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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预算法 努力做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我今天报告的题目是《认真学习贯彻预算法,努力做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报告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预算法立法的必要性、指导思想和预算法的主要内容,预算法在我区的贯彻实施情况,以及预算法的修订情况;第二部分,结合我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际,就依法行使预算管理职权,努力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谈点意见和建议。

    第一部分 预算法立法的必要性、指导思想及预算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与之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1995年11月2日由国务院发布施行。

  “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的发布,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实施以法治财、以法理财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预算法”的发布实行,对于充分发挥预算的各项职能,保证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顺利实施,保障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预算法”的立法必要性、指导思想及预算法的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一、制定“预算法”的必要性

    预算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长期以来(预算法发布施行以前),由于我国在预算管理方面一直没有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因此在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少问题,如预算编制程序不清、预算管理权责不明、预算审批不严格、预算执行不认真以及预算监督不力等,致使预算缺乏应有的法律严肃性。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91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预算管理条例》。这个条例的贯彻实施,在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算管理、严肃财经法纪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该条例在权责问题上,只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以及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不可能规定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及其对政府预算行为的监督和制约。特别是该条例实施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强调要充分发挥财政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加快财政改革的步伐,加强国家的宏观管理。同时,也迫切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权力机关、政府机关、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权,加强对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的管理和监督,真正做到以法治财,保障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制定“预算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预算法”的指导思想

   (一)强化预算的法律约束力,保证预算收支的严肃性。“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预算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认真组织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从而切实改变预算执行中随意开口子、批条子,使预算约束日趋软化的状况。

   (二)规范预算管理程序,明确预算管理职权。把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决算的编制等,纳入统一的法律管理轨道,克服现实中存在的那种权责不清、管理和监督不力的现象。

   (三)把加强预算管理与促进改革和发展经济紧密结合起来。严格预算管理和监督,做到以法治财、依法理财,使财政预算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四)对于那些目前能够实行或者经过努力可以实行的办法,就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对于那些符合改革和发展方向但一时尚难具体化的问题,可以先作一些原则性规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充实和完善。

    三、“预算法”的主要内容

   “预算法”分总则、预算管理权限,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1章79条。

   (一)总则

   “预算法”第一章第1—11条,主要包括了制定“预算法”的宗旨和依据,预算管理的原则,预算管理体系以及预算年度等内容。

   1、制定“预算法”的宗旨

   制定“预算法”的宗旨,也是制定“预算法”的根本目的。它包括:

  (1)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

  (2)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

  (3)加强国家宏观调控;

  (4)保障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制定“预算法”的依据

    制定“预算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预算管理的原则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它要求政府预算按级次设立和实行分级管理。

    我国的政府机构主要分为五级,预算管理也设立五级预算,即中央预算,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预算,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乡、民族乡、镇预算五级预算。

    (2)收支平衡的原则

    “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预算收支平衡是指一个财政年度内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在总量上平衡、收支结构合理以及分配比例协调。这是我国预算管理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预算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中又规定,“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有坚实的基础和正常运行,真正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

    实现各级政府预算收支稳定平衡的主要途径是:①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方针,在安排预算收支时,必须做到留有余地,不打赤字;预算执行结果也应力争做到收大于支,略有结余。②量力而行。严格控制预算内基本建设规模,使之与国力相适应。③增产节约,增收节支。④建立健全财政法制,强化预算约束。

    (3)分税制原则

    “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这是确定预算收支范围的基础。

    分税制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公共财政的理论确立的一种分级财政管理制度。具体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它是国际上市场经济国家中通行的一种财政分配体制,是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一种较为规范的方式。

    我国实行的分税制,是在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确定各级政府财权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它的基本内容有三点:一是以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权范围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政开支范围。二是按照收入与支出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的收入范围。也就是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类,按税政权限划分和管理收入。三是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税和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分税制是一种较为规范、科学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和各级财政控制支出;有利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 有利于全国形成统一的市场和国民经济布局的合理化; 有利于促进地方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财政收入; 有利于促进地区间进行公平竞争。

    (4)法定程序原则

   “预算法”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按法定程序审批预算,坚持了法律的严肃性和预算的“刚性”。预算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更改预算。确定需要更改预算的,也要按法定程度进行。

