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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治安检查和新闻报道不能任意侵权

治安检查和新闻报道不能任意侵权

     (陈仓/文)

     据江苏电视台和多家其他媒体报道,2012年情人节之夜,凌晨一点的时候,淮安警方对某宾馆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在一个房间里,两女一男全身赤裸共处一室。警察的检查和电视台题为《江苏男子情人节带2名女同事开房裸睡, 凌晨遭查房》的报道皆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公民开房住宾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公民付费或交付押金签字之后,宾客与宾馆之间租用房间的“简易合同”立即生效,未经客人同意,包括宾馆服务人员在内,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午夜时分,客人正在睡眠,是谁打开房间,并请警察入室检查的?又是谁请电视台工作人员入室现场拍摄的?如果是宾馆方面出面“配合”检查和现场采访,那么,宾馆一方的“配合”行为不但构成违约,而且与警方的“检查”、电视台的采访共同构成涉嫌侵犯公民财产权、休息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等多项私人权利,与“私闯民宅”等同。电视节目播出后,多家媒体转载,江苏电视台与转载媒体共同构成名誉侵权和精神损害。如果是警方强行进入房间“查房”,则构成行政违法,电视台在没有全面核实情况的情况下贸然采访,公开报道乃是严重的名誉侵权和精神损害行为。

从网上公开的视频看,一男两女同居一个标准间,两个女的同眠一床,男的单睡一床,一女子解释说他们三人是同事关系,而之所以共处一室是出于安全考虑。另一女子说,这个门不保险,万一有人闯进来我们怎么办?男的说,之所以三人同开一间房,主要是没别的房间了。由此可见,三人的说法既是真实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客观情形,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警方问:“没别的房间,她也不能连衣服都不穿啊。”三人无言以对。其实,不是他们“理屈词穷”,而是警方的询问太幼稚可笑,太没有常识。俗话说:“吃饭喝汤,睡觉脱光”。不仅如此,作为男警察,如此“检查”赤身裸体的女性公民,难道不缺德,不违法吗?电视台如此肆无忌惮地现场拍摄赤身裸体的男女公民,并公开报道,还有一点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法治意识吗?电视台报道说“经民警核实,三人的确为同事关系,随后民警让两名女子继续留宿房内,而让男子离开了。”这个男子无论是被强行赶出,还是被强行带走,警方的做法都涉嫌侵权。

          从电视报道看,三位公民都是成年公民,都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行为与责任能力,而且没有任何过错。而警方和电视台的做法说法颇有宋明理学“卫道士”的味道。这一事件恍然时光倒流,一下子把我们带到遥远的古代?!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即使三个人的行为“有伤风化”,那么,请问警方,你们是专管风化的古代圣人吗?请问电视台,今夕何夕?你们是宋朝明朝的“宣喻”衙门吗?别搞错!任意侵权是要吃官司的!因此,笔者建议三位受害者对所有违约侵权者提起诉讼,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神圣权利。(11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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