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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反了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会导致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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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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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那么如果合同违反了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会导致无效呢?本文将聚焦于最高院指导案例170号—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通过案件介绍,结合法院的裁判观点,来看看最高院如何认定这一问题的。

案例简介:

饶国礼(以下简称原告)系晶品酒店的个人经营者。晶品酒店中标获得租赁某物资供应站(以下简称被告)所有的南昌市青山南路1号办公大楼的权利后,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其中第五条特别约定:租赁物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楼,需加固后方能使用。晶品酒店对租赁物的前述问题及瑕疵已充分了解。晶品酒店承诺对租赁物进行加固,确保租赁物达到商业房产使用标准。后在加固施工过程中,案涉建筑物大部分垮塌。

江西省建设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意见》载明:1.该大楼主要结构受力构件设计与施工均不能满足现行国家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存在较严重的结构隐患。2.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该大楼按房屋危险性等级划分,属D级危房,应予以拆除。建议:尽快拆除全部结构。

原告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请,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返还其保证金220万元并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1万元。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判令原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2463.5万元。

再审中,原告将其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涉案《租赁合同》无效。

最高院再审最终判定涉案《租赁合同》无效,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220万元,驳回原被告方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涉案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院认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该《办法》虽在效力等级上属于部门规章,但是,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体现的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保护以及对公序良俗的维护。结合本案事实,在涉案房屋已被确定属于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应当尽快拆除的D级危房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仍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出租用于经营可能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商务酒店,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从维护公共安全及确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的角度出发,对本案情形下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从严把握,司法不应支持、鼓励这种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公共安全的有违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行为。故依照《民法总则》第153条以及《合同法》第52第4项的规定,确认《租赁合同》无效。

隆安点评

一、当事人违反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

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民法典》生效后,与上述合同法规定相对应的第153条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立法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由此可知,部门规章的法律位阶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当事人违反部门规章的规定并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8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合作开发协议》违反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3条第1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39条第2项的规定,但前三者皆系行政规章,第四个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均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二、若当事人违反部门规章会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的,则会构成合同无效事由

原《合同法》和现行《民法典》均规定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最高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本案中,由于涉案房屋并非轻微的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而是被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建议尽快拆除,存在可能倒塌的严重质量问题,且承租人承租涉案房屋系用于从事酒店经营活动,则涉案房屋不仅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安全,更危及不特定公众的人身安全甚至生命安全,因此最高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将本来应予拆除的危房出租的行为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租赁合同因此无效。

本案启示:

通过本指导案例可以看出,违反了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若会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则会导致合同无效。虽然“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均系不确定法律概念,其具体内涵需要在个案中予以明确,但本指导案例明确了将本应尽快予以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活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对指导和统一相关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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