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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意定监护公证、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公证“组合拳”服务还能这样做!

案例一

01

离婚冷静期还能这样做……

图片来自网络

案例简介

甲和乙是一对80后夫妻,自孩子出生后,乙便辞职在家照顾孩子和老人。甲因工作需要长期出差,夫妻二人聚少离多,双方感情逐渐破裂。甲遂向乙提出离婚,乙表示愿意接受甲的提议,但要求甲向其支付人民币五十万作为补偿。现甲乙双方就五十万补偿款没有争议,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甲乙申请离婚登记,须先经历 “离婚冷静期”。若甲先行支付补偿款,甲担心乙可能在冷静期届满后不去民政局申请离婚;若待冷静期届满之后再由甲支付补偿款,乙又担心甲在申领到离婚证后拒不支付补偿款。于是,甲乙双方来到我处咨询。

公证员建议

公证员告知甲乙双方:首先,在完成离婚登记前,双方可以办理离婚协议公证,离婚协议既可针对财产进行约定,也可对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约定,以避免一方在完成离婚登记前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或恶意举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还可约束即将离婚的双方,预防因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引发更多的纠纷。其次,针对补偿款,公证员建议双方可签订一份提存协议书,并就此办理提存公证。具体而言,在首次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甲乙双方在公证员的面前签署离婚协议与提存协议,由甲先行将补偿款转至公证处的资金监管账户;待冷静期届满后,若双方在三十日内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补偿款由乙一人领取;若双方选择继续经营婚姻或另行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则甲可在乙(或其授权代理人)的陪同下前往公证处领回该笔款项。

公证员采取分别谈话与调解磋商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甲乙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对双方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进行审核,并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起草了提存协议,当场为甲乙办理了离婚协议公证与提存公证。一个多月后,甲乙双方的离婚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乙持离婚证再次前往公证处申请领款。公证处向民政局核实到甲乙二人确已离婚之后,随即将监管资金划至乙方名下账户。

作为冲动离婚、轻率离婚的“缓冲期”,离婚冷静期具有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积极意义。但在夫妻感情破裂、互相猜忌的情形中,未经公证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协议等都存在着变数,离婚冷静期有可能成为“窗口风险期”。在男女双方彼此丧失信任基础时,公证提存的适时介入再次为双方搭建起信任的桥梁,配合双方制定个性化的离婚协议安排,保障协议内容在冷静期后平稳“落地”,有效化解信任危机,降低离婚成本,避免双方矛盾升级。

法规速递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03

《提存公证规则》(司法部令第38号)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图文来源: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

案例二

02

夫妻财产约定、遗嘱、居住权与意定监护公证指引

案例

张老先生退休后与王女士再婚并共同生活。张老先生有三位子女,王女士有一位女儿。最近,张老先生因疾病缠身,近期身体状况不佳,慕名来到张江公证处,希望通过公证的方式妥善安排身后事宜。

根据他较为复杂的家庭情况,公证员为其制定了专业的公证方案,进行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遗嘱公证以及居住权公证,由三个子女继承其名下房产,并在该房产上为王女士设立居住权。公证员还引入了意定监护公证,由张老先生指定他最信任的小儿子为监护人。这些方案既保护了张老先生的财产权利,亦兼顾了王女士的居住权,各方的权益都得到了保障,取得了全体家庭成员的认可。

01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时,公证员将对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这有助于对家庭的房产、股票、存款等各类资产进行提前安排,防止日后财产分割时出现纠纷。

02 遗嘱公证

公证遗嘱是确保遗嘱生效、遗产按照被继承人意愿分配最可靠的方式。在办理遗嘱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员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全面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公证员亦会运用专业能力,为遗嘱人提供法律服务,解答遗嘱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保障遗嘱合法有效。

此外,公证遗嘱的信息都会上传至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该平台系第一个全国范围的遗嘱信息库,也是世界最大的公证遗嘱信息库。

03 居住权公证

房屋所有权人出于照顾特定人居住需求,可以给予特定人使用和居住房屋的权利。居住权人可以占有和使用该房屋,但不能将居住权转让或继承。设立居住权可通过书面订立居住权合同和遗嘱设立。居住权自在相关部门进行居住权登记时生效。

进行居住权公证服务时,公证员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对居住权协议的内容进行细致设定,充分考虑到未来的各类情况,确保条款明晰、可操作,全面保障居住权合同合法有效。

