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7月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并通过认证抵扣税款,8月初,对方电话告诉该发票已作废,随后我们将该发票退还对方。8月中旬税务稽查局接到协查信息,要求我们补交税款并处罚款。他们这样做对吗?
答:(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第四条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因此,对于销售方来说,作废该发票是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第二条规定:目前,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失控”、“作废”、“缺红字抵扣联”等六种。
1、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属于“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因此,稽查局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单位的作出了补交税款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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