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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及相邻权研究

                      相邻关系及相邻权研究
                             ——
牛春萍诉孙建钢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           一、 案情
     
原告:牛春萍
     
被告:孙建钢
     
原、被告同住青岛市北仲路24号天赐良缘小区5号楼1单元,其中601户房屋(本楼房顶层)系原告所有,被告则居住使用301户房屋。该楼房系多层单元结构式房屋,没有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预先设计。20026月份被告在本单元楼房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一部,热水器上下水管经由本单元通风排气道,造成原告卫生间排气不畅。
  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权利,遂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安装在原告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费用由被告自行负担;修复在拆除过程中所造成的房屋结构损害的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 裁判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所涉及多层单元结构式房屋,系城市异产毗连房屋,其所有权人及其使用权人之间基于相邻关系,负有合理使用共有或共用部位及设施、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楼房楼面,系全部产权人的共有共用部分;上下水管的通风排气通道,系专为使用人通风排气所用的楼房共用设施。而被告在楼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行为,事先未征得权利人同意;并擅自改变了通风排气道的用途、给原告室内通风排气造成了妨碍。被告的行为已经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侵犯了原告的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所以,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安装在原告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并自行负担所需费用,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负担修复在拆除热水器过程中所造成的房屋结构损害的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主张的相关损害及损失尚未实际发生,因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并参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01年修正)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孙建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安装在青岛市北仲路24号天赐良缘小区5号楼1单元楼面上的太阳能热水器(拆除费用由被告自行负担);(2)驳回原告牛春萍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宣判后,被告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三、 涉及法律问题及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权利,侵犯了原告的什么权利,到底应该如何处理,使原、被告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从理论上说,本案属于一起相邻侵权纠纷,那么什么是相邻权呢?
(一) 相邻关系及相邻权的概念
    
相邻关系,为罗马法以来近现代秘法一项重要制度,是指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基于财产的充分有效利用,而在相互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纯粹从权利的角度看相邻关系,便是相邻权(nachbarrecht),即相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便利自己对不动产的利用,又请求他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方便的权利。
(二) 相邻关系的本质和相邻权的性质
     
相邻关系的本质乃是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地理位置毗邻使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权利支配范围出现了重合和交叉。为了调整这种权利冲突,相邻关系应运而生。从相邻权利来讲,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适度扩张。从相邻义务而言,则是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适当限制。通过这种适度的限制和扩展,不但有效地调和了权利冲突,定分止争,而且大大提高了不动产的社会经济效益,真正做到物尽其用,地尽其利
   
此外,先邻关系还是效益与公平,国家干预与个人意思自治矛盾的统一。不动产是每个社会主体生存和发展都不可或缺的,但这些不动产又总有这样那样的欠缺。而不动产不可移动的属性又决定了不可能通过移动地理位置来克服权利行使的缺陷。这样,为了能最大限度的发挥物的经济效益,必然要求利用周围不动产来弥补其不足。这便与物权的排他性发生了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讲,相邻关系乃是效益和公平权衡的结果。
   
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但在相邻关系中,如果完全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就很难求得解决冲突的统一规则,并且可能导致恃强凌弱等不法行为。于是国家在权衡效益和公平的基础上,并参照一定的道德要求,规定了相邻关系进行最低限度的法律调节。从这个意义上讲,相邻关系在较大的程度上体现了国家意志先定的原则。
    
相邻权作为相邻关系的权利部分,实质上是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适当扩张的结果。它的权源是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能是在为充分利用自己不动产的情况下,在一定限度内合理使用邻人之不动产,并在邻人限制其使用或为此使用设置障碍时,有权请求取消限制、排除障碍。
(三) 相邻关系的特征
1
、 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他基于不动产的毗邻关系而产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相互约定或以一定的法律行为所设定。
2
、 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相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合法使用人。
3
、 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各方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互相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所追求的利益。可能是经济利益,也可能是非经济利益。因此,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时,一方是否应给予对方方便,或一方是否有义务接受对方的限制。
4
、 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
(四) 相邻关系的种类
1
、 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1) 相邻必要通行关系,又称必要通行权,无适宜的通道与公共道路连通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从邻人的土地上通行,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负有容忍的义务。但享有邻地通行权的一方,应选择对邻人损害最小的线路通行,并对其因此所受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2) 相邻管线安设关系,是指非通过邻人的土地不能铺设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电缆、电线、水管、煤气管和下水道等管线,或虽可铺设但耗资巨大时,有权通过邻人土地上下空铺设,邻人应予允许。但是铺设管线时应选择对邻人损害最小的线路和方法进行,且应向对方支付适当的补偿费,并于施工完毕后恢复土地原状。
3) 因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邻人土地而发生的相邻关系。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需要占用他方土地是,他方应当允许。但是占用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2
、 相邻土地防险关系
   
