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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 涉假冒知名品牌刑民交叉商标侵权纠纷案

商标-刑民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推出“2021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88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案件溯源

涉假冒知名品牌刑民交叉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1)沪0110民初17416号


裁判要旨

刑事判决中已责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权利人再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刑事判决中的退赔被害人损失,不妨碍民事判决对于赔偿数额的认定 ;如果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已经获得过赔偿,可在民事案件认定的赔偿数额中予以抵扣。


案情介绍

原告:镜特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镜特梦公司)

被告:胡某某

GENTLE MONSTER品牌创立于2011年,旗下产品主要包括墨镜、眼镜等,具有较高知名度,本案涉及的侵权商标为第11022899号“GENTLE MONSTER”商标。镜特梦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采取法律行为。

2020年7月20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110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9年起,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GENTLE MONSTER”品牌眼镜商品至上海市杨浦区等地。经司法鉴定及审核,上述网店涉及的假冒“GENTLE MONSTER”品牌眼镜商品的销售金额共计达100余万元。2019年9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抓获胡某某,并当场查获印有“GENTLE MONSTER”字样的眼镜126副及眼镜盒等。经相关商标权利人授权单位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眼镜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审理中,在家属的帮助下,被告人胡某某向法院交纳了2万元。被告人胡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预缴了部分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已预缴2万元),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眼镜商品、眼镜盒、手机二部及电脑主机一台均予以没收。该判决现已生效。该案审理中,镜特梦公司明确其从未与被告人胡某某达成过谅解,胡某某也未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或刑事判决生效后向涉案商标相关权利人进行过退赔;且镜特梦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法定赔偿,不主张惩罚性赔偿。

镜特梦公司认为,被告胡某某主观上具有恶意攀附镜特梦公司知名品牌的恶意,且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或者二者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其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关侵权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胡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胡某某辩称,其对自身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无异议,但其行为已经过刑事判决,现原告再以其侵犯商标权提起侵权赔偿民事诉讼已是多余,也会造成被告的重复履行赔偿 ;损失赔偿还应当扣除相应成本,其实际成本支出达60万元,在损失赔偿计算中应当予以扣除。

杨浦区法院一审认为,虽然被告胡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一种行为可同时引发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 ;由于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侵害,因此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即使上述刑事判决已责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部分,亦不影响相关权利人主张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考虑到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以及生效刑事判决所认定的相关案值和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开支,法院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存在竞合的案件,是为司法实践中一个特别疑难的问题。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刑事案件判决已责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权利人再提起民事索赔之诉时,应如何处理?具体问题包括:其一,权利人是否可以再提起民事诉讼?其二,如果可以,民事诉讼中的赔偿数额应如何认定?

首先,应当明确,权利人有权再提起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系由公诉人提起而非由被害人提起,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标的、诉讼请求也截然不同,故不构成重复诉讼。以商标侵权为例,刑事案件中追赃或者退赔的金额,与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中权利人的损失的计算标准并不一致,完全可能存在追赃或者退赔不能弥补商标权人损失的情形 ;且商标权人除了获得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主张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故应当依法保障商标权人的诉权。

其次,刑事判决退赔被害人损失,不妨碍民事判决对于赔偿数额的认定。刑事判决中追赃或者退赔依据的是《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其在性质上属于刑法处理措施,其效果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与民事赔偿属于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故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刑事判决中的追赃或者退赔并不影响民事判决中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但为避免商标权人双重受偿,如果商标权人在刑事案件中已经获得过赔偿,可在民事案件认定的赔偿数额中对其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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