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石家庄市交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了市区交通管理的三项新举措:消减高峰时段交通总量,工作日早晚高峰外地车禁入二环;城市快速路设置最低限速措施;现场实录并曝光交通违法和不文明交通行为。
□文/本报记者 孙会芳 实习生 杜甚彦 制图/凌波
新举措一
工作日早晚高峰二环内禁行外地车
综合外地对外埠号牌机动车限行措施,本着“让路于上下班和接送孩子车辆”的原则,结合市区道路交通实际,市交管局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在市区二环路以内(不含)道路交通高峰时段实施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1、自5月1日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7:30-8:30、17:30-19:00,二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只允许冀A牌照的小型客车(九座以下)、班线客运车、出租车、公交车、通勤班车、救护车、消防车、抢险车、执行任务的军、警用车通行;
2、自5月1日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7:30-8:30、17:30-19:00内,二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禁止环卫清扫、园林施工、道路设施维护车辆及所有货运车辆上路行驶。
3、在限行时段内,接送残疾人、老年人、危重病人等车辆,驾驶人可提前或及时致电石家庄市交管局指挥中心(电话:0311-85858000)寻求帮助。
4、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交管部门按照“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路段通行”进行处罚。
市交管局解释,由于此次限行高峰时段每天只有两个半小时,外埠号牌车辆来石办事的可通过错峰出行或选择出租车、公交车等换乘方式来消除限行带来的影响。同时,为确保此次限行措施的顺利实施,交管部门将完善二环以内道路上的智能抓拍系统,加强非现场执法力度。
实行通行证管理制度,办理通行证必须符合石市常住户口且外埠号牌机动车属本人名下等条件,凭行驶证、居住地居委会、办事处介绍信到交管部门办理通行证(有效期为半年);外地企事业单位工作用车临时来石的,可凭单位介绍信、行驶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在二环外14处综合警务站办理临时通行证(有效期1-7天)。
本市常住户口个人名下的外埠号牌机动车达到尾气国Ⅴ排放标准的,可通过过户手续办理本市机动车号牌,届时将给予优先办理过户。
新举措二
城市快速路设置最低限速措施
市区槐安路、和平路等城市快速路交通压力日益增大,特别是在交通高峰时段拥堵现象尤为严重。而快速路主路低速压车行驶是造成拥堵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有效解决快速路车辆低速行驶、人为制造拥堵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参照其它城市管理经验,市交管局决定:从5月1日起,将对城市快速路实行最低限速,具体规定如下:在城市快速路交通流量平稳,且前方未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出现交通拥堵的情况下,与前车相距超过50米时,城市快速路中的二环路桥上主路全程最低车速为每小时50公里;其他快速路主路限制最低车速为每小时40公里。
具体路段为:和平路高架桥上主路、槐安路桥上主路、体育大街跨线桥上主路、中华北大街高架桥上主路、二环路桥上主路全程。
市交管局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城市快速路的交通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执行”等规定,城市快速路可以参照高速公路特别管理规定,设定最低限速并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罚。
根据快速路主路将实行的最低限速标准,交管部门将在快速路出入口前,设置相应最低限速提示标志及提示语,如“时速低于最低限速值的机动车,禁止通行城市快速路”、“驾驶人驾龄不满一年(含)的禁止驶入”等;在路段上设置车距确认线、“与前车相距超过50米,行驶速度不得低于40km/h”提示语等。
交管部门还将加强桥上管控,在前方交通流量平稳,且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的情况下,对在快速路主路通行机动车与前车车距超过50米且速度达不到40km/h的,特别是对于部分车辆低速压车行驶、人为制造交通拥堵的,由视频巡控系统抓拍,录入违法信息系统,并利用有线广播系统对违法车辆语音提示,令其立即驶离城市快速路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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