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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20111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于20109月批准我省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省。为搞好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及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挂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挂钩试点工作的范围和原则

(一)挂钩试点工作范围

各地人民政府要先行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潜力调查摸底工作。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具备开展挂钩试点工作条件的县(市、区),可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列入挂钩试点范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试点或扩大试点范围;严禁在试点之外,以各种名义开展城乡建设用地调整和使用;严禁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车行为。

(二)挂钩试点工作原则

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1.规划引导,控制规模。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加强与城镇体系规划及村镇规划的衔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的控制和引导,合理安排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和时序,统筹安排农民新居、城镇发展等土地整治活动,合理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实现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统筹发展。试点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规模设立挂钩项目区,严禁项目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严禁循环使用周转指标。

2.先易后难,统筹安排。试点区域的选择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选择有一定资金保障能力的乡(镇)和拆迁难度小的地区先行开展试点,试点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先易后难、循序渐进。

3.自愿合法,维护权益。挂钩试点项目区的设立和实施要尊重农民意愿并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防止不顾条件的大拆大建、盲目推进。严禁在农村地区盲目建高楼、强迫农民住高楼。开展挂钩试点工作,必须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涉及土地调整互换使用的,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强行开展挂钩试点工作。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合理分配土地调整使用中的增值收益。要明确受益主体,规范收益用途,确保所获土地增值收益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防止农村和农民利益受到侵害。

二、挂钩试点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

列入挂钩试点工作的县(市、区),应按照挂钩试点工作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等,选定项目区并确认四至、地类和土地权属等基本情况,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项目区立项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项目区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含申请的挂钩周转指标数);

2.项目区实施规划文本、图件;

3.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区实施规划的书面意见、听证会纪要和被拆房人同意搬迁的意见;

4.县(市、区)人民政府确保资金投入、按时完成并按期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承诺函;

5.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

(二)项目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审查同意的,下达批复文件,并分别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挂钩试点项目的实施管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筹措资金,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到位,项目区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的,必须按规定做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二)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拆旧地块要优先复垦为耕地,其土地复垦要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新地块要优先满足拆旧区的居民安置用地,并预留必要的农村基础设施和发展用地,节余的指标,经批准可少量调剂给城镇和工业项目使用。

(四)建新地块须办理征收手续的,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直接与拆旧地块的建设用地置换,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五)建新地块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按批次以建设用地报批,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征收为国有土地,并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六)建新地块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上应一次性申报,由项目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材料并按征地程序申报。省国土资源厅收到征地申报文件后,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对拟征收土地的规模、区位、用途、征地补偿安置进行总体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呈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七)项目区所在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区实施的监督检查,每年年底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项目区实施进展情况,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区年度实施方案,不定期对项目区实施情况组织评估。对连续两次评估达不到要求的,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试点县(市、区)资格,撤销试点项目区。

(八)项目区拆旧地块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自查。自查合格的,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项目区验收。

(九)项目区验收合格后,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并对项目区有关资料归档备查。

(十)验收确认的拆旧地块土地复垦项目新增耕地指标,用于归还挂钩周转指标,归还的耕地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各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台账,做到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周转指标使用及归还情况。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要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挂钩项目实施情况和周转指标使用、归还情况。

四、做好挂钩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一)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挂钩试点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落实措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挂钩项目区所在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组织领导机构,协调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

(二)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试点县(市、区)挂钩项目的初审和监督检查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挂钩试点工作的统一管理,对挂钩试点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验收,要加强与国土资源部的沟通与协调,并积极指导各地开展好挂钩试点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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