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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房产不如争这个:老人晚年的新保障

老人继承遗嘱中的居住权

继子女却成了办理路上的“拦路虎”?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解决了一场特别的“继承大战”,

这场大战可不是为了争房产,而是为了争“居住权”!

为爱人留下一份保障

张爷爷和李奶奶在人生的后半程牵手走过了20多个春夏秋冬,在2014年,他们的人生出现了一个转折点——张爷爷的婚前住房被政府征地拆迁。因此,张爷爷获得了一间拆迁还房,老两口搬进了拆迁还房中,开启了他们的幸福晚年时光。

但好景不长,2020年的一场疾病,像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风雨,令张爷爷的身体状况急转直下。为了防止自己去世后,子女因遗产发生纠纷,他于2020年7月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拆迁还房交由四位子女继承。

同时,为了确保李奶奶能继续在房子中安享晚年,张爷爷特意在遗嘱中为李奶奶保留了居住权,直至她离世。

(张爷爷立下的遗嘱)

居住权引发争端

最终,在2020年底张爷爷离开了人世,享年75岁。他的四位子女顺利地将张爷爷的拆迁还房按照遗嘱的安排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但李奶奶却遇到了麻烦。当李奶奶找到张爷爷的四位子女,要求他们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时,却遭到了一再的拖延。李奶奶无奈之下,将张爷爷的四位子女至法院,要求他们协助自己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爷爷的四位子女道出了他们的困扰。

原来,李奶奶一直生活在该房屋内,四位子女也都愿意协助李奶奶办理居住权登记。然而,由于他们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不知道什么叫居住权,他们担心在李奶奶去世后无法办理撤销居住权登记?

这些疑虑成了双方协商的绊脚石,导致他们一直无法协助李奶奶办理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是什么?

相信很多小伙伴看到这里,肯定很好奇居住权到底是什么?为什么李奶奶一定要去办理这个居住权的登记手续?对老人有什么好处呢?为此,我们采访了中华遗嘱库创办人——陈凯先生。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


居住权设定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满足
“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诉求,对保障特定弱势群体“居者有其屋”具有重要意义,兼具稳定性和灵活性,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效用。

并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张爷爷的四位子女担心李奶奶去世后无法办理撤销居住权登记的情况,是不会发生的。


居住权对老人有什么好处?


居住权与房屋产权可以分离。根据合同约定或遗嘱,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让房屋的产权人将房屋的居住权授予其父母、朋友、同事、离异配偶、保姆等任何人。而且,居住权登记的有效期可以超过20年。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有些老人会面临一方面想把现居住的房屋在生前就过户给子女,以减少遗产税等支出,也让子女安心照顾其生老病死;但另一方面又害怕子女在房屋过户之后对其不孝,让其住无所居,无所依靠的困惑。

但在《民法典》出台之后,这些老人的愿望即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予以实现。既可以满足父母欲意在有生之年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子女的意愿,又能够保障父母在失去房屋所有权之后,不至于被不孝子女撵出房屋造成居无定所的困顿局面。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张爷爷没有提前订立遗嘱,那么他的遗产分配可能会引发纠纷,他的子女可能会因为遗产而产生矛盾。而对于李奶奶来说,如果张爷爷没有在遗嘱中给她居住权,她可能在张爷爷去世后无家可归。

纵观此次事件,再次印证了一个道理,我们都应该提前做好安排,才能从容面对,为家人留下爱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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