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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笔直书的原则

史笔也称秉笔直书,这里是指史家记叙史实的笔法,唐代岑参《佐郡思旧游》诗曰:“史笔众推直,諫书人莫窥。”明代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史书占毕一》曰:“余谓刘有史学,无史笔。”业界有史笔如铁之说。

修志的目的在于存史、资政、育人,志书也叫百科之全书,其资料性、真实性、著述性决定了其必须要采用史笔的手法写作。村志是志书的一种,自然也不能例外,必须要用史笔来记述。如果一部志书可以根据作者的意图随意篡改事实,甚至于任意捏造虚构事实,其存史、资政作用将会大打折扣,甚至于不复存在,志书的育人功能是建立在真实事件基础之上的,既然事实都不真实,“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其育人功能也自然难以实现。追求历史事件的真相,是史书永恒的主题和价值之所在,也是志书的基本要求。村志的文字表述采用史笔是对村志编者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村志编修所必须要遵循的原则。孙犁在《澹定集·与友人论传记》中就明确表示:“史笔和文学之笔,应该分别开。”

村志要用史笔记述, 要像写历史一样秉笔直书,但是也应注意掌握好志和史的区别,按志的基本特点与要求来写。志受史的影响很大,其遗传基因有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史,章学诚就评价说“志乃史体”。方志是历史的一个重要分支,但志和史还是有很大区别的,那么,史体与志体的特点及区别是什么呢?

一、志和史的区别

根据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中国地方史志协会原副会长董一博的观点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论述,史和志的特点及区别可概括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史记善恶,志载客观”

史体,主要记述历史,一般以时间、事件、人物等线索,倾向于纵向的发展,通过对历史现象的分析、研究,探索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故论述是史书的主体。在中国最早的史书之一《史记》里就有许多论述的事例,如在《廉颇·蔺相如列传》里,开头第一句便说:“廉颇者,赵之良将也。”在这个句子里便用了一个“良”字,这便把廉颇这个人物先做了肯定的评论,这是为下文论述廉颇与蔺相如两个人之间的矛盾斗争埋下了伏笔,以便于故事情节的展开,这就是史体。而志体在写人物志时,就不能先把人物写上“伟大”“优秀”等按语,而只能是把人物的具体事迹写出来,如为社会为人民做了哪些贡献,或者做了哪些不利于社会和人民的事情,这就叫寓褒贬于叙事之中。这就叫志体。

在写村志时,不能对涉及到的村中人物的好坏优劣直接进行褒贬定性,只要把该人物的事迹客观写出来即可。这既是志体的要求,也是现实的需要。试想一下,假如在写村志时对某个村干部的好坏优劣评价一番,也许写志书的人认为这位村干部好,但有的村民又认为他不好,必然会引发村民的不满和矛盾,这显然不是我们所需要的;但如果不对这位村干部的好坏优劣进行评价,仅仅把他做过的主要事情实事求是客观地一一列出来,这样就比较客观了。

(二)“史是一条线,志是一大片”

史重专约,志重宽繁。史体是以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为中心轴线,记事集中,论述深入、系统,虽也有许多门类,但却围绕着一个核心内容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及主线。志体重在资料收集,举凡一地的自然、社会、人文等各个方面,事无巨细,只要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发展变化的事物,各个门类,各种重要资料,都在记述范围之内,平列叙事,并无明显的特定轴心。一般来说,史的范围较专、较约,志的范围则较广、较博。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史是一条线,志是一大片”。

以“大事记”为例,史和志都是“要事不漏”和“新事不丢”,但史则常因论述之需要或与该史有关,影响大且久者而记,而志则按志的范围影响大且久者,或为其本专业的要事,不记则缺,记则有补者而记。凡事物第一次出现,对国计民生有影响者,史可不需记而志则必记。

(三)“史详古略今,志详今略古”

史主要依据文献、调查研究或考古发掘论证过去,详古略今,论点集中,具有论述的特点。而志则依靠调查采访,积累资料,详今略古,分门别类,各成体系。因此,史可由一个或数人写成,如司马迁的《史记》、班固的《汉书》、司马光的《资治通鉴》及近代范文澜的《中国通史简编》都是一人或数人写成的。而志则须各行各业,兴师动众,有组织有领导,有经济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学者和专业工作者共同来完成。村志的记述范围较小,有一个人完成的,但其也涉及到了村里的各个方面,常规情况下由多人组成的团队完成。

(四)志是当代人写的,史是后代人写的

譬如《元史》是明朝宋濂等人写的,《明史》是清朝康熙年间张廷玉、王鸿绪、张玉书等人写的。清朝乾隆年间所编的《二十四史》,上起黄帝下至《明史》,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史书,但就是没有当朝的清史,《清史稿》是民国三年至十六年时由赵尔巽主编的。而民国史呢,也不是国民党统治大陆时期写的,而是近年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写的,其主要原因是史是有评论的,在封建统治时期,史官是不敢对当朝统治者发表评论的,文字狱的惨祸是中国历史上知识分子最惨痛的遭遇,轻则杀身,重则诛族。而志则是当代人写的,只记述不评论,便可无此诫忌。