    4、预算管理体系

    我国的预算管理体系,在“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下,分别由中央政府预算和地方政府预算组成。同时,各级政府预算又由本级各部门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的统称。“预算法”规定,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本级政府预算,简称本级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5、预算年度

    预算年度,又称财政年度,是指国家预算的有效起讫期限。通常定为一年。“预算法”规定,我国的预算年度与公元日历年度一致,即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的关于预算收入和支出核算有效期限的规定。

    6、预算收入和支出的计算单位

    “预算法”规定,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实施条例”规定,预算收支以外国货币收纳和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

    (二)预算管理职权

   “预算法”第二章第12—18条。

    预算管理职权,主要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

    第一层次,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它又具体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含县级,下同)的预算管理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乡、民族乡、镇(简称乡镇,下同)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极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有预算审批权,对预算、决算的监督权,对预算、决算方面决定的改变或撤销权。

    1、预算审批权,包括:

   (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对预算、决算的监督权

    对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3、对预算、决算方面决定的改变或撤销权,包括:

 (1)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有预算执行的监督权,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权,决算审批权,对预算、决算方面决定的撤销权。

  1、预算执行的监督权

  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2、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权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3、决算审批权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4、对预算、决算方面决定的撤销权

    撤销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人大及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二层次,是各级政府机构的预算管理职权。它又具体分为: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含县级,下同)的预算管理职权;乡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有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权,预算执行的组织实施权,预算执行的监督权,预算预备费动用的决定权,对预算、决算方面决定的改变或撤销权。 

    1、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权,包括:

  (1)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向本级人代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3)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2、预算执行的组织实施权,包括:

  (1)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2)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3)向本级人大及常委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3、预算执行的监督权

    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4、预备费动用的决定权

    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5、对预算,决算方面决定的改变或撤销权 。 

    第三层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它又具体分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具体行使财政职能,其预算管理职权有预算、决算草案编制权,预算执行权,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提交权,预算执行的监督权。

    1、预算、决算草案编制权  

    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预算执行权,包括

  (1)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2)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3)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3、预备费动用方案的提交权

    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4、预算执行的监督权

    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

    第四层次,是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  

    各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有预算、决算草案编制权,预算执行权,预算执行的监督权。

    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有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权,预算执行权。

  (三)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法”第三章第19—23条,主要包括了国家预算收入和支出的主要范围,预算收入划分和预算支出划分的原则及内容等。 

    1、预算收入及其范围 

    预算收入是指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通过一定的形式程序,有计划地筹措的归国家支配的资金。它是国家行使其职能的财力保证。我国的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四项。

  (1)税收收入

   税收收入是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分别由税务、财政、海关等征收部门依法征收。

  (2)国有资产收益

    国有资产收益是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取得的收入。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用、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预算的部分。现行的国有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国有企业按规定上缴的产权转让、出售收入及股份制企业国家股利收入是我国国有资产收益的主要形式。

   (3)专项收入

    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4)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和专项收入项目以外的收入。  

    此外,还有以满足某一时期特定需要的收入形式。如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

    债务收入是国家为筹措必需的建设基金,按照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向国内个人、团体和向外国的借款收入;主要包括政府借款收入,向国际组织借款收入,其他国外借款收入,发行国库券收入等。债务收入主要用于弥补预算收入和支出之间的差额(即赤字)。为了提高预算的透明度,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债务收入不列为预算收入。

    2、预算支出及其范围

    预算支出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需要,对所集中的预算资金进行有计划地使用。安排国家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注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算支出按性质划分为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和其他支出六项。

   (1)经济建设支出  

    经济建设支出是我国预算支出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我国预算支出的生产建设性。主要包括:用于经济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支持企业的挖潜改造支出,拨付的企业流动资金支出,拨付的生产性贷款贴息支出,专项建设基金支出,支持农业生产支出,其他经济建设支出等。

  (2)事业发展支出

    事业发展支出是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工业、交通、商业、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利、气象等事业的预算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国家管理费用支出是指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党派、团体、外交事务等方面的预算支出。

