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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商标恶意维权的应对策略

遭遇商标恶意维权的应对策略

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常虹

我国商标制度遵循申请优先原则,只要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就可以获得商标注册,由此导致大量恶意抢注囤积商标并进行牟利的商标恶意维权行为。被控侵权人虽然可以通过无效宣告、撤三等行政程序剥夺其商标权利基础,从而根本性地排除商标权滥用行为,但所需周期过长。在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法院往往不会支持被告因已启动无效宣告等程序而要求法院中止审理的主张。这也从客观上助长了商标恶意维权之风,变相纵容了其通过恶意维权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总结司法实践中针对滥用商标权的裁判规则,梳理在不提出或提出的商标无效评审尚未终结的情况下,直接在司法程序对抗商标权滥用的策略。

一、商标恶意维权的主要手段

商标权人通过恶意抢注取得商标权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是通过要求实际权利人高价回购、或者滥发侵权警告函、进行行政举报投诉,甚至恶意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等手段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二、商标权滥用的应对策略

如上文所述,除针对该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等行政程序外,被控侵权人还可以直接通过司法程序否定商标权人恶意维权的主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一)针对商标权利人恶意投诉

针对他人恶意威胁,滥发律师声明或者进行行政举报投诉,相关经营者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稳定性。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权利人发出了侵权警告;(2)被警告人发出书面催告要求权利人行使诉权;(3)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诉讼。[1]

(二)针对商标权利人恶意起诉

1.商标未实际使用的不赔偿抗辩

如果商标权利人起诉维权的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则其无权请求赔偿。[2]因此,若商标权人以其恶意抢注且未实际使用的商标进行侵权维权,被告可以以该商标未实际使用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

2.基于在先权利使用的不侵权抗辩

恶意抢注的商标往往存在他人在先的权利或者权益基础,如被告正是该在先权利人,则可以据此进行不侵权抗辩,即抗辩涉案侵权行为仅是对其在先权利或权益的合理使用,并未造成公众的混淆来进行抗辩。

如在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碎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3]中,最高院指出被告歌力思公司拥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其作为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的“歌力思”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因此歌力思公司在该案中的使用行为系基于合法的权利基础,使用方式和行为方式均具有正当性,其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歌力思”文字代指商品的生产者做法并无不妥,普通消费者不会因此产生误认,从而判定其行为并未构成商标侵权。

3.基于合理使用的不侵权抗辩

恶意抢注人抢注行业通用名称、商品产地的地名等缺乏显著性的标识来进行批量维权的现象也很常见。这种情况,被控侵权人可以主张其使用为对该商品的描述性使用,未发挥商标的识别作用,属于合理使用来进行不侵权抗辩。

如在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4]中,四川高院二审审理认为,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4.滥用商标权的不侵权抗辩

如果权利人滥用商标权主观恶意明显并且在客观上也并未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权,相关经营者可以依据《商标法》第7条第1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抗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提起的商标维权诉讼请求。

如在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5]中,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商标权后,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批量诉讼用并索取赔偿,主观恶意明显,最高院判定其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构成恶意诉讼,依法不予保护。

(三)针对滥用商标权直接提起诉讼

若商标权人恶意投诉或者恶意起诉的行为破坏了该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对其造成了实际的损失,相关经营者也可以针对该恶意维权行为直接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以填补损失,更好地保障自身利益。

如在拜耳消费者关爱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李庆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6]中,法院认定被告将原告享有合法在先权利、在先且持续性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标识抢注为涉案商标,后利用涉案商标发动大规模、持续性的投诉行为不可避免地破坏了原告的竞争优势而使其个人获益,且其注册和投诉行为都存在明显的恶意。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劳而获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针对他人恶意维权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所造成的损失,被恶意维权人亦可以以侵权损害赔偿作为请求权基础提起诉讼。

三、结语

面对商标恶意维权行为,相关经营者应当善用现有司法制度,根据自身的需求以及具体的事实情况采取不同策略,从而在高效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时有效打击商标权滥用行为。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商标法》第64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4] 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终2152号民事判决书。

[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96号民事判决书。

[6] 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8627号民事判决书。

(本文转自魏启学知产视界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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