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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百度高级经理跳槽字节跳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赔85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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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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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百度公司一审诉讼请求

1.支付百度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 288 800元

2.返还百度公司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10月2日竞业限制补偿金214 800元;

3.支付百度公司违反保密义务赔偿金50 000元;

4.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二、裁判结果

北京劳动仲裁委员会:

1.潘昕婷一次性返还百度在线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214 800元;

2.潘昕婷一次性支付百度在线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644 400元;

3.潘昕婷继续履行对百度在线公司之保密义务;

4.驳回百度在线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海淀法院):

1.潘昕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214 800元;

2.潘昕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859 200元;

3.潘昕婷继续履行对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保密义务;

4.驳回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判决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百度在线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潘昕婷属于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潘昕婷离职时,百度在线公司向其发出的《保密、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就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以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进行了告知,并且明确约定了潘昕婷从百度在线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与包括字节跳动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内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对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和《保密、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潘昕婷应在其与百度在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了解知悉其应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对《保密、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中约定的义务,双方应自觉全面履行。百度在线公司在2020年4月2日潘昕婷离职后,按约向其足额支付了6笔税后竞业限制补偿金,潘昕婷应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潘昕婷于2020年7月27日至8月7日期间多次将车辆停放于字节跳动公司办公区地库,多次在工作日期间出入字节跳动公司,潘昕婷虽称出入原因为与朋友有约,拜访朋友,但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潘昕婷未对其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百度在线公司所持潘昕婷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的主张予以采信,潘昕婷应当依约向百度在线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潘昕婷提出违约金数额过高的抗辩意见,经审查,百度在线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约定确存在过高现象,应予以酌减。本院结合案件综合情况考量后酌情判令潘昕婷向百度在线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859 200元。

审判员:刘晓独

裁判时间:2022.1.24

判决书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30165号

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崔珊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昕婷,女,北京万泽缘科技有限公司(自述),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飞,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与被告潘昕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晓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度在线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俊与被告潘昕婷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度在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潘昕婷:1.支付我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 288 800元;2.返还我公司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10月2日竞业限制补偿金214 800元;3.支付我公司违反保密义务赔偿金50 000元;4.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事实和理由:我公司系国内著名的互联网公司,潘昕婷于2011年4月8日入职我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17年6月30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潘昕婷在我公司担任高级经理职务,在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潘昕婷所应当承担的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及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潘昕婷于2020年4月2日自行辞职离开我公司,离职时被明确告知应当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以及竞业范围,我公司亦向潘昕婷按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我公司发现潘昕婷已私自就职于与我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我公司认为,潘昕婷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私自到竞争公司工作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给我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造成了巨大影响,我公司因此受到了巨大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畸高的情形,应当得到全部支持。

