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就是中秋节了!每到节假日,你是不是老早就翘首期盼着单位能发些福利?其实,小伙伴们大可不必担心,早在去年1月9日,全国总工会便就员工福利发放的相关规定做出了明确解释:会费组织看电影、春秋游等活动,均属于合理范畴。下面一起来看下,有关过节,你还有哪些合理权利吧!
哪些福利,职工可以有?
2014年7月,全总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要求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制止奢侈浪费。但各地基层工会对于逢年过节如何发放员工福利,存在一些疑问。2015年1月,全总对于相关的《补充通知》做了详细解释。《通知》规定: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费组织观看电影、开展集体活动,但活动应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
可以利用会费向过生日的员工赠送蛋糕等慰问品;
“逢年过节”可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以及生活必需用品等。
全总认为,在反腐的同时,应该积极推进普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正常福利,改善职工住宿、就餐、医疗等集体福利,加大对困难职工帮扶救助,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等。
“逢年过节”都是什么节
《补充通知》首次明确“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7个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这些开支,不能有!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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