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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去的钱不好要,借条里写上这句,打官司更轻松

现今社会,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例如:

甲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半年还款。

借款期间,乙一直按期支付利息。但借款到期后,乙不接电话,甲向乙催还借款,却怎么也找不到人了。

没有办法,甲只能把乙起诉到法院。

本身一个很简单的借款关系,一直等了几个月都没结果。经咨询法官,甲才明白,因找不到被告,这个官司比一般案件要更复杂。

 

原来,民事案件中,原告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要想办法通知被告,把起诉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

上述案件中,因找不到被告人,法院只能通过公告送达来通知被告。

告告送达是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在人民法院布告栏内或公共场所,或者登报、广播、在电视上播映。国内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这还只是开庭公告,等开完庭之后判决书还要公告,如果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依然需要公告。

如何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呢?

 

其实很简单,甲、乙当时只需要在借条上加上双方的送达地址就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也就是说,借贷双方如果在借条中约定了送达地址,就可以避免上述繁琐的送达程序啦!您学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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