写村志时虽然要写村的历史渊源,也要写诸姓村民的家族史,但这些都不是重点,重点是写解放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村里发生的变化。

总之,从志的性质来看,它属于地方文献。在学科上,从广义上讲属于历史学范畴,因为它们同是记载过去事迹的书,虽然志书详今略古,记当代为主,但仍是记载已经发生了的事迹,而不书写未来。其主要特征是:地域性、时代性、百科性、连续性、资料性、可靠性、思想性、科学性、人民性等。

二、编写村志如何用史笔

村志中对事物的记述必须要保持其本来面目,而不能用文学夸张等修辞手法来编修村志,尽量不用或尽量少用带有感情色彩的形容词、褒贬词汇,切忌使用“大约、或许、可能”等不准确的言词和字眼。在使用判断词和定语时,应反复斟酌,注意分寸。村志还应只客观记述发生过的事实,而不写规划打算,更不能畅想未来,不能写成总结报告。不能开始写“为了什么什么”,最后写“取得了怎样怎样的成果”。在文体上用记叙文或说明文,即语文体,不能虚构事实把村志写成小说、散文、长诗、论文。

为了加深村志编写人员正确运用史笔的理解,这里以《贾村志》的《人物激励篇》中对《刘有恒报父仇》和《刘全节两代受封》为例来加以说明(《贾村志》第377页)。

刘有恒报父仇:“刘有恒,明末清初人,13岁时,为父报仇,据《霍州志》(清康熙十二年版)记载:‘刘有恒,贾村人。于明季有父刘一达被凶恶张五伦打死。困遭闯乱,遂脱法纲。恒于顺治三年(1646)五月偶遇伦至村庄立地打死。即投州请罪,解至本府,批行襄陵县审理。蒙县令断为父报仇,不应拟罪。’‘为父报仇一案,古虽有之,如子路之子报仇而请自杀。韩昌黎复仇一议,皆云子同有报仇之分,同亦有杀人之法。不可以私情乱其国宪。刘有恒之报仇,可以为义而原之,不可以为孝而旌之。今民举此,唯附之孝义之末,终不可以为训也。特识。’贾村刘氏祠堂前院原有东西两牌坊,西有‘孝义传芳坊’,就是清朝年间为表彰刘有恒父报仇的事迹奉旨建造的,同时奉旨崇祀忠义孝悌祠。”

刘全节两代受封:“刘全节,字完臣,男,耆宾,儒林郎,贾村刘氏第十世。其曾祖父刘有匣为父报仇两载州志;其子刘思昴,清嘉庆年间曾任福建泉州知府(从四品)。按清例,嘉庆辛未年(1811),刘思昴奉例请诰命三轴,分别敕赠其父刘全节、其祖父刘九经(生员)和其堂祖父刘九忠(生员)儒林郎,敕赠母亲、祖母和堂祖母安人。其故宅前曾高悬‘皇恩钦赐’和‘望重德隆’两块匾额,他的后代至今还保存着清朝皇帝给他家的四幅圣旨。”

“刘有恒报父仇”原文摘录了《霍州志》的记载后,仅仅用了一句话(63个字)便简明扼要地记述了与之有关的贾村刘氏祠堂前院原有东西两牌坊作为印证;“刘全节两代受封”也仅仅用196个字便记述了两代受封的事实,没有任何虚构推理想象的情节。这就是秉笔直书,其与小说、散文、报告文学为了吸引人可以虚构情节合理想象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其又有别于历史,历史是通过事件的记述得出某种结论,第一段文字仅仅把刘有恒报父仇这件事情记述完了就结束了,第二段文字把刘全节两代受封记述完了也就结束了,这就叫寓褒贬于叙事之中。而历史却往往要通过这件事的记述进一步分析研究得出某些规律和结论。

三、村志文体与其他文体的区别

村志需要用语文体写作。《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志的文体,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行文力求朴实、简练、流畅。”这是对新方志编纂文体文风所做的具体规定和基本要求。用白话写成的文章即是白话文,也称语体文,是现代汉语(普通话)的书面形式。当代地方志的文体要求,是由方志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构成地方志书的基本要素。历代的地方志书都是用当时的通用语体编写的,当代地方志书也不例外,其文体必定是白话文的书面语言——语体文。

(一)与文艺文体的区别

文艺作品是形象思维,是作者对于记述对象所做的具体描写,其最主要的特点是允许作者在现实生活的基础上对事件和人物进行虚构与想象。文艺作品的创作手法追求衬托、夸张、渲染、想象,而这些正是地方志书记述地情时所要避免的。