  (4)国防支出

    国防支出是指国家财政用于国防建设和保卫国家安全的费用,主要包括国防费,国防科研事业费,民兵建设费,专项工程和其他支出等。

  (5)各项补贴支出

    经法定程序批准,由国家财政拨付的各项政策性补贴费用,都称补贴支出,按预算科目的设置来说,主要是价格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经济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以外的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对外援助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专项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

    3、预算收入划分的原则及其具体内容

    预算收入划分的原则是坚持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即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承担的责任所需支出的性质与大小,对预算收入进行划分。

    根据这一原则,按税种及不同类型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时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三类。 

    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主要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括号中包含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上述括号中包含的企业),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还包括属于地方预算收入的其他收入、专项收入等。  

   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例如: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4、预算支出划分的原则及其具体内容

    预算支出划分的原则是按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合理划分。

    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范围,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地方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5、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由财政管理、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并在预算上单独编列,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预算编制

  “预算法”第四章第24—37条,主要包括了预算编制的原则、依据、方式和程序等内容。

    1、预算编制的原则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充分体现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双重职能;

  (2)政府公共预算要保持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建设性投资要坚持量力而行,保持合理的规模;

  (3)国家预算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并体现国家有关的经济方针政策,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预算草案编制的依据

    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入变化因素。

   (5)上级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3、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1)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2)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法律和另有规定的除外。

    4、预算收入编制的原则

 (1)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2)预算收入编制时,对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列入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所谓非正常收入是指预算年度内一次性或者偶然发生的,在以后年度内不会再有的收入。非正常收入只能在当年预算收入中作特殊情况处理,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收入时应当予以剔除,不得将其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5、预算支出编制的原则

   (1)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

   (2)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3)地方政府预算中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持经济不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边远、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文化事业支出。

    6、预备费、预算周转金、上年度专项结余

   (1)预备费。所谓预备费,就是指在各级预算中不规定具体用途的当年后备基金。主要用于解决某些临时性急需和事前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在预算执行中,如果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和经济上的重大变革,发生原来预算没有列入而又必须解决的临时性开支时,可以动用预备费。预备费一般应控制在下半年使用,并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批准。批准动用后,再列入指定的预算科目。

    各级政府预算中,预备费应按照本级预算支出的1%至3%来设置。具体比例由各级政府自行确定。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2)预算周转金。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政府为了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它是预算后备的一种形式。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当由于季节性等原因出现收入不抵支出时,用于临时垫支,待收大于支时再予以收回。此项资金专供周转使用,不能安排支出,年终保持年初原有余额,逐年结转。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

   (3)上年度专项结余。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度专项结余,应当用于上年度结转项目的支出;上年度净结余,应先安排预算周转金,如再有余额,可以用于当年需要安排的预算支出。

    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和财政结余,是各级政府财政后备的主要内容。对各级政府财政来讲,确定预算的机动财力又是预算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因此,各级政府在编制预算时,要抓好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和财政结余的编制工作,并加强对上述三项资金的管理。 

  7、预算草案编制的时间和报送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

(2)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根据上一级政府提出的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逐级布置预算草案的要求。

(3)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1月10日之前报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地方政府的本级总算草案,应当在此规定时间之前,按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期限逐级上报。

  8、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预算草案在编制完成、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前,要由有关机构先进行初审。

(1)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发现不符合编制要求的,应当予以纠正。

(2)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汇编本级总预算时,要对下级政府预算进行初步审查,发现下级政府预算不符合国务院和本级政府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予以纠正。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

(五)预算审查和批准

“预算法”第五章第38-42条,主要包括对总预算的审查,本级预算的批准,批准预算的备案,以及对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批准等内容。

   1、总预算的审查

   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

    2、本级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经批准后即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但是,为了避免上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重复审批同一级预算的现象,“预算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只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不批准汇总的下一级预算。

3、预算备案制度

   (1)乡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已批准的本级预算和下一级政府报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

    4、预算决议的撤销

    对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当上一级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因为下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不是直接由该政府批准的。因此,要撤销批准预算决议时,也需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才行。对于下一级政府不需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一般性关于预、决算方面的决议,如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其他不适当之处的需要撤销决议的,可以直接由上一级政府作出决定。

