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开具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来源:新泰国税网站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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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流转税类业务--即办事项--5
大类
申报征收
办税业务名称
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开具
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税务机关受理销售方申请后,根据其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报送主表及份数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3份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是否即办事项
即办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资料完整、内容准确、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工作流程
受理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业务要求
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审核企业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本环节时限
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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