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案件分析十二步法之第一步——事实。
北京二中院曾经做过一个关于“事实认定难还是法律适用难”的统计,将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重难点比重调查统计结果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处理民事案件重难点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中的综合比重,认定事实占74.08%,适用法律占25.92%。一线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的综合感受表明,处理民事案件的重点和难点的主要方面为认定事实,占到几乎四分之三的比重。
也就是说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事实认定的重要程度和难度都要高于法律适用。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客观真实”具有不可逆性。将法律真实尽可能的向客观真实靠近,是每个裁判者都要面临的挑战与追求。
一、事实是要被修剪的
1.客观事实
客观事实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中存在的事物、现象和过程,无所谓对错之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客观事实的发生、经过、消灭是客观的,是流动和自在的,总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发生,连绵起伏,一旦经过,无法重现。
如果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个全方位、全时段的摄像头,争议发生后,法官或律师可以对任何事实进行查明,那么法律适用将变得容易许多。然而,现实如同邹碧华法官所讲,案件事实就像一面打碎了的镜子,在法庭上证明案件事实,就相当于把这面镜子拼起来。在现实生活中,事实也确实如此,有些事件发生的时候,既没有旁观的人,也没有录音录像,要把曾经发生的事实恢复起来,无异于拼接那面打碎的镜子。
正因为时间的不可逆以及客观事实的自然属性,所以100%还原客观真实是不可能的,这就决定了对客观事实的还原过程,一定会出现偏差。也正因为其不可还原性,所以在我们的行文过程中,客观事实就不当做必要内容。
2.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正因为客观事实存在不可逆性,所以对客观事实的还原只能是通过当事人。当事人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律师所能接触到只能是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证据,所以当事人的话不能不信。同时,当事人的陈述以当事人感知、记忆、表达为基础。这三个环节,都是主观性的认识,都存在失真的可能。所以当事人的话也不能全信。
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总是对过去已经完成的事件的陈述,受到了认识者主体因素的影响,人们往往也会有自我合理化的倾向,过分合理化自己的行为,指责对方的过错。所以除了听对当事人有利的陈述,还要引导其陈述不利事实,做到兼听则明。
对应到案件分析中,就是要做到三点:1、明确当事人的诉求,2、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必要时可以引导当事人对重点事实进行陈述,这里的重点事实,推荐《要素式审判法》,罗列各类案件常见的审查要点。3、了解纠纷发生的原因,或者说是对方的意见。
当然,对于当事人的陈述,要结合尺子、证据和社会经验进行综合判断。一般社会经验构成了当事人和律师沟通的桥梁。“一般社会经验为案件事实的形成提供了默认的公共性认知框架。司法程序不可能像笛卡尔推倒一切认知从零开始解释每一起案件,对这些不可能提出证据,事实上也没有人要求这么做。”律师对相关社会经验的积累和运用是办理案件的基础。
3.请求权基础整理的要件事实
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可能是杂乱无章、天马行空的事实。要想让这些庞杂的事实起到预想的法律后果,即诉讼请求被支持,需要找到能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事实,即所谓的要件事实。当然,如果作为被告,只需要找到与要件事实矛盾的事实即可。
要件事实是指与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对应的事实,要件事实本身是一种主观事实,即要想满足诉讼请求,需要满足对应的构成要件,就需要有与构成要件匹配的事实。要件事实是存在于法律人脑海里的主观事实,就像一个模具、一个标准、一把尺子。如果证据能够达到证明要件事实,则原告胜诉,如果不能则原告败诉。这把尺子应当同时约束运动员与裁判员,即所有的诉讼参与主体都应遵守这同一规则约束。
作为律师,拿到案子之后的第一步工作是找到尺子。这把尺子就是构成要件以及对应的要件事实。只有熟练的、深入的了解了尺子,才能拿捏住案子。
对应到案件分析中,就是分析第三、四步,要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锁定请求权基础,了解该实体法规范的构成要件,根据规范的构成要件归纳、推导相应要件事实。通过对实体法规范的深刻理解,牢牢把握住审判的尺子,根据拟选用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构成要件进一步分解成要件事实,从而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收集和补充证据。
4.律师重述的事实
之所以使用重述这个词,是因为律师要做两个工作,第一个工作是找到尺子,找到尺子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对客观事实的第一次解释,即分析要件事实的过程。第二个工作是维护自己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要带着使命和任务去重新诠释相应的事实,使得其主张的事实尽可能与要件事实相匹配,称之为“讲故事”。
讲故事的过程,就是诉讼一方将主张的事实与要件事实匹配的过程。讲好故事的前提是要深刻的了解尺子。律师的重述,或者说律师的故事,是以要件事实为基础,结合现有的全部证据,作出自圆其说的解释。这里的自圆其说,对于原告来讲就是这个故事可信度在75%以上即可。对于被告而言,自圆其说就是提出合理的解释推翻原告的主张,使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
5.待证事实
6.裁判事实(法律真实)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019》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明要求的原则规定。该规定重申了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所谓法律真实,就是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没有明确规定。长期以来,法学界坚持“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排斥“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要求达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的程度,裁判案件也只能以绝对真实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并不矛盾,二者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客观真实”是司法证明活动所应追求的终极目标,司法证明活动应当努力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一致。但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常常受到人类自身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的限制,人们对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的认识往往不可能绝对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民事诉讼的规律决定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能是“法律真实”。
三、案件分析中的事实部分
1、委托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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