    5、预算的批复

    各级政府的预算,在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各部门向下属各单位批复预算,以保证各级预算执行的顺利开展。具体的期限规定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此批复之预算为当年部门预算。

    (2)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此批复之预算为当年单位预算。

    (六)预算执行

    “预算法”第六章第43-52条,主要包括预算执行的任务,预算收支的执行,国库管理,对预算收入的退库管理和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等内容。

    1、预算执行的基本要求

    (1)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及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听取财政部门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支持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支持财政部门严格管理预算支出。

    (2)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措施,不得涉及减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违反规定的,有关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有权拒绝执行,并应当向上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财政报告。

    (3)各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减收增支政策和措施。确需制定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增收节支措施。

    (4)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决定和规定的行政措施,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中作出相应安排。

     2、预算收入执行的具体规定

   (1)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包括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做到应收尽收。

   (2)各项预算收入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3)各部门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4)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3、预算支出执行的具体规定

   (1)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3)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拨付预算资金时,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按照预算拨款;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按照进度拨款。

    4、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

    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是一种事中监督。它既包括财政部门接受本级政府的监督和接受上一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还包括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以保证预算执行的顺利进行。

 严格地讲,每一年的预算草案在上一年的年末就应该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是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中间召开,并在该会议上审查和批准当年预算。况且,上一年的决算还没有正式编制完毕,也不利于审查下一年的预算,这样就出现了每一预算年度中的前三个月内政府如何组织各项预算收支问题。为了给各级政府提供执行预算的法律依据,“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所谓“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是指上一年度同期预算安排用于各部门、各单位正常运转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必需的支出数额。

(七)预算调整

    “预算法”第七章第53—58条,主要包括预算调整的程序和审批权限,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和具体要求等内容。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国内、国外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组织预算平衡是预算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而预算调整又是实现预算平衡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经济情况的不断发展变化,在预算确定以后,往往会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原来预料不到的一些特殊要求也会经常出现。为了保持预算的稳定性,只有当原来平衡的预算出现了不平衡或原来举借国内、外债务的规模被突破时,才能进行调整。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调整预算。

    1、预算调整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1)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先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2)预算调整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调整方案中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

  (3)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县级以上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4)预算调整方案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未经批准调整预算的,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5)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2、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和处理规定

   以下预算变更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

  (1)接受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款项。

  (2)不同预算科目间调剂使用的预算资金。

  (3)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所引起财务预算划转的资金。 

   具体处理规定:

  (1)接受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乡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3)不同预算科目间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即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才可变动。

  (4)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变化,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八)决算

  “预算法”第八章第59-65条,主要包括决算编制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编制决算的原则,编制决算草案前的准备,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安排,决算的批复及决算的备案制度等内容。

    决算是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所谓决算,就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正确编制和及时报送决算是预算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决算由预算报表和文字说明两部分构成,它通常按照国家统一的决算体系逐级汇编而成。决算体系与预算管理体系互相对应,保持一致。决算的构成和收支项目同预算也是一致的。通过编制决算,可以总结一年来预算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集中反映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1、决算的分类和组成

    决算按决算管理体系分类,可分为中央决算和地方决算。

    地方决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决算组成。地方各级总决算由本级政府决算和汇总下一级总决算组成。

    2、决算编审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1)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决算草案。

  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

   (2)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3)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再连同本部门自身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字,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决算草案详细说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4)乡级政府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年度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结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6)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7)各级政府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要向本级各部门及时批复决算。

   (8)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批准的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3、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

    编制决算草案应遵循的原则是: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4、决算的批复

    各级政府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决算批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

   (1)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2)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5、决算的备案制度  

    实行决算的备案制度是上级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实施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政府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

    经审议决定撤销有关决算的决议后,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应当责成本级政府依照“预算法”规定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九)监督

  “预算法”第九章至66—72条。

    这里讲的监督,主要是对预算、决算的监督。

    所谓预算、决算监督,是指对各级政府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以及决算等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实施的监督。它是财政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预算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侧面。它寓于预算管理之中,贯串于预算管理的始终。预算、决算监督对于保证国家预算管理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的作用。

