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获批通过,2026年迎旧改项目供应高峰
吕颖雅/发自广州
3月2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了全国首个专门针对城中村改造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有39条,涵盖了城中村改造方式、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纠纷解决等诸多内容。广东省城乡规划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条例》相较去年11月的征求意见稿更加注重流程规范和政府主导作用。《条例》明确,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之前,需经改造项目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十八周岁以上村民同意后,方可纳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并启动改造。此外,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针对征收补偿这一难点问题,《条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以及征收土地涉及的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拟定并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规定征收补偿一律按照经依法依规批准公布的标准公开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降低或者另行补偿。《条例》还强调,城中村改造村民住宅补偿安置采取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式。征收集体土地涉及非村民房屋的,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并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合理补偿。李宇嘉解释,这意味着对于非村民,可能不会给予回迁补偿,因为购买小产权房本身是不合法的。同时,这也有助于降低回迁安置的规模,为保障房、水电管气路、历史建筑保护等腾出更多空间。“但也需要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长期以来,非村民购买小产权房存在普遍性,以及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因此,对于合法的非村民购置,也会给予补偿,但补偿标准会降低。”
李宇嘉补充。另外,《条例》还明确征收补偿纠纷司法解决途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不交出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协助。“《条例》提高了法院对留守户的强制执行效率。”李宇嘉表示,换句话说,对于不服从补偿方案、不交地的情况,在依法保障合法权益并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可强制执行。一旦有案例成功执行,就会形成市场上的一致预期,对留守户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作为拥有大量城中村的超大城市,广州近年来在旧改领域进行了多方尝试。今年1月,荔湾区率先在石围塘试点项目发放了两批次房票,持票人或其直系亲属可购买“定点入库”的新建商品房源。这标志着广州在探索房票安置工作上迈出实质性第一步,不仅解决了城中村改造中的安置难题,还有助于楼市去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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