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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南 | 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大全(三)
【编者按】
近日,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依托“案件入口”的职能优势,对近年来受理、审查的控告申诉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分析归纳了民营企业所涉控告申诉案件的总体成因和风险点,通过积极开展反向审视、坚持诉源治理,提出在先的法律风险提示,以期帮助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提前分析、预防生产经营中高发的法律风险,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笔者现分期编发如下,请朋友们学习、参考。

【第三篇 企业内部管理】

一、控告申诉案件涉及企业内部管理的基本情况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涉案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规模企业,内部管理较为混乱。有的案件中,企业为保持对外经营行为的灵活性,公司印章的保管、用印管理均较为宽松,未建立严格的印章管理制度,导致印章争夺、真假印章的情形频繁发生;有的案件中,企业召开股东会未能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导致决议在实际执行后还被质疑,不能作为解决分歧的合法依据;有的案件中,公司财产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财产混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有的案件中,股东与公司财产账目不清,企业转账、报销流程不规范,企业财务数据不透明,税务开票不规范;有的案件中,实际出资人隐名出资,显名股东处分其股权,多次转手,股权甚至“凭空蒸发”;有的案件中,公司章程简单套用模板,对实践中发生的争议完全不具有适用性,或者章程发生变更没有及时进行登记;有的案件中,离职员工依然持有企业已用印的授权委托手续,对外签订合同。

在知识产权领域,大量企业不重视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的案件中,企业不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反而被下游企业申请,不仅涉及民事赔偿,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有的案件中,企业毫无权利边界意识,明知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然为之提供仓储等服务,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然予以销售。

