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方,如果要继续维权,那么针对裁判文书来找硬伤,是重中之重、第一顺位。裁判文书常见的硬伤,举例以下3个:
1、未经你质证的对方的证据,被当作事实认定的证据,写入了本院认为部分
前提是你已经质证了这个证据但没写你质证的内容,或者是根本没让你质证的证据竟然出现在了本院认为部分。这一点,很多人会忽视,只有细看才能发现猫腻,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这属于规避有利的一种方式,写了就要论证,不想论证,那么就把这个隐藏、淡化,进而作出对对方有利的认定。
2、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撑,甚至与证据矛盾
基本事实就是对诉讼请求有影响的事实。影响越大,则越基本。当本院查明部分(查明就是指的是查明的事实),根本不是本案的证据推的,而是强行认定、主观臆测得出的。或者是这个证据是该推出1事实,结果竟然推出了2事实,比如通过被告的行为,能证明被告是对涉案行为的确认,但法院却认为被告的此作为恰恰证明与涉案行为的无关性。
3、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明显错误
从证据推事实,再从事实适用法律条文,结果法律条文适用对了,但理解错了……比如法律条文的意思是应当这么认定,但法院却认为是可以这么认定;再比如此法律适用这个案情不假,但是为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等。
硬伤是大错,在后期维权里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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