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诉前调解”显成效】多年未果烦“薪”事 诉前调解“秒”到账
近日,北方公证处驻玉泉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成功化解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顺利达成调解协议,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双方因纠纷导致损失扩大的局面,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市场信心。
原告贺某2012年至2013年,跟随被告李某在某建筑工地做木工工作。2014年初,李某出具欠条承认拖欠贺某工资8300元。近10年,被告陆续支付4500元工资,至今仍剩余3800元未结清,原告贺某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多种理由拒绝支付,讨薪之路十分艰难,贺某无奈将李某诉至玉泉区人民法院。玉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双方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案件委派至北方公证处驻诉前调解中心调解员付帅进行调解。付帅多次打电话给被告李某,说服其到法院积极协商。在约定时间内,原告、被告同时来到法院调解室参加诉前调解。被告李某态度消极,情绪激动,声称没钱,以种种理由不予支付拖欠工资。调解员尽量安抚情绪,对被告释法说理,晓以利害,分别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等角度出发,推心置腹与被告沟通,耐心细致地进行劝导。希望双方从各自利益出发,妥善解决纠纷。经过多次“背靠背”沟通,双方自愿就一次性给付工资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被告李某当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清了所欠工资。至此,这起劳务合同纠纷圆满解决,当事人也满意而归。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劳动者有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用工者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劳务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劳务工资。如遇到劳务工资拖欠情形时,可先与之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的方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下一步,北方公证处将积极开展公证法律宣传,扩大“公证+诉前调解”的社会知晓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公证等非诉讼途径解决矛盾纠纷,推进公证参与调解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公证活动在提高司法效率中的专业优势,实现公证职能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有机衔接,更好的服务群众,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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