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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丨张某、李某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案

中国法律服务网

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张某与丈夫李某来到公证处,称双方因在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上“加名字”的问题而发生矛盾。

通过交谈得知,在结婚之前,李某首付30%的房款购买了两人现住房屋,本来李某在婚前承诺登记结婚后会在产权证上增加张某的名字,但结婚之后,李某迟迟不提此事,即使张某多次催促,李某也只是以房屋存在抵押无法添加张某名字为由而一直拖延办理。因此,张某想要通过公证的方式,尽可能保护自己的权益,以防万一。李某表示,自己也并非不想兑现“加名字”的承诺,一是房屋的确存在贷款,不动产在有抵押的情况之下增加权利人手续繁琐不易;二是父母也不希望在房产证上加上张某的名字。

听完双方表述后,公证员建议双方可以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可就该房屋的归属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虽然双方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且不动产登记才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但是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可以约束合同双方,赋予双方安全感,可以有效解决张某和李某心中各自存在的“疙瘩”。

双方表示这样的公证事项能够很好地达到各自的目的,随即公证员为夫妻二人办理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X)XXX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乙双方当事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执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张某与乙方李某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协议书上甲乙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手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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