相邻土地防险关系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挖掘土地或修筑建筑物时,负有不得使邻地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邻地人工作物受到损害的义务,而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则享有要求该项防免的权利。
3
、 相邻用水、流水、截水及排水、滴水关系
1) 关于相邻水流关系。相邻各方均不得为以及治理乱凿井眼,破坏原有水源。任何一方都不得为一己之利擅自改变水流的自然流向,或者堵截水流而独占水流。
2) 关于相邻排水和滴水关系。排水分为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对于自然排水,由于水往低处流的自然属性,低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负容忍排水的义务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妨碍高地所有人行使排水权。对于人工排水,相邻各方在进行人工排水时,应尽量不使用邻地,更不能通过设置屋檐或其他工作物,使自己不动产上的水直接注于邻人的不动产上。
4
、 相邻地界关系
   
相邻人对于相邻他方土地上的竹木根枝超越地界,并影响己方土地使用的,相邻人有权请求对方割除越界的竹木根枝。如果对方经请求仍不割除,相邻人可以自行割除。
5
、 建筑物相邻关系
1) 因建筑物通风、采光而发生的相邻关系。相邻各方修建房屋等建筑物时,应不妨碍邻近建筑物的通风和采光。如果邻近建筑物指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修建新建筑物时不针对通风、采光问题提出异议,而建筑完工后又受到损害,受害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不能请求排除妨碍。
2) 因相邻建筑物共用墙而发生的相邻关系。相邻建筑物共用墙如为双方共同所有,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共用的有关规定;如果共用墙仅为一方所有,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即共用墙的所有人应承受历史现状,允许相邻方在原有的使用范围内继续合理使用。
3) 相邻环保关系。相邻一方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设施,应与邻人生产、生活的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特别在建造该可能产生有害气体、液体等设施时,还应采取严格的预防和应急措施,一旦造成邻人损失的,应予赔偿。此外,相邻人也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嚣妨碍邻人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否则,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相邻关系无不关系着相邻各方的生产和生活,处理相邻关系除了要遵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外,《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还就处理相邻关系规定了一些特有原则,包括: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及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
(五) 关于本案
  本案涉及相邻关系制度中一项较为新兴的制度——建筑物相邻关系制度。在这里,为了将本案叙述清楚,我们有必要引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本案中,原、被告均为青岛市北仲路24号天赐良缘小区5号楼1单元的住户,依通说(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原、被告分别对601户和301户包含壁、柱、地板及天花板等境界部分表层所粉刷之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而对于搂面、通风排气道等不可分割的共用部分和公用设施享有共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人在兼顾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权益的情况下,有权依共有部分的性质和本来用途使用共有部分。所谓使用,包括共同使用和轮流使用。具体落实到本案是指被告有权在其所有的楼面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而原告则有权保持其室内的正常通风排气。

由此,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对被告在其所有的楼面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权利与原告室内正常通风排气权利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
   
对本案来说,涉案楼房没有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预先设计。被告在楼面安装热水器既不是按本来用途使用楼面,也非在楼内居住生活所必需的,他完全可以在其他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地方安装热水器。而热水器在原处的继续存在,肯定会影响通风排气道的正常通风排气,进而影响原告的生活。本案中,欲排除热水器对原告的影响,停止侵害,唯一的选择便是拆掉热水器。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四、 结语
    
从相邻关系制度发端迄今,相邻关系制度业已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其演进的历史轨迹大致为:由私法(民法)的相邻关系,到私法与公法的相邻关系,再到私法相邻关系、公法相邻关系及自律法(区分所有权法)相邻关系并存的局面。

私法(民法)相邻关系时期大抵起自罗马法,止于19世纪末期。这一时期,社会生活中因不动产邻近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完全依作为私法之普通法的的民法典所规定的相邻关系制度加以调整和解决,而无需借助其他法律规范如公法规范加以调整和解决。

私法与公法的相邻关系时期大约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从那时迄至现今,各国除以私法对不动产相邻关系予以规整外,同时还以大量的具有公法性质的行政规范调整不动产相邻近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形成私法的相邻关系与公法的相邻关系交错的现象。 

现代社会,已经形成了私法、公法及自律法三种相邻关系并存的格局。自律法,通常为一种组织程序规范,其规范目的在于建立有序的社区生活。在现代法律体系之下,依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公寓法),设立区分所有人管理团体,通过订定管理规约而形成区分所有人间的相邻权利义务关系,即为自律法相邻关系之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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