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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11/510-2007

3.0.2 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工程的建设各方不得擅自修改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当确实需要变更时,该项变更应经原施工图设计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0.5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及保温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0.6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应进行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检测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2.3 外墙热桥部位均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和保温措施。

4.2.8 保温层(板)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接或连接必须牢固。粘接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6.0.5 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军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现场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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