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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

  企业善意取得的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回复

  问: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自制凭证扣除。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真实发生费用的有效证明。

  3、  参考京地税企[2003]114号凡企业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企业所得税有关存货的计税成本方面,允许纳税人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大其存货成本。

  建议以以上文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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