    预算、决算监督按监督时间前后划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事前监督主要是对各级政府编制预算、决算草案进行监督;日常监督主要是在预算资金收入、分配过程中进行的监督.事前监督、日常监督的内容,既有在本章中反映,也有在前面的“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等章节中反映。事后监督主要是在预算收入和预算资金分配使用发生后进行的监督;对决算进行监督检查是事后监督的主要形式。事后监督的内容,除在本章反映外,还在“决算”一章中反映。

    预算、决算监督,按监督主体划分,可以分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决算的监督,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的监督,以及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监督。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决算的监督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预算、决算的监督权,主要体现在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及决算的监督。行使监督权的方式,除听取各级政府所作的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各级政府的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以及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外,还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受询问或者质询的有关的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2、审计监督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十)法律责任

   “预算法”第十章第73—75条,主要包括预算违法行为的内容及其处理等内容。

    法律责任是“预算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责任的规定,为处罚预算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有利于促使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认真编制和执行预算、严格按预算办事,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共同实现国家预算。

    1、预算违法行为的内容

   (1)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调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国内、国外债务的数额增加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

   (3)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预算内支出的。  

    2、对预算违法行为的处理

   (1)有预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所谓行政责任,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追究行政责任,按处分机关与被处分单位或个人的隶属关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如公安、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给子公民或单位的行政处罚。这种行政责任在财政金融管理方面,包括: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加收滞纳金、没收财产物资、停止贷款、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另一种是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给予其所属人员的行政处分。

   (2)有预算违法行为之二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所谓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规定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给予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违反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通常也称纪律处分。

   (3)有预算违法行为之三的,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十一)附则

  “预算法”第十一章76—79条,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管理及制定实施条例的规定和预算法实施的日期等。

    1、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预算法虽然是对预算管理的法规,同时,在本法的附则部分也强调了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所谓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而由地方、部门、单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的财政资金。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包括:(1)地方财政支配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有关资金;(2)行政事业单位不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性的行政事业收费及各项专用基金,如养路费收入,育林基金以及中小学学杂费收入等。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使用的监督。

    2、民族自治地方在预算管理方面享有的优惠政策

    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管理,依照“民族区或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没有规定的,依照预算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采取优惠照顾政策,主要有:

   (1)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地安排使用。

   (2)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上缴数额可以一定几年不变;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补助。

   (3)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和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免税,须报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预算法的修订和完善

    预算法颁布施行已经10年,预算法在强化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算管理,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使预算法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把修订预算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并且责成预算工委组织起草。去年3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了预算法(修订)起草小组,并且开展了工作。今年,预算工委又组织了预算法修订专题调研,并希望地方各级人大积极参与这项工作,出主意、提建议,争取早日把预算法修订好。

    预算法是规范预算编制、审查批准和执行的基本法律,修订好预算法是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根本前提。修订出一部好的预算法面临的问题和难点还不少,需要慎重研究和讨论。这些问题主要是:

   (一)预算体制问题。是否要简化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由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预算年度与预算批准时间的矛盾问题。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从年初到预算批准前一段时间属预算空白。

   (二)部门预算问题。部门预算无法律地位,部门预算如何编制、审查、批准、调整、监督无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发债问题。是否允许有偿债能力的省一级政府经省一级人代会批准可以发债。

   (三)在“专业”法律中规定支出要求的问题。在诸如农业、教育、科技等有关法律中应否允许规定支出增长幅度。

   (四)预算编制形式和内容问题。是否要编制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是否要增加国有资本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是否应该取消预算外和基金预算,统统纳入预算内。

   (五)预算调整问题。现行规定预算调整范围太窄,把预算调整的范围界定到什么程度合适,包括超收收入如何报批。

   (六)预算草案批准问题。宪法法律规定,人大批准预算,但法律没有规定不批准怎么办,也没有规定是否有修正权。当然决算的批准也存在类似问题。

    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修订预算法加以解决。预计预算法将在两年之内修订完成并通过,届时将会掀起新的学习宣传贯彻预算法的高潮。

    第二部分 依法行使预算管理职权,努力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下面,结合我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际,就依法行使预算管理职权,努力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谈点意见和建议。

