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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上海滩小贩如何维权(二)

1913上海滩小贩如何维权(二)

韩福东 昨天 13:50

(当年《申报》1913关于小贩维权的报道版面;图片由作者提供)

上海滩小贩们的请愿行动,开始于1913年3月10日。起因是英美租界内的工部局下达了取缔令,让水果店主和肩挑小贩,生计受到威胁。大概有一百多人参与了维权,领头人叫吴宝福。

请愿最初是在北河南路的上海总商会进行的。小贩们没有选择找政府,似乎揭示了政府公信力的匮乏,而总商会在行业协会中的地位,无人能及。总商会并没有推诿塞责,而是函请公共公廨的法官关絅之,于当日下午2时前来磋商办法。依旧没民国政府什么事。

取缔小贩的事件,之所以要函请关絅之法官出面,是因为对违规小贩进行罚款或拘禁,虽是租界工部局的规定,但需要由公廨(法庭)来判决。工部局不可直接对小贩罚款或拘押。

请愿首领吴宝福进入总商会对关絅之说,他们这些人均在租界内售卖水果等鲜货,现在工部局的洋人常常指控他们房屋不洁、货物霉烂,任意踢毁鲜货,还进行拘罚,“值此米珠薪桂之时,何堪受此亏损。乞恩成全。”关絅之毕竟是法律人,就问:洋人踢毁你们物品,有无证据?吴宝福称,有洋人签字为凭。然后把那些字据递了上去。看来租界这些执法者,也和当下的中国城管一个鼻孔出气,以打砸小贩物品为执法之上上缔。

事涉公共租界,问题就显得比较棘手。当时的程序是,关絅之与总商会的董事商议后,再照会公共租界领事团,由领事团转工部局商议。(注1)

这事情折腾了好几天,最后租界工部局暂时做了让步,但仍坚持腐烂水果和切开的西瓜,可能引发疫情,所以除了有营业执照的店面外,小贩一概不准贩卖水果。

这个巡捕与小贩猫捉老鼠的游戏,一直持续到年底,仍在继续。

虽然工部局退后一步,允许有营业执照的店面卖水果。但那些没执照的路边摊贩和肩挑小贩,出于生计考虑,一时很难放弃旧业。所以执法越认真,就形同对小贩的压迫越严酷。1913年3月19日,上海四马路一带弄口设摊售卖食物的王根松、陆木全等小贩,被工部局卫生处的洋人查获,他们向巡捕报案,第二天将他们捉拿归案,由公廨进行审讯。这个王根松此前就曾被卫生处洋人捉到过一回,当时的辩护意见是:因无店基门牌,工部局不允给照。公廨采同情态度,判令免罚,令他们回去补领——这有点形同玩笑,此前申请过,工部局不发牌照,再申请,注定也只能是枉然。

果然,小贩们再度申请执照,仍然碰壁。被抓捕后,他们表示并非故意违犯,“求开一线之恩,以保贫民生计”。或许是洋人对此前的免罚判决不满,这一次关絅之与美国领事官员商议后,判每个小贩各缴纳五角洋钱,取保出去。(注2)不再免罚,但比此前动辄罚款5元,或关押5天,确实还温和许多。

对关絅之而言,这问题颇难破解。进入4月初,又有洋人指控江阿四、潘五仔、包黄氏诸人没有营业执照,出售不洁食物,有碍公众卫生。江阿四等人同样以无钱租屋开店,工部局不给核发执照做抗辩。关絅之与英国领事官员商议后,还是找不到两全办法,当天竟没对这个简易案件作出判决。(注3)

类似的案件不断发生,小贩们前往上海总商会和公共公廨的请愿行动,也因此没有停歇。在4月16日小贩张顺元、齐宝兴在广西路等弄口设摊零售水果被抓之后,关絅之终于熬不住了,与美国领事官员商议后,决定给出三个月过渡期,商议出个于“公众卫生”和“贫民生计”两无妨碍的办法,再行宣布。(注4)

趁他们这三个月商议的空歇,插播一段有关租界执法的广告。《申报》在4月18日刊发《工部局取缔小贩之余波》新闻时,紧跟其后还有一则报道,说的是在北四川路三、四、五辖区,英美租界工部局的收捐人,前来征收“四季捐”。因该地段不属租界,工部局属滥权收税,这些商人不愿缴纳,但工部局却因此不准各店铺悬挂招牌,防碍了他们的营业。各店铺在16日这天投诉到警署,三、四、五区区长汇报到总局后,总局又函请陈交涉使速向工部局和领事“严重交涉、以保主权”。(注5)

