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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椒”商标侵权案二审宣判!一审败诉商家反转获胜!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川知民终2152号
 
一、基本事实
 
2021年9月,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万翠堂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将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下称“五阿婆火锅店”)告上法庭。万翠堂公司享有第43类的第12046607号、第17320763号、第23986528号商标的专用权(字样均为“青花椒”),核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饭店、餐厅等服务,而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菜单上等多处使用了青花椒字样。2021年11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赔偿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30000元。该火锅店不服,随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1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万翠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旨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五阿婆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是否属于正当使用
 
对这一问题,一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诉侵权标识被五阿婆火锅店用于店招等处,且属于突出使用,其使用方式、所使用的位置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与涉案第12046607号、17320163号、23986528号商标相比,均完整包含了“青花椒”三字,其虽字体具有细微不同,但其读音、含义均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在识别、呼叫、判读时误以为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权利人具有一定联系,产生混淆误认
五阿婆火锅店主张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属于通用名称,但其未能举证证明“青花椒”为“饭店”这一服务类别的法定或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故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否定了这一观点,并认为:
① 万翠堂公司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
②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与其显著性相一致。万翠堂公司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③ 五阿婆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与万翠堂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该火锅店标识中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三、案例简评
 
2021年以来,“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青花椒”等商标权诉讼案件依靠相关美食频频进入大众视野,在这类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近期宣判的“青花椒”案无疑为其他法院作出了表率,也为众多商家和吃瓜群众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本案中,主要有两个递进的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①将菜品调料的名称用于餐饮服务业的商标注册是否具备显著性
关于这一问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商标法》第48条做了详细解释,商标的使用应当是一种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据此,商标显著性与商标识别功能呈正相关,显著性越强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就高,相关公众对来源混淆的可能性就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大,反之亦然。因此,万翠堂公司主张的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受其商标的显著性影响
关于其显著性的具体判断,四川高院首先在判决中强调显著性的有无:“青花椒”商标是有显著性的,但给出的理由仅仅是它已经注册在第43类服务(提供餐饮服务)上了,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随后,四川高院再分析了显著性的大小:一方面,青花椒系一种植物果实以及由此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在川渝地区种植历史悠久,以青花椒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另一方面,万翠堂公司在其官网宣传推广中使用的“青花椒砂锅鱼&招牌青花椒味”,其实也是强调“青花椒”是其菜品的口味和特点。由此可见,万翠堂公司的“青花椒”商标与作为调味料的“青花椒”无法做到泾渭分明,所以该商标只具有弱显著性。《商标法》第59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万翠堂公司注册商标“青花椒”的弱显著性特点,注定了保护范围过宽会影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也会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争议焦点②在商业标识中使用该菜品调料名称是否属于正当使用
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涉及正当使用抗辩的问题时,应当在比对商标相似程度、具体使用方式的基础上,分析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善意和合理,以及使用行为是否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等因素,综合判断被控侵权行为究竟是商标侵权行为,还是属于正当使用行为。
四川高院比对商标相似程度后认为:虽然“青花椒”文字以及呼叫相同,但五阿婆火锅店在“青花椒”字样前面附加自己的注册商标“邹鱼匠”标识,后面带有“鱼火锅”三个字,“青花椒”与“鱼火锅”在字体、字号、色彩、高度、字间距等方面均保持一致,没有单独突出使用,而是与“邹鱼匠”“鱼火锅”共同使用,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
考虑到具体使用方式,法院也作出以下认定:“青花椒”作为鱼火锅的重要调味料,使用在“鱼火锅”之前,完整而清晰地向公众表达了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招牌菜是青花椒鱼火锅,该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
而该行为的善意与合理,法院没有展开详细说理,结合既往判例可知,善意往往是分析有无将他人商标标识作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使用的恶意,合理则是指是否仅是在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等必要范围内使用,四川高院也表达了这一部分的考量: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通过注册“邹鱼匠”商标经营青花椒味的火锅,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
对于是否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法院则表示,将特色菜品名称标注在店招上是餐饮行业的惯常做法,特别是在川渝地区以川菜为特色的众多餐馆经营中,无论是店招还是菜单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相关公众都习惯将其含义理解为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特色菜品,不会导致产生误认和混淆
根据以上分析,五阿婆火锅店就“青花椒”字样的正当使用和诚实经营不构成侵权行为,无需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个案正义的实现,同样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几点警示;
 
1. 四川高院的本次判决,对于其他遇到类似案件的法院来说,是可供参考的典型案例。第一,法院详细的考量了地域环境因素,特色菜品名称标注在店招上是餐饮行业的惯常做法,特别是在川渝地区以川菜为特色的众多餐馆经营中,无论是店招还是菜单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相关公众都会将其理解为菜品内含有该调味料;第二,法院在对于商标显著性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关系上做了严密的论证,从而能够依据显著性低来确定该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应过宽;第三,法院对于正当使用和侵权行为的判断作出了抽丝剥茧式的分析,从商标相似程度、具体使用方式、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善意和合理以及使用行为是否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等多方面展开说理,综合认定了本案系正当使用,切实保障了商标专用权保护与维护公共领域的平衡。
 
2. 商标局在对拟注册商标进行实质审查时,应当更加审慎。正义取胜不能只寄望行业抱团取暖一起行动,商标对生产经营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面对较为常见的“青花椒”等词汇,允许其注册为餐饮服务类商标可能会导致这一词汇在公有领域的使用受限。《商标法》赋予权利人以垄断性的保护权利,是法律综合各种利弊关系后所作的一种行为选择,其目的在于刺激智力创造者的积极性,但如果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过宽或商标注册的门槛过低,会导致注册商标不断地侵占公有领域的知识,这并不见得是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而恰恰会削弱知识产权的客体——各种创新成果产生的基础,并阻碍他人的竞争产品的推出,从而使得社会公众获取创新产品和利用公有领域的愿望成为泡影。
 
3. 注册商标权利人和商业维权代理机构同样应当从中吸取教训,“青花椒”事件相关报道显示,原告公司负责人披露,其与代理公司的合作模式为“全风险走量”,这一维权模式的弊端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端倪。首先,这样的合作模式导致前期一切维权成本和法律风险均由代理机构承担,代理机构在维权的过程中因此重负难免去追求高回报的维权方式,而忽视相关维权行为的社会影响、实际维权效果等重要因素,可能对商标权利人的声誉产生较大影响;其次,这种合作模式的典型特点就是“走量”,依靠广范围、大批量起诉涉嫌侵权的多个商家,来谋求最大化的经济利益,“青花椒”案就是如此,这样的模式无疑会给本就紧缺的司法资源带来极大负担;最后,此类合作模式也容易导致权利人对于维权事宜不再关心,以至于商标侵权的后果不断扩大,等到代理机构展开维权时,造成的损失已经无法弥补。
 
4. 地方政府与行业协会也应提高警惕,“胡辣汤”、“肉夹馍”仍热气腾腾,这次的“青花椒”案更是让川渝餐饮界人人自危:今天有“青花椒”事件,明天是否又会出现“红辣椒”呢?除了管理部门遏制抢注、完善法律,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也应当强化地方农产品的品牌注册和管理,可以考虑打造包括花椒在内多个区域农产品公共品牌,给农产品一个“名分”,以避免“青花椒”类似事件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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