    一、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基本情况

    2003年以来,自治区十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预算管理职权,在预算审查和监督工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预算管理得到不断改进和加强,自治区依法理财、依法治财的氛围基本形成,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一)设立预算审查监督机构,充实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力量。200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恢复设立了财经工作委员会计划预算处,根据开展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需要,先后从乌鲁木齐市审计局和昌吉州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选调了两名专业人员,充实加强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力量。2005年1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了自治区十届人大财经委员会。自治区十届人大财经委员会现有组成人员11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常委会副主任达列力汗·马米汗兼)、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8人;常委会委员9人。人大财经委员会不设办公室,财经工作委员会既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又是人大财经委员的办事机构。财经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计划预算处,人员编制11人,实有7人。人大财经委员会产生之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不再设立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大会期间,计划预算草案和工作报告由人大财经委员负责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计划预算审查报告和决议草案。闭会期间,人大财经委员会接受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二)健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制度,确保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高效规范有序运作。根据自治区十届人大财经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安排,今年6月27日至7月16日,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员会考察团赴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部、审计署,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山东省、河北省、北京市进行了考察,预计9月份还将赴湖南省、湖北省、浙江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进行考察,学习借鉴兄弟省市财经委员会在制度建设与机构运作、部门预算编制与审查、部门决算审签等方面的工作经验。目前,财经工作委员会学习借鉴兄弟省市财经委员会的制度建设经验,正在抓紧起草财经委员会工作规则、参与立法工作的若干规定、审查和批准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作程序、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制度、议案办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会议安排的若干规定和公文处理办法等。通过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财经委员会与办事机构及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确保财经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高效规范有序运作,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三)坚持提前介入,做好预算审查工作。在预算初审工作开始前,制订初审工作方案,确保初审工作有计划进行。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行政法规,为初审预算做好准备。加强与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预算编制的进度,协调解决预算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政府财政部门按时报送预算草案及有关资料。财经工作委员会接到政府提交的预算草案报告后,着重从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预算收入的安排是否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预算支出的安排是否贯彻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保证了重点支出;实现预算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等方面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协助财经委员会做好预算草案报告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供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参考。人代会期间,财经委员会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对政府提交的预算草案及报告作进一步审查,提出审查报告,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近年来,预算审查工作效率和水平逐年提高。

   (四)加强预算执行监督,提高预算监督实效。加强与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联系,要求政府财政部门按时向财经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报送预算报表及有关资料,及时了解和掌握预算执行情况。每年定期召开自治区经济形势分析会,听取自治区发改委、经贸厅、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人民银行关于自治区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财经工作委员会结合汇报情况,对当年自治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简要分析,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自治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参考。常委会办公厅及时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转送自治区政府财政部门,限期办理,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书面报送审议意见落实情况。通过听取和审议自治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督促政府及财政部门改进和加强预算管理。

   (五)借助审计监督手段,做好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在常委会审批决算之前,财经委员会听取财政部门关于自治区本级决算的报告和审计部门关于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是否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算草案内容是否完整;各项决算收支是否真实、准确;预备费和周转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是否作了纠正等内容进行审查,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提出决算审查意见和建议,由常委会作出是否批准本级决算的决议。决算未批准通过,责成政府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整改,在下一次常委会议上作整改情况的报告,并重新提交决算报告,予以审查批准。 

    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预算管理职权,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面临不少困难,存在许多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是财经工作委员会与财经委员会的关系尚不协调。财经工作委员会既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又是财经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这种机构设置模式目前不多。财经委员会如何协调和处理与其办事机构及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确保财经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高效规范有序运作,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财经工作委员会如何既为常委会、又为财经委员会搞好服务,尚缺乏这方面的经验,需要认真探索和研究。

    二是人员配备还难以适应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需要。设立财经委员会并未增加人大机关行政人员编制,财经工作委员会仍然保持原有人员编制数。财经工作委员会计划预算处恢复后,虽然选调了两名业务干部,充实和加强了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力量,但是目前划预算处仅有3人,加之办公室人员尚未完全到位,编制相对不足的矛盾仍较为突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难以深入有效开展。

