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条例已明确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项目,只要是不在这个项目内,一般纳税人企业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买方企业不作要求的,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看似很简单的问题,也查过相关规定,但怎么有的说可以,有的说不可以。怀疑存在两种日期不同的规定,有的为新有的为旧。要求:回答者列出相关规定的“文件号,文件名称,文件日期”。一经采纳,另有加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条例已明确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项目,只要是不在这个项目内,一般纳税人企业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买方企业不作要求的,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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