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意味着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做出了新的补充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24条:
婚后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此债务属于另一方的个人债务;
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 财产约定,一方债务由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最高法发布这条解释,目的在于防止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坑”另一方的情况。
对于最高法的新解释,网友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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