04 意定监护公证

通过意定监护,当事人可以与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当事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监护人将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制度的优势在于充分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监护内容可以包含生活照管、医疗护理、财产管理、诉讼维权和死亡丧葬等方方面面。

意定监护公证可以确认监护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有助于保障协议被有效执行,避免将来产生纠纷。

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公证机构亦可提供监督监护履行、资金监管、遗嘱信托、继承公证等全套法律服务,使得监护事务、处分财产能够得到综合性的安全保障。

《民法典》法条索引: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意定监护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来源:上海市张江公证处)

案例三

03

公证“三件套”有助化解老年人“无人照顾、无人签字、无法表态”的忧虑

图源:搜狐网

“一次办好三个公证,将自己能够考虑到的遗产传承都做了妥当安排,免去了后顾之忧。”市民邓伯(化名)年逾七旬,早年离异,育有一子。其子现住国外,很少回国。最近,邓伯大病卧床三个月,幸得侄子小邓照料,身体逐渐康复。

随着年纪增大,邓伯有着自己的担心和烦恼,一是儿子在国外有事业有住房,自己希望把住房、存款、理财产品交由侄子继承,担心侄子要了房就不再照顾自己。二是儿子长期不在自己身边,生病或神志不清醒的时候,没有人替自己作重要的决定。三是希望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能够使用无痛的治疗手段,担心届时已无法作出正式的表态,用于交付医院或者监护人。

当事人心存忧虑  公证员精准化解

带着这三个担忧的邓伯,来到了广州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翁晓虹了解上述情况后,建议邓伯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解决他的第一个忧虑。邓伯可以与小邓约定,小邓保证继续悉心照顾、关心邓伯,让其安度晚年,所产生的费用由邓伯支付。邓伯去世后由小邓负责送终安葬。邓伯自愿将去世时遗留的房屋、存款、理财产品都遗赠给小邓。

至于邓伯的第二个担忧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公证解决。意定监护可以让邓伯选定的值得信赖的人作为监护人,当出现邓伯自己丧失语言交流能力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或者因术后造成认知障碍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并且症状不可恢复、不可治愈,或者其他部分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以至于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或不能完全正确处理自己的事务或者照料自己的任何一种情形时,经有资质医院诊断确认或司法鉴定机构医学鉴定或人民法院判决,指定的监护人就可以替邓伯作重要决定。例如,确定康复方案、照顾生活起居、管护个人财产、维护合法权益等。

邓伯的第三个忧虑可以通过“生前预嘱”公证,当事人可以公证的形式郑重声明自己关于生命终期治疗方案的选择,交给适当的人或机构,以表达自己的治疗愿望,以期获得相关人员或机构对自己治疗愿望的遵从。

公证个性化“套餐”  老年人满意而归

“我希望在自己出现重大疾病时,能够采取减轻痛苦、保守治疗,使自己活得有尊严、有质量。所以我想在自己头脑清醒时提前对自己的财产和医疗方案作出安排,避免意见不一发生争执。”邓伯说。

邓伯了解上述公证的内容和作用后,与经办公证员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明确了遗赠扶养协议、意定监护协议和医疗预嘱声明公证的内容,对公证员代为起草的法律文书进行修改。

近日,邓伯和侄子小邓共同来到广州公证处。公证员审查他们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以及邓伯的房产证、存折、离婚证等材料后依法受理。

公证员向邓伯和小邓分别告知意定监护的定义、生效条件、失效条件、监护职责、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告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依据,协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不履行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要在适当的时候将“生前预嘱”交给相关人员,避免因转交不及时不能产生充分的预期效果。

邓伯和小邓表示理解相关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之后,签字确认了遗赠扶养协议、意定监护协议和生前预嘱声明书等法律文书和询问记录。“谢谢你们,在公证处解决了我的忧虑,我现在安心了许多”。邓伯感慨地说。

公证员表示,老年人签署法律文书要慎之又慎,为避免发生争议,建议到公证处由公证员把好关,给予专业意见。“公证+养老”法律服务贴合老年人个性化需求,有助解决养老、再婚、监护、财产传承等常见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文书起草、遗嘱、继承、协议等各项公证法律服务,使老龄群体安心养老,体面养老,智慧养老,幸福养老。

民法典链接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图文来源:广州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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