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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处理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
离婚时处理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

 
收养关系是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行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近来,在很多养父母离婚的案件中,对于养子女的抚养义务成为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大理著名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对此作一个阐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收养关系属于拟制法律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一、一般情况下收养关系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除:
(一)收养关系可以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  
1、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的程序,亦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办证三个环节。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的决议后,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解除收养的申请,并说明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公证人员应对当事人要解除收养的原因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以便查明解除收养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有无其他意图;双方对财产和生活问题的处理是否合法等,经审查后,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就为其办理公证,准予解除。当事人自接到公证书之日起,收养关系即告终止。如果不符合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不予办证,对有关纠纷,可建议当事人依诉讼程序提出请求。  
    基层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也要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按照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二)收养关系可以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一方要求解除收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解除收养,但在财产和生活困难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处理解除收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  
1、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4、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二、离婚时的收养关系不得解除,但是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1、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与一般父母子女关系性质相同,离婚不影响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子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在离婚时,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离婚而改变。《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养父母离婚时,未抚养孩子的一方必须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其成年。
3、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变更收养关系如果离婚时一方要解除收养关系,必须经得对方同意其独立承担抚养责任,并办理相应的收养变更登记手续,进行收养权的变更。    
三、变更收养关系的抚养、赡养义务:
在准予解除收养时,应当妥善地处理由此而引起的财产和生活问题。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由养父母抚养长大已独立生活的养子女,应负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不得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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