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业务会计核算若干问题
提示:出口业务会计核算要关注如下几个关键问题,一是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二是销售收收入(销售额)的确认;三出口退税的计算和处理。
一、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
1、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账时间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账时间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
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据,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确认收入的实现。
预先支付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确认收入的实现。
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发票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并按外销发票金额记账。
2、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入账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账基础。
以其他价格形式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出口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等作冲减销售收入算处理。
3、记账汇率的确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
企业出口货物外汇收入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除另有规定外,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企业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并报主管退税部门备案后,在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
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批准。
1、海运费、国外保险费的处理
企业收到国海运费、国外保险费的有关单据和银行付汇回单时,以实际支付的相关单据上注明的外币金额折合成人民币金额从出口销售收入中扣除;企业通过货运代理公司代办业务的,可根据货运代理业专用发票注明的实际支付金额对应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企业与保险公司直接结算的,以保费收据列明的实际支付金额对应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2、佣金的处理
是指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分为明佣、暗佣、累积佣金三种。
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称为"明佣",企业根据扣除佣金后的销售货款净额收取货款,不再另付佣金;合同价格条款中不明确规定佣金百分比的为暗佣,企业根据销售货款总额收取货款后,再另付佣金,佣金记入“销售费用”科目;累计佣金,是指出口企业国外包销、代理客户签订协议,在一定期间内,按累计数额支付的佣金。
由于不能认定到具体出口货物,直接记入“销售费用”科目。
包含佣金的合同价格,称为含佣价,通常以含佣价乘以佣金率,得出佣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佣金=含佣价X佣金率
佣金=含佣价-净价
整理后得含佣价和净价的关系:
含拥价=净价/1-拥金率
佣金通常以英文缩写字母C表示。比如每公吨1000美元 CFR西雅图包含佣金2%,可写成:每公吨1000美元CFRC2西雅图。其中的'C2"即表示佣金率为2% 。
三、出口退税的若干问题
1、出口退税的范围和条件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者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⑴、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⑵、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⑶、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⑷、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但是,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退税。
2、关于出口退税率是零的产品的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因此,企业不论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购入出口退税率为零的产品用于出口,都要视同内销增收销项税。出口货物能否申报退税,需看该货物是否是国家允许退税的。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不能在出口退税系统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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