这个背景,有助于我们对公共租界执法更全面的理解。此前,“五毛派”史学家对租界的林林总总有妖魔化倾向,近来“汉奸派”史学家则有矫枉过正之势。这不是题外话。

长期以来脏乱差,而又缺乏现代医学知识,这样的现实,让西方租界势力在中国,有了以公共卫生安全为名,整顿秩序的理由。在上海公共租界取缔小贩时,汉口的英人则越界到了租界之外,拆毁那里的茅蓬,俄国人则把租界外的货摊也进行了驱逐,理由都是他们“污秽而有碍于卫生”。

《申报》的一篇评论称,华界卫生事宜,华人官员不能谋,而使外人谋之,诚华官之羞也。但是,在茅蓬中居处、设小货摊营业,非常可怜,一旦拆毁驱逐,使之栖身无地、谋食无方,实为我人所不忍,而那些“主持人道之文明国”,尤应曲为体谅。

话题一转,这篇评论又说道,相较于汉口租界洋人的举动,“上海租界对于各小贩之取缔,已觉格外体恤矣,而犹哓哓不已,愚哉小贩,可怜哉小贩。”(注6)居然埋怨起小贩的维权行为了。在很大程度上,华人意见领袖似是被陌生的公共卫生话语所吓倒了。总之,虽然华人报章如《申报》,也很看重小贩的生计问题,但在“公众卫生”话语面前,根本连质疑的能力都没有,遑论对话。

腐烂水果尤其是切开的西瓜,对公共卫生的可能威胁,被严重夸大了。即便确对卫生有碍,为图管理便利而实施“有罪推定”,将所有没店面的水果摊贩一体取缔,亦属滥用权力。至于跑到无执法权的租界外,拆毁茅棚,驱逐货摊,更是有愧于所谓的“主持人道之文明国”称谓。

在1913年1月30日,上海滩也曾发生这样一个越界执法的案例,有工部局1082号华人巡捕在吴淞路交界处,驱逐菜摊小贩,小贩们跑出租界。这个巡捕继续追赶,结果被五区站岗的巡士拦住,拘其去见区长。有趣的是,区长见他脑后还垂着一条辫子,当即为他强行剪除,然后把他释放了。(注7)——对滥用权力的执法者的处分,可比因生计而违背恶法的弱势群体轻多了。

在其他的评论中,《申报》也曾表示,工部局以“注意于卫生”为名取缔小贩,无可厚非,但执法不善的华捕任意蹂躏此辈小本经营的商民,使他们哀哀无告。“有治法者,尤在有治人,窃谓此项良法规定后,尤宜以注意考察华捕为第一义。”(注7)特别提及华人巡捕“任意蹂躏”商民,这当然和华捕比例远高于洋捕有关,但可能也说明洋人巡捕执法相对没那么恶劣。

但有些案例表明,租界工部局卫生处的洋人官员也可能会故意刁难小贩。上海南京路264门牌水果店主俞阿毛,在店址迁移后,请发执照不准,后经会审公廨中西法官审讯,到堂的卫生处洋职员白兰恩并未能将不发执照的理由做详细声明。(注8)

取缔小贩的所谓“良法规定”发布后,还衍生出假冒租界工部局员工敲诈的次生职业。宁波人王阿桃即是其一。他以向各小贩查验执照为借口,乘间索诈。1913年5月4日,在南京路附近弄巷内,向挑售肥皂的吴春生勒令补缴一元洋钱时,发生争执,被172号华人巡捕撞见,王阿桃试图行贿3元洋钱给巡捕,遭拒。在会审公廨审讯时,关絅之与英领署的康君判其坐租界牢房半年,期满后送地方检察厅,押解回原籍。(注9)

有时,华捕取缔小贩的行为,会遭遇反抗。1913年7月,在上海北四川路,捕房855号华人巡捕指控侍者杨春记干涉他驱逐小贩,并行凶打失银表、撕毁号衣,7月7日经公堂传讯后,罚其五元洋钱充公。(注10)