潘昕婷辩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百度在线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不属于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百度在线公司与潘昕婷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中涉及竞业限制的部分均为无效。《劳动合同书》、《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约定竞业限制主体过多,限制了潘昕婷的择业自由。潘昕婷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其离职后入职北京万泽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泽缘公司),该公司与百度在线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且潘昕婷的职位和工作内容与百度在线公司之间也不存在竞争性。用人单位设置提供就业信息条款加重了潘昕婷的责任,无法律依据。本案中视频的拍摄未经拍摄者许可,拍摄视频侵犯被拍摄者隐私,视频来源非法。视频内容也未显示潘昕婷进入字节跳动公司办公,不足以证明潘昕婷入职字节跳动公司。百度在线公司设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应予以调低,潘昕婷的权利与义务明显失衡,百度在线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潘昕婷的行为给百度在线公司造成了多少损失。潘昕婷不知晓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未证明潘昕婷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潘昕婷无需履行保密义务和承担赔偿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潘昕婷于2011年4月8日入职百度在线公司,2017年6月30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35条第(4)款约定:“竞争对手”指与甲方(指百度在线公司,下同)和/或其关联公司从事竞争业务的经营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今日头条·····第37条约定:未经甲方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披露任何商业秘密······。第38条约定:乙方(指潘昕婷,下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其任职于甲方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从事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竞争业务的任何竞争对手或该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处,接受或取得任何权益和/或职位,或向任何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的竞争对手或该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提供任何咨询服务或其他协助······。第39条约定:······离职后竞业限制补偿金计算标准:乙方与甲方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年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总计支付相当于乙方离职前一年(从离职日开始向前计算)基本工资的二分之一,作为乙方离职后履行本公司竞业限制义务的全部经济补偿·······离职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在乙方与甲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支付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标准为本条第3款规定的经济补偿的十二分之一,由甲方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甲方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41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所有经济补偿,并且在甲方通知乙方后10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规定的全部经济补偿的3倍数额的违约金。2020年4月2日,潘昕婷因个人原因与百度在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百度在线公司向其出具的离职证明显示其工作部门为知道业务部,职务为高级经理。百度在线公司当日向潘昕婷送达《保密、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显示:······公司在此提醒您:您的竞业限制期限为您与本公司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年内,即2020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2日。此期间公司将按照约定,按月向您支付人民币35 800元/每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此竞业补偿金自2020年4月起于公司每月发薪日汇入您的原工资账户,公司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竞业限制期间,您不得从事与百度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拟从事的业务······竞业限制期间,您不得加入或运营百度和/或其关联公司从事竞争业务的经营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今日头条、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若您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与本告知书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百度在线公司提供的支付凭证显示自2020年4月至10月,百度在线公司按月向潘昕婷支付了税前35 800元/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潘昕婷认可该段时间内收到上述金额。双方均认可在仲裁庭审时,百度在线公司将潘昕婷的竞业限制期限减少为6个月。

百度在线公司主张其公司与潘昕婷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潘昕婷应当承担的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及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潘昕婷于2020年4月2日自行离职,离职时其公司明确告知了潘昕婷应当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及竞业范围,亦向潘昕婷按期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其公司发现潘昕婷已私自就职于与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字节跳动公司。该行为已经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给其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造成了巨大影响,其公司因此受到了巨大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畸高的情形,应当得到全部支持。因为其公司发现潘昕婷违约,为了减少损失,其公司暂停发放潘昕婷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其公司在仲裁庭审时当庭将潘昕婷的竞业限制期限减少为6个月。据此,潘昕婷应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金、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为此百度在线公司提交了如下材料作为证据:

1、邮件交寄单、邮件查询信息及《取证数据保全证书》,邮件号码为1104479881978,收件人为潘昕婷,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院2号楼中航广场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2020年9月20日,该邮件签收,签收人为收发室;

2、2020年7月21日至8月7日的视频录像及相应的公证书,其中2020年7月21日视频第1分12秒,一佩戴帽子、口罩,身着白色短袖上衣、蓝色裙子的女性进入电梯间,2分57秒该人进入标有“字节跳动”的办公区,录像显示该办公区地址为北三环西路43号院,楼体标有“字节跳动”字样;7月22日、23日,一佩戴帽子、口罩,身着红色短袖上衣、黑色长裤的女性出现在相同地点;7月27日、29日、8月5日至7日,均有一佩戴口罩女性进入上述地点。另外显示潘昕婷多次驾车停放在“字节跳动”的地库;

3、照片,显示潘昕婷的外貌信息;

4、百度在线公司、北京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字节跳动有限公司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内容显示四家公司的成立日期、住所地与经营范围等信息,其中四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技术服务;

5、网页截图及字节跳动公司诉讼材料,内容显示有“今日头条进军搜索引擎,挑战百度”、“今日头条出搜索引擎叫板百度谷歌”、北京字节跳动科技公司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信息。

