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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注销不动产权证,不能成为强拆手段

房子还没拆,国有土地使用权就被注销。近一个多月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连续发布26份《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涉及相关证件被注销居民300多户,多属旧城改建项目房屋。据称,被注销的权利人都是对政府的征收和拆迁补偿决定存在争议的人。

房子还没拆,证件都齐全,土地使用权就被单方面注销了,这样的行政措施不仅令产权人不能理解,也让公众看不懂。中共中央、国务院刚刚颁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纠治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明确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在依法保护产权的法治背景下,这种“房未拆地已无”的做法怎能让产权人吃上“定心丸”呢?

值得注意的是,武汉国土部门此举十分注重“依法行政”,反复强调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那么,他们是如何构建行政合法性的呢?首先将行为定性为区政府依据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征收行为;接着援引《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将“因政府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解释为“政府征收决定生效时物权发生转移”;随之依据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为其单方面注销行为作合法性辩护。

上述解释言之凿凿,却存在多个逻辑漏洞:既然定性为征收,那么针对的就不是国有土地本身,而是上面的房屋,在没有依法给予公平补偿的情况下,这种征收是合法有效的吗?《物权法》规定政府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并不意味着征收决定一经作出就必然产生物权转移。立法规定“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可单方申请登记,难道就意味着政府一作出决定就可单方申请注销登记?

武汉国土部门或可辩解:我注销的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且众所周知,在我国房屋的产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注销了土地使用权,上面的房屋产权便成为“空中楼阁”。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问题的焦点是必须对“依法征收”作出判断。倘若没有就补偿达成一致也算“依法征收”,实践中哪还有违法强拆一说呢?

细究之下,武汉国土部门的解释暗含着一条可怕的“强征拆”逻辑:政府决定征收,政府再注销你的土地使用权,最后拆掉你在没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房子。看似“顺理成章”的行政过程,实则将注销不动产权证当作了强拆手段,其中很难看到依法保护产权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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