地方志书行文时,要求从实而书,寓理于事,“其文直,其事赅,不隐恶,不溢美,谓之实录”,对记述的事项和人物不议论,不虚构,不旁征博引,不逻辑演绎。通过对资料的记述,来说明事物的兴衰起伏、发展变化、客观规律、因果关系和经验教训,绝对不允许有任何的虚构与虚假记述。

(二)与政论文体的区别

政论文体是作者通过其论点(要证明什么)、论据(用什么来证明)、论证(怎样去证明),采用第一人称来阐明自己的观点,以理服人,并且显现出了强烈的主观判断、概括、归纳、夹叙夹议。地方志书的价值在于它提供了科学的资料,“客观的历史就是客观的历史,不需要在地方志里画蛇添足地加以评论。地方志不是评论历史的书,不是史论;多余的评论不但不会为地方志增光,反而会为地方志减色。”地方志书的行文原则要求“述而不论”“寓褒贬于事实之中”,文字朴实,记载可靠,重要之事一件不漏,空洞语言一句不留。关于“述而不论”接下来要专门论述。

(三)与科技文体的区别

科技文体大多采用说明文体,主要是通过严密的逻辑思维系统完整地讲解定义、定理、公式、方法等本学科的基本知识和科学道理。地方志书的知识性与科学性体现在对本地资料的记述中,而不是去解释名词或做专题说明,对全国性一般政策的论述不是地方志书所应承担的任务。

(四)与公文事务文体的区别

公文是国家机关、公共组织在履行法定职务中形成的具有规范体式的文书。公文事务文体包括命令、议案、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批示、批复、函、总结、报告、计划、会议纪要和法律文书等。其中,总结是叙述经过、罗列成绩、分析经验教训,然后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志体不同于公文事务文体,不能把地方志书写成总结。地方志书在记述经验教训时,必须要寓教于事实的记述之中,切忌采用总结的方式将经验写成几条,再罗列出几条教训来。

(五)与新闻文体的区别

新闻文体包括消息、通讯、调查报告、特写等体裁,其特点是时效性、干预性。地方志书时间上要求的是时限性——断限(对于首次编写的村志为事物发端至修志当年),在记述事项上要求的是客观性。

四、语言须朴实简练流畅

所谓文风,是指文章使用语言文字的作风。历代史志学家对志书的文风都很重视,唐代史学家刘知几对文风提出了“简要”、“用晦”、“戒妄饰”的要求,清代方志学家章学诚对修志强调“要简、要严、要核、要雅”的“四要”主张。地方志书的行文要去浮词、去空谈,反对言之无物、废话连篇的不良文风,切忌写成工作总结、宣传文章,要避免空泛浮夸,减少行文差错。《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有“行文力求朴实、简练、流畅”的规定,是对当代地方志文风的具体要求,也是对村志的要求。

(一)朴实

行文朴实就是须严谨、科学,词语不虚浮空泛,著述要秉笔直书(前面已有论述)。地方志书是严肃的、科学的资料性文献,文风朴质是由志书的性质所决定的,其语言不同于其他文体的语言,遣词用句不但须遵守语法、符合逻辑、概念准确、语义明确,而且也要做到朴实、严谨,杜绝空话套话,一句不多,一句不少,秉笔直书,从而使行文不失严谨性。正如清代方志学家章学诚在修志“八忌”中所提出的,地方志书的语言应该“忌偏尚文辞,忌妆点名胜,忌浮记功绩”,不滥用“最”“极”“巨大”“重大”“著名”“最近”“以前”“以后”等副词和形容词,不滥用“如果”“假使”等假设之词和“由此可见”“因而”等推理之词等。切不可犯“假象过大”“逸辞过壮”“辩言过理”“丽靡过美”之“四过”。

(二)简练

行文简练就是:文字精练,句无余字,段无冗句,言简意赅;事无重复,章无虚设,文约事丰。地方志书的行文要做到质朴、通达和简洁,一字一句能够表达就不要再写出第二个字第二句话,以尽可能省俭的文字表达尽可能多的内容。要杜绝言之无物、浮词空谈、废话连篇、虚益散辞、广加闲说的不良文风。当然,简练的前提是将事项记述清楚,如果简练到词不达意,那就不是简练而是简单了。

(三)流畅

    行文流畅,指语法修辞俱佳,即语法要规范,修辞要准确。行文时语言要连贯,要符合现代语法,文字流利通畅:不用晦涩艰深的词语,不自造牛词;标点符号使用准确、得当;忌文白夹杂、半文半白。行文要平铺直叙,少用倒装句和方言土语(必要时应加注释)。要用规范的字词,不可自造词语,或者使用不规范的缩略语。行文中切忌生硬夹杂文言句式,这种情况往往会出现在地理环境部分,编纂者将古书籍中的有关记述原封不动地引用,又非直接引文,时而白话句,时而文言句,造成了文风的不统一。本书附录有专门的章节介绍志书的语法规则,这里不再展开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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