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受理费是指原告方在起诉时按照案件的类型及标的额大小向人民法院预交的费用,它是诉讼费的一种,且是每个民事案件都必然产生的诉讼费。在诉讼终结时,该费用最终该由谁来承担这个问题颇受当事人关注,尽管在具体的案件中,这个问题相对于当事人所争议的实体标的额而言处于很次要的地位,但由于每件民事案件都涉及该问题,且若诉争标的额很大时,相应的受理费也很高,有时甚至能达到十多万,所以,妥善处理好受理费的最终承担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和需要。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原告完全胜诉,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这个在司法实践中都得到了执行,但对于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不同的做法。有的是按当事人胜、败诉的比例进行分配,即原告承担的受理费=败诉金额÷原告起诉请求的金额×全部诉讼费金额;有的按当事人责任比例分配,即原告承担的受理费=原告在本案中的责任比例×全部诉讼费金额;有的既不是责任比例、也不是按胜、败诉比例负担,从数字上分析,似乎仅是为计算方便,决定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一个整数,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剩余数额。在诉讼标的较大时,上述不同的方式对最后的结果有很大的影响,以一起损害赔偿案件为例,原告起诉的标的额为110万,案件受理费为14700元,经开庭审理,法院认定原告的全部损失额为70万,对损害发生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承担49万的赔偿额,若按当事人胜、败诉的比例进行分配,则原告承担8526元,被告承担6174元,若的按当事人责任比例分配,则原告承担4410元,被告承担10290元。两种方式下,原、被告承担的受理费相差4116元。
笔者认为,对于原告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案件,对其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方案,可按如下方式分配:以各被告最终承担的赔偿额即原告被支持的部分为基础,计算原告若按该数额起诉时应预交多少案件受理费,计算出来的该数字便是被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余下的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按该种思路分配受理费的承担,则上述案例中,被告承担的受理费为8650元,原告承担的受理费为余下的受理费即14700元-8650元=6050元。原告被支持的部分即为被告应主动、及时履行的部分,若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就履行了,原告就不用起诉,也就不存在受理费这个成本,故该成本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多诉请的法院未支持的部分,该部分不应由被告赔偿,则原告对该部分就不应起诉,起诉了额外增加的诉讼成本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而不应由被告承担。且在计算顺序上,应先计算被告应承担的受理费,再用总受理费减去被告应承担的受理费作为原告应承担的受理费,因受理费的计算是分段计算的,不同的金额段,其计算比例不一样,故只有以该顺序计算受理费的承担才更能体现受理费承担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另外,若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已主动支付部分赔偿款,而原告起诉时未在其请求额中扣除的,则在案件审结后法院计算受理费承担时,该部分被告已主动支付的赔偿数额应归入原告未被支持的部分,其产生的受理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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