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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为了成功地从银行获得贷款,一些公司、个体经营者不惜在贷款资料上作假。如果仅在申请贷款时做假资料,并无非法占有目的,是无法认定行为人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看申请贷款时,行为人的公司、经营的生意除资金短缺,其他方面是否能正常运转。如果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甚至之前,公司、经营的生意正常,有据可查,则一般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有种情况需要注意,即行为人不以实际经营为目的,纯粹为了贷款而设立公司,后又进行包装,制造繁荣景象的情形,这就不能排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看在申请贷款时,行为人名下是否有流动资金、有比较稳定的收入,足以按时还本付息。如果有,则不宜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如果行为人名下的资金流动并非经营收入,而是来自于其他银行的贷款、个人借款,或者在申请贷款时行为人早已负债累累,所有资金流动都是拆东墙补西墙,则可以考虑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条规定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行为。

三是看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虽然贷款诈骗案一般在行为人无法归还贷款的情况下才案发,但不能归还贷款的结果并不代表行为人必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由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原因而不能归还贷款,则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在贷款资金被用于实际经营的情况下,还要考虑贷款资金被用于实际经营的比例。如果这一比例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目的只是为了后续贷款而维持公司、生意经营的正常表象,其余资金却去向不明且无法追回或被用于赌博、挥霍的,则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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