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医药法》对中医诊所的设立方式进行了改革创新。《中医药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2017年12月1日《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
1.《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2.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免提交);
3.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免提交);
4.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5.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6.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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