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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执业要点及风险防范
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执业要点及风险防范
2010-10-22 11:50:38 来源: 作者: 【 】 浏览:86次 评论:0
一、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的执业要点

    在破产案件中,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必须在千头万绪的事务中,统筹安排,抓住重点,全面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其执业要点如下:

    1 、组织、协调管理人团队。

    (1)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应按照本所管理规定,根据破产企业的规模大小,确立管理人团队的组成。其中应包括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财会、评估、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2)确定首席管理人负责的管理制度。由其负责组织、安排、协调管理人团队的工作。

    (3)制定管理人工作计划,明确管理人内部分工和完成各项工作的时间、思路、步骤和程序。

    2 、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印章、帐薄、文书等资料。

    应按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财产等逐一清点,接收所有的财产、账册、印章、证照、银行账户资料、库存现金和有关资料,双方应在移交书和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3 、调查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应尽快熟悉被接管的企业,认真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的范围包括企业财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企业债权债务情况、企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及行政处罚、企业职工基本情况、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等。其中,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必备文件,律师需严谨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4 、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根据接管工作需要,管理人可以安排债务人企业的相关人员等作为留守人员,并应合理确定留守人员的留守期限及工资待遇等。

    5 、管理破产企业经营。

   管理好破产企业的经营是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重要方面。

   (1)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务人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在接管企业后尽快对停止或继续债务人企业的经营做出决定,报人民法院许可,并将所作出的决定连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制作成书面文件,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

   (2)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并且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将此决定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报告人民法院。

    6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管理人代表债务人继续进行诉讼或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7 、做好债权登记造册工作。

    管理人应当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分别记载经确定的债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以及尚在诉讼、仲裁中的未决债权、担保债权;管理人应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注意债权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超过诉讼时效情形,有无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等。管理人应根据申报结果,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将债权表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8 、管理和处置债务人的财产,制定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

   (1)在进行调查工作的过程中,发现有破产无效行为和破产可撤销行为的,应积极行使权利,并追回相应的财产。

   (2)在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基础上,应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登记、评估,并对债务人企业的对外债权进行清收。

   (3)及时拟订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

    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组织实施。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4)依法处置债务人财产。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5)提存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将该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9、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或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二、破产管理人存在的风险。

    破产管理既是一项技术活动,同时又是破产管理人履行受托职责,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与公共利益平衡的过程。因此,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往往同时承受来自于债权人会议、执业组织和法院三个渠道的审查。其从事破产管理活动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1 、未勤勉尽责、忠于执行职务的风险

    律师事务所出现不正确行使撤销权、无效确认请求权、财产追回权、报告权等未认真履行职责情形,面临依《企业破产法》被更换、罚款、赔偿损失和依照《律师法》规定被处罚的风险。

    2 、固有的商业风险

    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保管和清理财产,在破产程序持续的过程中继续经营破产企业。在这种意义上,破产管理人与一般的商业主体无异,都有可能承受来自于商业领域很多不可预知的风险,包括市场供求变化、货币汇率浮动、银行利息调整、自然灾害等。

    3 、公司经营管理瑕疵造成的风险

    破产管理人毕竟不同于公司董事、经理人,因为他们业务活动是对原破产企业董事、经理人的经营活动承继,在一定程序上受制于前任经营者的行为。前任董事、经理所有的经营行为的后果不一定在破产管理人任职之初就会显露无疑,相反,它会蛰伏一段时期,待一定经济条件成熟时才表现出来。这种潜伏性的后果可能是消极的,但在未能提出反证明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执业风险。

    4 、法院禁令造成的风险

    与一般的商业经营行为不同,破产管理活动还受到法院禁令的限制。出于有利于破产财产最大化的考虑,法院会对转移、变卖、清理破产财产做严格的限制,破产管理人的商业判断不得不遵循法院的指令,在有限的范围内采取最有效的举措。这种受限制的举措只能是合理的,而非最佳的选择,存在担责的风险。

    三、风险的防范

    1 、执业风险防范中,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应做到:

    ①在接管财产中,应认真核对移交清单。接受财产后,应根据资产的不同性质,依法采取合理的管理措施,保障债务人财产的安全和价值的最大化。对于权属范围不清,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未登记的资产,应及时确权或登记。

    ②积极行使追索债务人拥有的债权和投资收益,避免债务人财产权益的损失。

    ③正确行使撤销权、无效确认请求权、财产追回权、合同履行与否决定权。这些权利的行使应以符合全体债权人利益以及债务人财产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原则,根据履约的成本收益和解约的违约责任进行权衡,并应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终结。

    ④认真审查抵销权、债权申报,制定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制定变价方案,应当兼顾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节省变价费用和及时收回现金等因素,除债权人会议决定以其它方式处置外,以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为原则。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保障分配数据的准确性和分配顺序的合法性。在分配方式上,以货币分配为原则,必要时可以提请债权人会议进行实物分配、债权分配。管理人应当注意破产分配方案不能遗漏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和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

    ⑤及时行使报告职责。管理人实施对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等十项行为应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进行报告。

    2 、商业风险防范中,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对破产财产固有风险水平的合理估计,确定适宜的管理计划,采取恰当的预防措施,从而降低这类经营风险。

    一般情况下,法院倾向于认为只要破产管理人尽了合理的商业注意义务,采取了相关措施对商业风险进行估量和预防,即使管理活动给破产财产造成了损失,亦免于责任的追究。

    3 、经营瑕疵风险防范中,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移交的全部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一切帐薄文件时,负有合理的审查义务,对异常的经营行为应及时提出,记录在案,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降低这类事项可能导致的损失,这样就可以援引自己对前任经营者的异议作为承担执业过失民事责任的抗辩。

    4 、因法院禁令限制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免责。但破产管理人援引法院禁令作为民事责任豁免的事由,必须举证证明该财产损失的唯一原因是法院禁令,否则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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