号、代号、代码,如:84026部队、国家标准GB2312-80、国内统一刊号CN11-1399HP-3000型电子计算机。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应使用汉语数字:
(一)表示序数,如第一章、第二名。但与阿拉伯数字连用时则改用阿拉伯数字,如:“1992年第2期”,不写作“1992年第二期”。
(二)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如:四十五六岁、三四天、七八十种、一两个小时、五六万套。
(三)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如:十几年、一百几十次、几十万分之一。
(四)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字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如果是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一组数字,其中既有精确数字,也有用“多”“余”等表示的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共选送摄影作品60多幅、书画作品16幅、其中有10余项作品获奖。
(五)朝代纪年、农历月日、星期,如:清光绪三年、农历三月十五日、星期六。
(六)位于定型的词、词组、成语、习惯用语、诗词、古文中的数字,缩略语或具有修饰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如:五四运动、一系列。
(七)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但要照顾上下文,保持局部一致。如:一个人、三本书、六条意见。
(八)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加引号,避免歧义,如:“一·二八”事变、“一二·九”运动;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加引号,视事件知名度而定,如:五卅运动、“五二”声明。对现代、当代事件,可使用约定俗成的阿拉伯数字表示法,如:“5·12”汶川特大地震、“4·20”专案组等。
第二十三条  全书行文和图表中的数字一律不分节,如:“5678.33万元”,小数点前不采用三位数分节法;有小数位的,小数点后只保留两位,如:“5678.33”,小数点后的末位为“0”的,应删去“0”,只保留一位,如:“5678.30”应表述为“5678.3”。
五位数以上(含五位数)的多位数,在行文中一般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但不能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百亿、千亿作单位(千克、千米、千瓦等法定计量单位不在此列)。原则上,小数点后根据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如:“13500千米”写作“1.35万千米”,不能写作“135百千米”;“123456元”写作“12.35万元”。
同一图、表中,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原则上应相同。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提及的数字用法,应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 15835-2011)为准。
第七章  计量单位
第二十五条  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12月发布的《量和单位》系列国家标准。历史上使用的计量单位,如斗、石、里、尺、磅、华氏度等在引文时可照录,但以类目为单位首次出现时应加注。
第二十六条  行文中除摄氏度()、角度(°)、角分()、角秒()外,其余计量单位一律使用汉字而不用单位符号。如:“68千米”不写作“68km”。
在必须载录的公式中,计量单位可使用符号。
表示某一范围的数量,数字后均要有量值范围。如“5万元~7万元”,不得写作“5~7万元”。“30%~40%”,不得写作“30~40%”。
第八章  注释、引文、参考文献
第二十七条  行文中的注释一律采用页下注(即脚注),每页单排,顺序编号采用注码③……,不编通码。
第二十八条  引文要忠实于原文,不得随意改动。衍文和明显的错别字加圆括号“()”,改正和增补的字加方括号“[]”,残缺的字则用“□”充填,缺多少字就填多少个“□”。
第二十九条  引文必须注明出处,注释应要素齐备,便于读者查核原文。注释格式执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51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学术出版规范注释》(CY/T 121-2015)。
