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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人不用再看车看房了,新婚姻法的5大颠覆性规定

本文为【槐城律师】的原创文章,作者:于文婷律师。欢迎,期待交流沟通,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新婚姻法一出,婚姻回归朴素时代,讲爱要多余讲钱了。 在婚姻中男女双方的人格、社会责任也会开始过度到独立中去了。 房子车子终于不会成为男人的负担了,同样要成为女人的责任了!

新婚姻法给当代利益社会终于浇了一杯清水。那么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五大颠覆性规定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吧!

(01)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举个例子,甲男婚前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首付50万,与乙女婚后将剩余贷款还清。离婚时,房产价值200万,则乙女可以分得(200-50)/2=75万元。

(02)

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03)

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要求追回来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04)

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05)

鼓励养'小三'?还是维护男人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有配偶者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即其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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