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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为“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必须紧紧围绕发展大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做到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二章 议题的确定
    第四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根据下列途径收集、整理、提出: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的市人大专委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收集整理提出;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收集整理提出;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收集整理提出;
  (四)市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的市人大专委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收集整理提出;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收集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收集整理提出;
  (七)法律法规规定“一府两院”应当向常委会报告的专项工作,由相关的市人大专委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收集整理提出;
  (八)“一府两院”可以向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由相关的市人大专委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收集整理提出。 
    第五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下一年度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由市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12月15日前提出。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议题建议,形成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由常委会办公室及时通知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在年度计划执行中,“一府两院”向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由主任会议审议是否列入常委会议题。
    第三章 审议准备
    第七条  为便于作好准备工作,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常委会会议一般在月底召开,常委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的三十日前通知报告机关。
    第八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由相关的市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方案,经常委会领导审定后实施。
    报告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视察、调研工作,如实反映有关工作情况。
    视察、专题调研结束后,由相关的市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将了解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综合汇总,形成书面视察、调研报告。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九条  “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收到专项工作报告五日内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报告机关。
    报告机关对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常    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和视察、专题调研报告以适当方式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章  会议审议
    第十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到会向常委会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内容仅涉及市人民政府一个工作部门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该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作报告。
    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和相关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常委会审议采取审议发言和填写审议意见卡相结合的方式。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应确定中心发言人, 在常委会会议上作重点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还可以用填写审议意见卡的方式提出。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某一方面的事项提出询问,要求报告机关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当场解答,作出说明。
    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有关专家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应重点审议下列内容:
 (一)报告机关是否依法开展有关专项工作;
 (二)报告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
 (三)工作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四)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五章  审议意见及决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发言和审议意见卡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整理形成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经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改,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要客观准确,突出重点,简明扼要,主要提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常委会办公室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形成跟踪督办情况的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
    第十四条  报告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由其办事机构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送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五日内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报告机关。
    报告机关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修改后,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和跟踪督办情况的报告以适当方式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
    由报告机关负责人或受委托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作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报告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满意度测评
    第十六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测评一般采用电子表决方式,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七条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测评获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达到实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80%以上(含80%)且满意票超过基本满意票的为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为实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50%以下(含50%)的为不满意;其余情况为基本满意。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当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再次测评仍为不满意的,常委会予以通报,并可以依法启动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等程序。
    第七章  公 布
    第十八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的情况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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