引自书籍者,注明作者(编者)姓名、书名、卷次、出版单位、出版时间、页码。如:“列宁:《新生的中国》,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2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208页。”
引自报刊者,必须注明作者姓名、文章标题、报刊名称、年月日或期数,如:“李四光:《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载《中国科学》,19734),400429页”。
引用网上资料,要注明网站(网址)、标题、作者(编者)、下载时间。
第三十条  尽量引用原著,一般不用转引。如确需转引,须准确引用,并说明转引自何处。
第三十一条  引用原文需加引号,转述大意不加引号。
第三十二条  主要参考文献格式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55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应注明主要责任者、提名项、其他责任者、版本项、出版项等,如:“顾炎武撰.京东考古录[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
第九章  图、照、表
第三十三条  图、照、表应做到精(精心设计)、准(准确细致)、简(简明具体)、清(清晰整洁)。选用图、照应注重文献价值,突出时代特色和本村特点。
如引用资料的图、表,最后全书将统一标注来源,不单一标明;如由资料等制得的图、表,在图或表下标明如下文字:“由……整理而得”。
第三十四条  地图、线条图要求要素齐全、内容清晰,一般要求电脑制作。照片包括黑白照片和彩色照片,应主题明确,图像清晰。
每张图照均须有简洁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包括图名、时间、地点、事物、需要说明的人物的位置及时任职务,无广告色彩。书于图照下,前空两字空,可于图题后标注绘制时间或拍摄时间。图照下后空两字空,标注摄影者姓名或提供单位名称。如“创意农庄(2015年)……×××  /提供”等。各篇所选(制)的图稿应随文附图。
第三十五条  村平面示意图应轮廓清晰,标注合理。该村在全国及全省的位置图由出版社统一制作,并申报审图号。
第三十六条  表包括统计表、类目表,要求归类得当、类目明确、数据准确。
表一般包括表题、表头、表身三部分。表题应包括时间、单位名(或地名)、事项等要素。表中计量单位如相同,则在表上右侧后空一字空书写计量单位;如各栏单位不相同,则在表内单位栏中分别注明。表身上下边用粗线,左右边不用线,分栏线用细线。表中有空格的地方,若确实没有数据或内容,应写上一字线“”。
表应尽量完整排列于一页之内或先双后单两内页中;如转页续表,表内横目不能省略,且在表体上左侧前空一字空注明“(续表×)”字样。
第三十七条  表格应统一标明编码序号。
第十章  送审要求
第三十八条  送审稿需提交纸质打印稿两份,A4纸打印。页面上空5厘米,下、左、右各空3厘米。在左边装订。
第三十九条  送审稿排版顺序:
(一)封面
卷名排初号魏碑体。
(二)编纂人员名单
编纂分工排四号黑体,编纂人员名字排四号宋体。
(三)目录
“目录”两字排一号宋体,字间空2个字位(即空两格);类目级排小四号黑体;分目以下目录排小四号宋体。
(四)正文
小四号宋体。
第四十条  正文标题:
一级标题(类目):二号黑体,居中,占一页。标题若为2个字则字间空2个字位(即空两格),3个字则字间空1个字位,3个字以上不空位。
二级标题(分目):三号黑体,页首居中,占一行,上下各空一行。标题文字间空位办法同上。
三级标题(条目):四号黑体,居左,与正文接排。
第四十一条  表格:
表题:四号黑体,置于表上方,居中。
表序号:五号宋体,置于表题下一行的左上方,左空1个字位。
表文(栏目):五号黑体。
表内文字、数据:五号宋体,数据个位对齐,文字左边对齐或居中(可根据美观统一的原则进行微调)。
表注或文字说明:五号楷体,置于表下。
第四十二条  正文和目录分别编写页码。
第四十三条  送审稿要求达到齐、清、定。
齐:志稿正文(包括图、照、表)、辅文(包括目录等)均齐全无缺。
清:文稿各部分均符合编纂要求,正文及辅文规范、清晰。
定:送审稿必须有该村志主编签名和审核单位公章,以示负责。
第四十四条  报送纸质稿的同时,需提交载有电子稿件(word版本)的DVDROM光盘或U盘一张。
电子稿件应以类目、分目、子目为文件夹名存储。
图片电子存储文件大小应在1M以上,文件格式为*.tif *.jpg,水平分辨率和垂直分辨率均在300dpi以上,并达到出版印制要求。文件名应为该图的图说。
提供一幅具有代表性的本村图片用于封面设计,图片存储文件大小在3M以上,水平分辨率和垂直分辨率均在300dpi以上,并达到出版印制要求。
提供一幅本村示意图电子版,以*.tif *.jpg格式保存。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中国名村志丛书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来源于中国方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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