    三是预算审查监督法规尚不健全。《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起草工作已于1999年完成并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尚未批准通过,不利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四是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由于提前介入,预算初审工作的质量近几年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部门预算审查工作刚刚起步,财政重点支出、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财政转移支付等尚未纳入自治区人大监督范围。目前,预算审查监督存在两多两少问题: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预算内监督多、预算外监督少,由于专业监督力量不足、监督手段单一,预算审查监督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自治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设想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越来越重要。今后,我们应当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依法加强预算管理,努力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一)提高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预算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整个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依法加强预算管理,对于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增强宏观调控能力,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批监督预算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不负人民的期望和重托,依法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预算管理职权。财经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不断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协助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努力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二)加强财经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建设,切实发挥预算审查监督机构的作用。根据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进一步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的建设。财经工作委员会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优化人员结构,充实专业力量。重视加强预算审查监督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提高预算审查监督人员的素质,适应新时期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需要,深入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三)加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力度,努力提高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效果。针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加快《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立法步伐。在搞好法律监督的前提下,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工作监督,逐步改变目前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两多两少的状况,通过开展实质性监督和强化预算外资金监督,进一步加大预算审查监督力度,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效果。抓好预算执行的监督,认真落实自治区人代会的有关决议,确保预算审查报告各项建议的落实。加强对财政重点支出、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财政转移支付的审查和监督。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针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存在的问题,责成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加强审计监督,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审计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预算执行中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从今年开始,在自治区本级逐步推行部门决算审签制度,做到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交决算草案前,本级部门决算经过审计机关审计并由审计厅长签署意见。考虑到全面推行条件尚不成熟,今年拟对农业厅、科技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2004年决算试行审计并由审计厅长签署意见。

    (四)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加强部门预算审查监督。2001年以来,自治区部门预算改革经过试点,已在全区范围内逐步推行。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改革自2003年开始,取得突破性进展。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逐年扩大,编制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为了推进自治区部门预算改革,2003年自治区财政厅编辑出版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门预算软件操作手册》,并适时召开会议表彰2004年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先进单位,安排部署2005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改革稳步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在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增强财政资金分配的透明度,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强化预算约束,加强财政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部门预算改革刚刚起步,部门预算在编制和执行中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据审计厅反映,部分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依据和内容尚不完整,以收定支并个案追加专项预算的问题依然存在,此外与部门预算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人大审查批准的预算是包括部门预算在内的预算,因种种原因,目前我区部门预算尚未正式提请人大审查。从今年开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要求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本级部门预算,财经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将根据常委会的安排,选择自治区部分本级部门预算进行审查,以提高预算草案的审查质量和效果。

    (五)改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切实加强对预算变更的审查监督。预算超收收入可以用于安排必要的支出或弥补财政赤字。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及办事机构通报情况,政府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调减,必须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以后可根据需要逐步增加新的项目。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预算时,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及办事机构通报预算变更调整情况,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由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及办事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六)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切实解决基层财政困难。近年来,我区县级财政赤字居高不下,地方政府负债呈上升趋势,与工资相关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金欠帐较多,财政风险加大。加之政策性减收增支因素增多,基层财政已不堪负重,财政困难进一步加剧。基层财政困难如不尽快妥善加以解决,势必影响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基层财政困难既有发展因素,也有体制因素,对我区而言,体制因素不可低估。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难以妥善解决财权与事权统一的问题,有事权无财权的问题较为突出。财力分配关系尚未理顺,上级财政强调增强调控能力,而体制分成,上解基数制定不够科学合理,收入增量大部分被上级拿去重新分配,下级财政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却因财力不足无法解决,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下级财政增收的积极性。近年来,在一些地方下级截留上解收入的问题时有发生。此外,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尚不健全,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偏低,专项转移支付透明度不够。目前,在国家尚未对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较大调整的情况下,自治区要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作大的调整是不现实的。但是,在不触动分税制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我区实际,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进行微调却是可行的。可根据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不同,区别对待,科学合理地核定体制分成和上解基数及比例,在强调增强区本级财政调控能力的同时,切实让下级从收入增量中得到实惠,以调动下级增收的积极性。去年,自治区政府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适当调整,成效如何有待进一步观察。要进一步完善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适当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切实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透明度。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缓解基层财政困难。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去探索去总结。近年来,各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我们要认真总结这方面的经验,促进全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开展。重视理论研究,用理论指导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认真研究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财经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不断改进和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高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质量,努力开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新局面,为自治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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