租界会审公廨在1913年 4月16日审讯小贩张顺元、齐宝兴案时,曾表示有三个月会商期,希望能拟出一个兼顾“贫民生计”和“公众卫生”的良法。这期间的一个通融办法是,准许小贩自由贸易,但不洁食物以及霉烂水果仍不准出售。三个月时间只到了一半,租界工部局就以小贩仍有将霉烂水果沿途喊售者,进入夏令,“霉烂之物食之,最易发生疫疠,殊与公众卫生有碍”为由,再度禁止小贩沿街设摊和肩挑售物。(注11)

这个决策做出没几天,就有水果小贩王阿三、黄阿林等人,因无资本设置店面,无证照出售水果,且有霉烂之物搀入,被罚洋钱二元到七元不等。(注12)

小贩的境遇仍然窘困,饱受歧视。有个印度人,因为向小贩尤阿全强买珍珠米不遂,就将他之肾囊踢伤,送往仁济医院医治,终因伤势过重死亡。(注13)

到了年底,在上海英美租界工部局以公共卫生名义取缔小贩后,法国租界实施了更为严格的禁令。自11月1日起,严禁租界范围内各街畔摆设货摊。小贩们去法领事署请愿未果后,开始散发传单,组织同业于某月日在茶堂聚会商议解决之道。一时竟凑足千余人,让华人警署大为恐慌,派警力予以解散。(注14)

这一次法租界禁止沿街设摊的政令,和英美租界不同,理由不是“公众卫生”,而是影响路政交通;所以影响到售卖所有商品的小贩,不仅不洁食物和腐烂水果一项。小贩们推举杨姓代表,呈书公堂,称法租界内小贩400余人,连家属共有二千余口,均靠此糊口。一旦被禁,生机顿绝,请弛禁令,以全生命。(注15)

相较于英美租界,法租界在取缔小贩上似乎更易通融,在小贩上书次日,即重新准许各弄口摆设货摊,只是不得占用人行街道。同时允许各小贩领照后肩挑售卖,惟不许中途占道停歇。这个新规获得《申报》的赞扬,该报在评论中一方面表示:“此后各小贩自宜奉令承教,以不踰越范围为度。”另一方面仍对执法者提出要求:“各小贩利博蝇头,沿街贸易。而随时巡察之奉公员役,务以顾恤生民为前提,毋徒逞威行暴,以喜怒而示其恩怨,以践踏而肆其狎侮,施一分法外之仁,同胞即蒙一分之福。毋徒以使强力于威权之外为得计也。”(注16)持论尚称公允。

需要补充的是,1913年上海滩取缔小贩的行动,不仅在洋人管辖的公共租界发生。华界也有类似举动。12月初,上海市议会也以“有关道路卫生”为由,要求市政厅对小贩进行了限制。

上海市议会在所交议案中,举了“十亠铺南首之鸡鸭行”的例子,称那里“笼篮杂列,外人一至华境,即云臭味难闻,虽不能禁之不开,要必有限制之法。”上海市政厅回应说,城内各路小贩货摊,鳞次栉比,有碍行人,或应限以地位,或应诫以淸洁,且必须向本厅领照,无照不准开设,或则准移他处。(注17)

1913年11月,上海县知事还曾致函淞沪警察厅,要求严查北半城一带马路的小贩。县知事说,那里马路刚刚部分修好,一般小贩及西洋镜等就罗列其间,异常纷扰,既碍行路,复不雅观,其中以小东门最为严重。“若不先行取缔,将来习惯相沿,驱逐不易……如见有设摊小贩,应即干涉,从严禁阻。”(注18)一个月后,淞沪警察厅要求各区署张贴布告,要求小贩只可在无碍交通处照旧摆摊。(注19)

纵观1913年《申报》,上海华界取缔小贩的报道不多,且少冲突,在时间点上也集中于年底,似是对租界相关规定的效仿。对在底层挣扎的小贩而言,1913只是一个开始。(完)

注1:参见《申报》1913年3月11日;

注2、6:《申报》1913年3月21日;

注3:《申报》1913年4月8日;

注4、5:《申报》1913年4月18日;

注7:《申报》1913年4月18日;

注8:《申报》1913年5月22日;

注9:《申报》1913年5月6日;

注10:《申报》1913年7月8日;

注11:《申报》1913年6月2日;

注12:《申报》1913年6月6日;

注13:《申报》1913年7月14日;

注14:《申报》1913年11月3日;

注15:《申报》1913年11月5日;

注16:《申报》1913年11月6日;

注17:《申报》1913年12月8日;

注18:《申报》1913年11月21日;

注19:《申报》1913年12月17日。

(责任编辑: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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