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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以上的公司在成立之初都存在虚假验资或抽逃资金行为
抽逃注册资金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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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执行法官告诉记者,执行实践中发现,80%以上的公司在成立之初都存在虚假验资或抽逃资金行为,股东的投资款项绝大部分非股东所有。比如,巧立名目以购买原材料名义靠银行贷款来验资;以借贷社会民间资金作为验资等等,公司一旦取得银行出具的进账凭证后,立即将资金从原路退回。然后凭借银行进账单去工商部门登记,而工商部门也不再审查公司的资金是否存在。因此,法官建议,有关部门在对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金进行审核时应当严格把握其真实性,要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更加完善和规范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审查,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另外,验资报告是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登记所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之一,因此,要严格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提高其出具验资报告的风险性及产生后果的责任,防止验资报告完全流于形式。

  法官还建议,要堵住利用银行贷款作为公司成立验资资本的渠道,严格信贷操作流程和责任,实行专款专用,若发现注册资金来自银行贷款进行验资,应当加重银行的责任。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还要实行联动机制齐抓共管。既然公司是以股东出资的数额作为公司注册资金并对外承担责任和风险,那么,资金一旦投入公司内就要用于公司的正常营业运转。这就需要由银行、会计事务所、工商各部门形成联动,齐抓共管,共同严格审查公司成立注册资金,制定注册资金在公司账户内停留的时间、去向、用途范围,以防止虚假投资或抽逃注册资金,保证公司正常秩序的运转。

抽逃注册资金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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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执行法官告诉记者,执行实践中发现,80%以上的公司在成立之初都存在虚假验资或抽逃资金行为,股东的投资款项绝大部分非股东所有。比如,巧立名目以购买原材料名义靠银行贷款来验资;以借贷社会民间资金作为验资等等,公司一旦取得银行出具的进账凭证后,立即将资金从原路退回。然后凭借银行进账单去工商部门登记,而工商部门也不再审查公司的资金是否存在。因此,法官建议,有关部门在对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金进行审核时应当严格把握其真实性,要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更加完善和规范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审查,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另外,验资报告是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登记所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之一,因此,要严格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提高其出具验资报告的风险性及产生后果的责任,防止验资报告完全流于形式。

  法官还建议,要堵住利用银行贷款作为公司成立验资资本的渠道,严格信贷操作流程和责任,实行专款专用,若发现注册资金来自银行贷款进行验资,应当加重银行的责任。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还要实行联动机制齐抓共管。既然公司是以股东出资的数额作为公司注册资金并对外承担责任和风险,那么,资金一旦投入公司内就要用于公司的正常营业运转。这就需要由银行、会计事务所、工商各部门形成联动,齐抓共管,共同严格审查公司成立注册资金,制定注册资金在公司账户内停留的时间、去向、用途范围,以防止虚假投资或抽逃注册资金,保证公司正常秩序的运转。

抽逃注册资金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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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执行法官告诉记者,执行实践中发现,80%以上的公司在成立之初都存在虚假验资或抽逃资金行为,股东的投资款项绝大部分非股东所有。比如,巧立名目以购买原材料名义靠银行贷款来验资;以借贷社会民间资金作为验资等等,公司一旦取得银行出具的进账凭证后,立即将资金从原路退回。然后凭借银行进账单去工商部门登记,而工商部门也不再审查公司的资金是否存在。因此,法官建议,有关部门在对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金进行审核时应当严格把握其真实性,要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更加完善和规范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审查,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另外,验资报告是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登记所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之一,因此,要严格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提高其出具验资报告的风险性及产生后果的责任,防止验资报告完全流于形式。

  法官还建议,要堵住利用银行贷款作为公司成立验资资本的渠道,严格信贷操作流程和责任,实行专款专用,若发现注册资金来自银行贷款进行验资,应当加重银行的责任。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还要实行联动机制齐抓共管。既然公司是以股东出资的数额作为公司注册资金并对外承担责任和风险,那么,资金一旦投入公司内就要用于公司的正常营业运转。这就需要由银行、会计事务所、工商各部门形成联动,齐抓共管,共同严格审查公司成立注册资金,制定注册资金在公司账户内停留的时间、去向、用途范围,以防止虚假投资或抽逃注册资金,保证公司正常秩序的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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