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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受理和处理问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受理和处理问题

最近,笔者遇到这样的一个案件,一位68岁的老人在某单位工作了20多年的时间,该老人身体非常健壮,现还在该单位工作。由于是临时工,单位没有为他交纳养老保险。由于劳动法的宣传深得人心,他找到单位要求为其交纳养老保险被拒后委托笔者代理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笔者接受委托后,到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负责立案的仲裁员审查后认为,劳动者超过60岁以后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就不受劳动法的保护,所以不予受理。后来,笔者向其指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劳动法从来没有规定,60岁以后就不是劳动者。第二、2006年《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第四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受理和处理问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年龄的劳动者,如劳动者一直在该用人单位工作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就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的,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应受理双方的争议,裁决用人单位限期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双方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补缴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通过笔者的努力,仲裁员最后终于同意立案。后裁决结果劳动者的请求事项也被部分支持。
通过该案,笔者感触很多。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是符合一定标准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才能受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年龄是1660岁,超过60岁以后就不属于劳动者。即使他仍然具有劳动能力,也不能得到劳动法的保护。但是,如果劳动者一直是在该用人单位工作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60岁之前的养老保险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还是要承担的。

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并没有规定超过退休年龄就不能在成为劳动者。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是对劳动者权利的践踏,完全不能代表司法实践。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注意不是到了退休年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规定,但这并不等于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丧失作为劳动者的条件,丧失作为劳动合同主体并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应得待遇的条件。有关部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成为劳动合同主体的理解是没有根据的,并且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特别是农村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部也没有否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仍可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121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
一、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
职)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该职工仍属用人单位职工,应与其
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三、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
手续,职工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该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
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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