潘昕婷对邮件交寄单、邮件查询信息及《取证数据保全证书》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收发室签收无法证明潘昕婷收到了,无法证明潘昕婷去字节跳动公司上班;对视频及公证书、照片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认可视频中的人员系潘昕婷,但是内容系偷拍,拍摄者身份不明;对工商登记信息真实性认可,对网页截图的真实性不认可,称不能以网上报道证明存在竞争关系;对诉讼材料的真实性认可,称与潘昕婷无关,看不出已经生效,也看不出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潘昕婷主张其不属于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百度在线公司与潘昕婷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中涉及竞业限制的部分均为无效。《劳动合同书》、《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约定竞业限制主体过多,限制了潘昕婷的择业自由。潘昕婷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其离职后入职万泽缘公司,该公司与百度在线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且潘昕婷的职位和工作内容与百度在线公司之间也不存在竞争性。用人单位设置提供就业信息条款加重了潘昕婷的责任,无法律依据。本案中视频的拍摄未经拍摄者许可,拍摄视频侵犯被拍摄者隐私,视频来源非法。视频内容也未显示潘昕婷进入字节跳动公司办公,不足以证明潘昕婷入职字节跳动公司。百度在线公司设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应予以调低,潘昕婷的权利与义务明显失衡,百度在线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潘昕婷的行为给百度在线公司造成了多少损失。潘昕婷不知晓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未证明潘昕婷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潘昕婷无需履行保密义务和承担赔偿金。为此潘昕婷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劳动合同书》,内容显示潘昕婷与万泽缘公司订立了2020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内容显示2020年4月至12月缴费单位为万泽缘公司。

百度在线公司称潘昕婷提交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系潘昕婷为了规避竞业限制所签订的,其真实就业情况及入职单位不在万泽缘公司。潘昕婷未能提交其实际工作情况的证据,仅凭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经其公司查询,万泽缘公司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行业,与百度在线公司之间并非没有竞争关系,劳动合同可以看出潘昕婷月工资75 000元,合同无论是否属实,竞业限制违约金并不过高。且万泽缘公司现已经营异常,无法承担潘昕婷高额的月工资。对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无法证明潘昕婷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系潘昕婷为逃避竞业限制义务而缴纳,且年缴费基数是229 941元可以证明潘昕婷的违约金并不过高。

百度在线公司以要求潘昕婷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违反保密义务赔偿金及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一、潘昕婷一次性返还百度在线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214 800元;二、潘昕婷一次性支付百度在线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644 400元;三、潘昕婷继续履行对百度在线公司之保密义务;四、驳回百度在线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百度在线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对于仲裁裁决的第一项和第三项均无异议,本院亦不持异议,予以确认。潘昕婷应返还百度在线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214 800元,同时继续履行对百度在线公司的保密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潘昕婷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以及是否应就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向百度在线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就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百度在线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潘昕婷属于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潘昕婷离职时,百度在线公司向其发出的《保密、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就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以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进行了告知,并且明确约定了潘昕婷从百度在线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与包括字节跳动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内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对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和《保密、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潘昕婷应在其与百度在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了解知悉其应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对《保密、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中约定的义务,双方应自觉全面履行。百度在线公司在2020年4月2日潘昕婷离职后,按约向其足额支付了6笔税后竞业限制补偿金,潘昕婷应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潘昕婷于2020年7月27日至8月7日期间多次将车辆停放于字节跳动公司办公区地库,多次在工作日期间出入字节跳动公司,潘昕婷虽称出入原因为与朋友有约,拜访朋友,但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潘昕婷未对其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百度在线公司所持潘昕婷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的主张予以采信,潘昕婷应当依约向百度在线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潘昕婷提出违约金数额过高的抗辩意见,经审查,百度在线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约定确存在过高现象,应予以酌减。本院结合案件综合情况考量后酌情判令潘昕婷向百度在线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859 200元。

关于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金一节,百度在线公司未就潘昕婷存在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该项请求缺乏依据,故本院对百度在线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潘昕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214 800元;

二、潘昕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859 200元;

三、潘昕婷继续履行对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保密义务;

四、驳回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潘昕婷负担五元,由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五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晓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超强

书  记  员    梁诗晨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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