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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对员工罚款?部分企业“违者罚款”争议多(转载)

        导读:企业到底有没有权对违纪员工进行罚款,这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为避免这种不确定,我们强烈建议企业全面梳理自己的规章制度,尤其是奖惩制度,删去其中的罚款条款,改为“扣工资”的字眼,只要规章制度依法制定,且每次扣工资的违纪事实清楚、确凿,扣款金额也没有超出合理合法范围的,这种“扣工资”的方式可以作为对员工的一种有效管理方式,但企业也不能滥用,要尽量人性化操作,尽可能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同时企业也可以对轻微过失以警告信代替“扣工资”,待积累了多次警告信后,再根据奖惩制度予以辞退或进行其他合理处理。

 

漫画/曾玉婷

  文/佛山日报记者庞文彬 通讯员孙楠、卢海

  “违者罚款”作为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撒手锏,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4年之后,现今仍大行其道。近日,来自四川的小周,因此将东家告上法庭,最终胜诉。昨日,佛山中院发出司法建议,直陈这些“以罚代管”的规定,可能涉嫌违法。

  个案

  员工误切边角料遭罚款辞退

  来自四川的小周,从2007年起便在顺德一厨具公司打工。去年年底,小周把车间用剩的边角料锯断成了小块,公司认为小周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便依据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对他进行罚款,最终还把小周辞退。

  小周对此不服,首先申请仲裁,随后又来到法院提起诉讼。近日,经过审理,仲裁委员会和市、区两级法院的一、二审裁判一致认为,厨具公司处罚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需向小周退还罚款600元,并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说法

  员工很生气 企业称无奈

  “公司的管理规定,我们并不知道,随便就做出一个罚款规定,有的时候直接就在工资里抵扣罚款。”说起被罚款辞退的事,小周仍十分委屈。

  被罚钱不是小周一个人的苦恼。在南海某服装公司工作的A小姐,对其公司的制度颇有怨气,“什么都用罚款来解决,一点都不和谐。”因为迟到、着装等问题,她已经被公司罚了三次了。

  据了解,在A小姐公司的规章制度里面,“迟到、早退在半小时之内者;接听电话不使用规范用语者;上班时间串岗聊天者;工作场所说脏话、粗话,争吵、骂人,影响恶劣者;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衣冠不整、奇装异服影响公司形象者;参会人员已通知但不到或迟到者……都要视情节罚款30元至200元。

  对于罚款,员工心里有气,但此次败诉,也让厨具公司十分困惑。如员工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怎么办,公司不能罚款,怎样体现管理上的威慑力?

  在禅城从事不锈钢行业的李老板也有同样的想法。“如果不跟钱挂钩,管理力度将会大打折扣,管了等于没管。”他说,如果一个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不能在经济上对员工予以惩戒,那么员工就不会拿老板当回事。

  他认为,现行法律对企业的保障太少了,企业的运作风险非常大。所以,在以劳动密集型企业居多的现实条件下,还是应该赋予企业一定的经济处罚权。

  建议

  罚款其实难成企业撒手锏

  据佛山中院法官黄健晖介绍,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权”,源于1982年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授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权。

  换言之,现在某些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于员工的违规行为采取罚款处理并没有法律依据,甚至涉嫌违法。目前,佛山中院每年都会受理一些因“罚款”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

  那么,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权过程中,是否可以与金钱奖惩相挂钩?佛山中院民四庭审判长陈庆莉说,完全不运用物质奖惩进行管理,不切合实际,尤其是规模较大的企业。

  她建议,用人单位可运用基础工资加绩效工资相结合的方式,将公司对出勤、安全、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要求纳入绩效考核。可设立全勤奖、质量奖、安全生产奖等绩效工资项目。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的表现,在绩效工资上予以加减。

  陈庆莉强调,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尽量不要用罚款、处罚等字眼,这种与物质相结合的管理手段,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规定的企业经济处罚权有着本质区别。因为前者是基于双方的共同意志,后者则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意志。这意味着企业涉及“罚款”的规章制度,不是所有都会判定违法,具体案件仍需根据证据等因素具体分析。

  调查

  个别企业开始

  修订管理制度

  记者了解到,尽管《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废止有4年,部分企业对于能罚还是不能罚,依旧模棱两可。

  然而,也有一些企业较为敏感,一早依据新《劳动合同法》,对管理模式进行调整。在高明从事纺织行业的严小姐透露,新法实施后,她所在的公司重新修订了管理制度,现在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在质量合格前提下多劳多得。

  而对于劳动者较为敏感的“上班迟到罚款”问题,该公司则以向劳动者发出“警告信”的方式来解决:如果一个人连续3次迟到,那么,他们将视具体情况,予以辞退或者作出其他处理。每次发出“警告信”,他们都会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

   

附:上海高院相关意见(2003年):

   用人单位在自己制定的工作规则中规定,职工盗窃单位物品的,按照被盗窃物品价格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罚款等对职工违纪行为进行处罚,这些规定是否都有效?(据普陀法院反映)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实施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的机关,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法者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而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但是,用人单位以减少违纪职工工资的给付、降低违纪职工的待遇、免除职务,甚至终止劳动合同等劳动法许可范围内的措施,对违纪者做出内部纪律处罚,是为了维持单位对职工进行正常管理所必要的,应当准许。因此,用人单位的规定是否有效也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单位对于违纪职工的处罚规定,是否在劳动法许可的范围内,以及其处罚与职工的违纪的程度是否大致相当。如扣发违纪职工工资的,也还应当为其保留符合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工资,作为生活的保障。如果职工违纪情况严重而被终止劳动合同的,则不必如此保留。
    此外,有些用人单位的工作规则对职工违纪行为规定的罚款措施,虽然字面上是“罚款”,但实际上却属于在劳动法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的与违纪者的违纪行为相适应的相当于违约金的处罚措施的,此类规定应有效,用人单位可以依此对违纪者进行处罚。
    至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应当承受什么样的处罚,才是与其行为比较适应的,应由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用人单位劳动规则本身的具体规定、劳动者违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如果用人单位的处罚明显不合理、公平的,可以酌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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