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我公司规划新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项目的主要内容是利用废弃的煤矸石生产新型建筑材料和墙体砌块。请问,煤矸石综合利用可认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解答】
根据你咨询的问题,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如下,供你参考。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1、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2、销售以下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符合附件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1、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建议你参阅一下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以确定你们的项目及产品,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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