【风险提示】

(一)关于企业设立及管理的风险提示

【风险点20】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采用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可能产生不同的出资人风险。
【释法说理20】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的组织大致形式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出资人承担的责任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与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的,将产生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同时,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同样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
【控申检察提示20】检察官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在设立企业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既考虑便捷性又考虑安全性,并在企业日常运营时注意与个人(家庭)财产的有效隔离,避免财产混同。
【风险点2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发起人可能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释法说理21】股东应当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履行的,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行;对于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公司债权人亦得以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有的股东自身履行了出资义务,但仍然可能因其他发起人的原因而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控申检察提示21】检察官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应当注意督促其他发起人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在公司债权人提起诉讼时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
【风险点22】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当事人隐名出资,可能产生无法显名以及股权被处分的风险。
【释法说理22】司法实践中,隐名出资涉及的案件频发,且争议较大。隐名出资中通常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至少包括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隐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隐名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债权人、股权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通常属于构成委托合同关系,股权代持协议不一定能够决定股权归属关系,当隐名股东要求公司承认其股东身份,则涉及到股东资格确认,需要证明实际出资,还需要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当显名股东未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思处分其代持的股权时,还涉及到该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隐名出资行为导致了工商登记与实际出资(权利)不符的状态,导致了认定股权归属及利益的不确定性,以及公司外第三人保护问题,风险较大。
【控申检察提示22】检察官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应当慎重使用股权代持的方式;如确需股权代持,则应当在代持协议中尽可能详尽地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规则,并保存好出资及作出相应指令的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
【风险点23】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忽视公司章程的完备性并未适时修改、登记,将产生缺乏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或纠纷解决机制失灵等风险。
【释法说理23】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记载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被称为公司的宪章,极为重要。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重大事项至少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章程,对内要规范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以及创始团队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对外要对债权人公示重要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5条、第81条)。司法实践中,因公司章程规定不够完备、变更登记不及时而产生了大量纠纷。例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原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被认定为有效,相应后果仍由公司承担;公章发生内部抢夺,不能直接依据章程明确是否属于公章作废,不能直接依据章程确定公章控制人。类似风险还有很多。
【控申检察提示23】检察官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公司章程应当至少尽可能完备地规定公司法列举的必要事项,在章程发生修改时,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值得注意的是,章程的制度设计还将切实影响公司运作。如公司章程规范印章证照管理制度,则在原法定代表人继续持有印章证照时能够最高效地要求返还;如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范围作出相应限制,可以对抗非善意相对人,且便于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条);如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董事长的职权范围作有效扩张或限缩等。
(二)关于企业内部人员管理的风险提示
【风险点24】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对授权委托手续管理不当,可能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由企业承担的风险。
【释法说理24】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企业离职员工持企业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甚至代为收取合同价款的情形。
【控申检察提示24】检察官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应规范委托代理手续的管理。在委托企业内部员工对外签订合同时,应在授权委托书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和期限;业务完成后应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员工离职交接时,应通知该员工负责联系的客户,告知该员工已离职,防止员工离职后仍以公司名义与客户商谈业务构成表见代理等情形给企业造成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2条)。
【风险点25】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如不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能产生支付双倍工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风险。
【释法说理25】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4条、第82条)。
【控申检察提示25】检察官提示: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企业义务,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同时也是预防和控制风险、成本。
【风险点26】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规章制度不向员工公示,可能存在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依据的风险。
【释法说理26】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对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要求所作的具体规定,是全体员工的行为准则。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如有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未经过民主程序或者公示、告知员工,该规章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以违反该规章制度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罚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被确认为违法;对于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控申检察提示26】检察官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0条)。
【风险点27】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如不具体有效地约定员工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则存在对于造成的损失缺乏赔偿依据的风险。
【释法说理27】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员工离职后企业需要运用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保护商业秘密并主张赔偿损失,但相关约定无法得到有效适用的情形。
【控申检察提示27】为防范此类风险,应当注意把握:企业和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具体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禁止条款所限制的人员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值得注意的是,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未支付补偿金超过三个月的,员工可以行使解除权;当约定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经济补偿的金额时,员工要求调低竞业限制违约金可能会得到支持。
【风险点28】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不依法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的,可能面临支出更高额企业用工成本的风险。
【释法说理28】司法实践中,有的企业与员工签订免缴社会保险或由员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试图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排除或变更,反而会因为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因无法补办而赔偿损失,实际支出更高额的用工成本。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和员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2条);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0条);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且企业应按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和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企业不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保手续或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保管理部门有权征缴社会保险费用;企业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控申检察提示28】检察官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企业应当避免与员工约定免缴或由员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应依法足额按时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风险点29】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侵犯、泄露、不当使用商业秘密,可能产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释法说理29】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有可能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当事人对此负有保密义务。
【控申检察提示29】检察官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应泄露或不当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否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
值得注意的是,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入侵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或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的,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
(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风险提示
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在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中表现突出。
【风险点30】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企业不重视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产生缺乏维权依据、难以维权的风险。
【释法说理30】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及民间文艺等。
【控申检察提示30】检察官提示:以商标为例,企业对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的内容包括能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如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注册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如不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由于商标注册遵循在先原则,可能遭到他人抢注;也可能由于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构成侵权,面临民事赔偿;无法许可、转让他人使用;由于不享有商标专用权,还可能因为他人的使用而影响自身品牌信誉等。为防范此类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强化自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关注他人拟申请注册的已在公示阶段的类似、近似商标,及时申请注册商标、专利以及版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对于发现他人侵权的,及时固定证据。
商业秘密也值得重点关注,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由于研发尚未完成,尚不能申请专利保护,应特别注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以避免他人利用企业的研究成果抢先完成产品研发,抢先申请专利;研发完成后,及时通过申请专利或继续采取保密措施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涉及委托他人加工的,应注意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保密措施。
【风险点3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将产生民事赔偿甚至构成刑事犯罪的风险。
【释法说理31】商标侵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生产者在生产商品或者服务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通过检索等方式获知他人注册商标信息,避免构成商标侵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侵犯商标权不仅意味着民事赔偿,还涉及刑事犯罪。
【控申检察提示31】检察官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在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背景下,企业应当格外注重防范侵犯知识产权的相关行为。以商标为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5条)。

王勤伟  律师  

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业务领域:法律顾问 公司法律 劳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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