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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逵•精解读 | 交通事故医疗费的处理

童贵全 律师

政府二部律师,成都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委员会委员、成都市交通公益服务志愿队副队长、四川省“同心专家服务团”法律专家、彭州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擅长经济纠纷的调解与诉讼、重要商业谈判、合同等文书的起草与审核、内部制度的咨询建议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等。执业期间担任多家政府机构和公司的法律顾问。代理承办了多宗典型疑难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其中,医疗费在赔偿项目中处于重要的地位。而事故发生时,因有部分事故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其医疗费限额只有1万元,可谓杯水车薪,更有少数车辆未投保,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又如何获得医疗费赔偿呢。

一、通常情况下,医疗费在交强险及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

如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为1万元,限额内的有责全赔,由肇事车辆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超过1万元部分,则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按比例承担。例:甲、乙双方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甲、乙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甲方受伤,共计产生5万的医疗费,在乙方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可报销1万元,余款4万元,在乙方投保的商业险限额内,报销2万元,剩余2万为甲方责任部分。

二、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医疗费用,即按责任划分,伤者自身应承担的医疗费处理

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医疗费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是伤者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故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二是伤者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只能由自身承担。

三、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医疗费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1万承担有责全赔的责任。超过1万部分仍按双方责任比例承担。

四、责任人无力承担、逃逸或者无法查明

医疗费的处理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1款规定,以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51条规定:“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费,责任人无力承担、逃逸或者无法查明,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一)受伤人员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法支付。”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五、对属于工伤的交通事故医疗费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六、关于“第三人不支付”的理解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十三)规定,所谓不支付,是指工伤职工受到伤害后急需治疗,第三人拒绝支付或者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七、对社保机构不履行支付职责的救济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先行支付的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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