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2、《民事诉讼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
4、《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
解答:法律文书确定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除法律文书确定支持的部分外,债务人还需要另外承担加倍利息。关于加倍利息,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金
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按照《解释》中的利率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换算成年利率后约为6.39%。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依据:1、《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解答: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时,按照清偿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利息、主债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先后顺序依次清偿。
清偿顺序
依据:1、《解释》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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